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通用8篇)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通用8篇)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篇1一、作业时间实行8小时工作制,“三班”轮流上岗,保持24小时有人在岗,特殊情况由矿领导另行通知。
二、请销假1、矿长、工程师离矿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煤管站请假批准同意后方能离矿,离矿期间工作必须下委托书,并且,矿长、工程师不能同时离矿,否则,从严处罚。
2、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经理、机电矿长离矿必须向矿长请假,安排交接好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离矿必须出具,经矿长批示同意后,方可离矿,离矿2天以上的,必须报上级领导批示同意。
其他岗位员工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矿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离矿。
特殊情况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及矿长同意并报人事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离矿。
3、未按规定进行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出现3天旷工或连续3天旷工,解除,旷工一天按月总收入20%进行处罚,旷工2天在处罚的基础上扣除月奖金。
三、考勤1、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本矿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3、全体员工须严格考勤,按矿上规定的岗位作息时间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每次处罚20元,每超一分钟加罚1元,以此类推。
4、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领导批准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5、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所有管理人员、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在值班过程中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串岗,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6、在值班过程中,脱岗、串岗、睡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按旷工处理(井下睡岗按重大事故处理),现场人员及当班管理人员参照处理,知情不报者负连带责任;造成事故损失的,现场人员及当班管理人员按责任等级、实际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样本(2篇)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样本为规范对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纪律意识,确保良好的工作程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0针对公司各部门3.0管理部门及职责3.1办公室(人事培训部)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编制管理规定,并实施考核。
3.2各部门负责人须协助对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及时反馈给人事培训部。
4.0管理内容及规定4.1出勤管理规定按照公司各岗位工作时间准时出勤。
(1)公司员工必须按各岗位上下班时间准时签到签退,严禁代签等行为。
(2)规定上班时间或公司____培训及安排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到岗或到岗后擅离者,视为早退或旷工。
(3)迟到、早退的有关规定。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无故迟到、早退____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____元。
无故迟到、早退____分钟以上,____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____元。
无故迟到、早退____分钟以上,____小时以内者,每次罚款____元。
无故迟到、早退____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4)旷工不到半天按半天处理,超过半天不到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两天依此扣六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五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1)人事培训部定期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于员工考勤卡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生效。
(2)员工考勤由人事培训部审核统计当月员工出勤情况,呈各级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财务核。
(3)部门负责人须协助人事培训部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人事培训部。
4.2请休假管理规定(1)员工先到人事培训部领取《请假单》,按要求填写并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后,由本人将《请假单》交人事培训部核实,待工作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公司。
审批手续未结束离开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人事培训部及时登记员工年度请假记录。
(3)员工假期结束后首先到人事培训部销假,然后到所在部门报到。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一、概述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必须建立健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和纪律要求,确保矿工遵守各项规定,从而有效地预防事故和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二、遵守工作时间纪律1.严禁超时工作:矿工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严禁超过工作时间延长工作。
2.严禁私自离岗:矿工在工作期间要履行职责,严禁私自离岗。
三、遵守劳动技术规程1.严守作业规范:矿工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反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作业安全。
2.严禁篡改操作纪录:严禁矿工私自篡改操作纪录,凡违反者将根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遵守安全生产纪律1.穿戴劳动防护用具:矿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鞋等,确保自身安全。
2.禁止擅自操作设备: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禁止擅自操作设备,必须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操作。
3.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矿工在工作期间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定,如抽烟、使用明火等,确保生产安全。
4.严禁酗酒和吸毒:矿工在上班期间严禁饮酒和吸毒,凡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遵守劳动纪律1.严禁懈怠工作:矿工在工作期间,严禁懈怠、敷衍塞责,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2.严禁迟到早退:矿工必须准时上岗,严禁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报备。
3.禁止玩忽职守:矿工在工作中禁止玩忽职守、漠视岗位,必须承担起自己的工作责任。
六、遵守纪律检查制度1.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矿工必须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遵守纪律检查:矿工应积极配合煤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配合安全调查:如发生事故,矿工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七、制度执行与监督1.制度执行责任:煤矿管理部门有责任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加强监督执法: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矿工的监督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和激励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及使命、愿景的顺利实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按照“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矿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矿范围内的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以及符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认可和正向激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形式。
第六条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矿对表现优秀的部门队组和员工进行嘉奖1、单项嘉奖:每月由矿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直接提取,原则不超5%;由矿长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特别奖励。
奖励对象如下:超额完成当月任务的队组及其管理者和有关人员;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关措施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坚持原则,反“三违”成绩显著和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依靠技术革新、工艺改造进而改善作业条件、改进安全设施,为提产增效、减少或避免事故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单产单进创记录的队组及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矿井建设生产管理积极献计献策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三月完成计划任务的队组以及创造年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嘉奖的情况。
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九条处罚分为处分和经济扣罚。
处分分为: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扣罚。
(凡在处分期间涉及岗位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岗位协议书,变更岗位协议书由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条劳动纪律包括: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间、交接班制度及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工;2、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3、员工严禁以下行为:(1)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3)擅自动用矿的设备、物资、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4)偷窃矿物资、财产;(5)在禁止烟火的劳动区域和场所,携带火种和吸烟;(6)在班前、班中饮酒;(7)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8)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干私活;(9)泄漏本矿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10)在没有与矿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劳动纪律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与权益,维护煤矿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劳动纪律是指矿工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和行为要求,包括工作时间、出勤纪律、劳动安全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矿工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工应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矿工休息时间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私事活动,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矿工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培训,不得擅自缺席。
第三章出勤纪律第八条矿工必须按照规定上班,未经批准不得缺勤,如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向企业报备。
第九条矿工在工作期间,应保持精神饱满,不得打瞌睡、玩手机等行为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条矿工应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不得将工作证借给他人或私自更改身份。
第十一条矿工不得私自将工作任务交给他人代办,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劳动安全第十二条矿工应按照劳动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保养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矿工应按照规定在安全通道内行走,不得擅自关闭安全设施或破坏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矿工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矿工应配合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隐瞒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章职业道德第十六条矿工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操守,在工作中展现诚信、团结、奉献的精神。
第十七条矿工应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侮辱、欺凌、歧视的行为。
第十八条矿工应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矿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不得进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偷窃、贪污、滥用职权等。
第二十条矿工应与同事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团结协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3篇)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劳动纪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及其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纪律第三条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劳动纪律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纪律、考勤纪律、劳动生产纪律、劳动秩序纪律、安全纪律等。
第五条工作时间纪律1.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履行职责。
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煤矿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 劳动者不得随意缺勤、早退、迟到、旷工或拒绝加班。
第六条考勤纪律1.劳动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考勤。
2.劳动者不得伪造考勤记录、串通考勤或以其他方式造成考勤记录不真实。
3.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考勤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考勤记载。
第七条劳动生产纪律1.劳动者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按照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劳动者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设备,做到节约用材、防止浪费。
3.劳动者不得偷懒、敷衍潦草、玩忽职守,不得私自带回家、转让、借用或擅自变相交换劳保用品。
第八条劳动秩序纪律1.劳动者应遵守煤矿企业的劳动纪律,服从煤矿企业的指挥、管理和调配,不得越权行事。
2.劳动者应文明礼貌、团结友好,不得进行恶意竞争、造谣诽谤等破坏职工间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安全纪律1.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2.劳动者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加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3.劳动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劳动纪律的教育和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明确纪律的应对措施和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纪律的违反行为,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和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记过、降职或解雇等。
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和激励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及使命、愿景的顺利实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按照“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矿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矿范围内的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以及符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认可和正向激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形式。
第六条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矿对表现优秀的部门队组和员工进行嘉奖1、单项嘉奖:每月由矿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直接提取,原则不超5%;由矿长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特别奖励。
奖励对象如下:超额完成当月任务的队组及其管理者和有关人员;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关措施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坚持原则,反“三违”成绩显著和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依靠技术革新、工艺改造进而改善作业条件、改进安全设施,为提产增效、减少或避免事故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单产单进创记录的队组及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矿井建设生产管理积极献计献策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三月完成计划任务的队组以及创造年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嘉奖的情况。
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九条处罚分为处分和经济扣罚。
处分分为: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扣罚。
(凡在处分期间涉及岗位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岗位协议书,变更岗位协议书由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条劳动纪律包括: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间、交接班制度及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工;2、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3、员工严禁以下行为:(1)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3)擅自动用矿的设备、物资、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4)偷窃矿物资、财产;(5)在禁止烟火的劳动区域和场所,携带火种和吸烟;(6)在班前、班中饮酒;(7)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8)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干私活;(9)泄漏本矿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10)在没有与矿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是为了规范煤矿劳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出勤规定:明确煤矿员工的上班时间、下班时间、休息时间等,并规定了员工应当按时参加工作和遵守工作安排的要求。
2. 劳动纪律:包含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员工迟到早退、缺勤旷工等不良行为,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3. 安全生产规定:详细规定了员工在煤矿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
4. 工作纪律: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要求员工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禁止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超越权限行事。
5. 奖惩制度:规定了员工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成绩给予奖励和晋升的机制,同时对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6. 工资计算与支付:明确规定了员工工资的计算方法、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并规定了员工应当按时签到、签退,以确保工资的准确发放。
7. 请假制度:规定了员工请假的规程和申请流程,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时限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
通过建立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煤矿工作的纪律性和效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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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和激励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及使命、愿景的顺利实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按照“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矿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矿范围内的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以及符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认可和正向激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形式。
第六条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矿对表现优秀的部门队组和员工进行嘉奖
1、单项嘉奖:每月由矿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直接提取,原则不超5%;由矿长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特别奖励。
奖励对象如下:
超额完成当月任务的队组及其管理者和有关人员;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关措施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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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反“三违”成绩显著和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
依靠技术革新、工艺改造进而改善作业条件、改进安全设施,为提产增效、减少或避免事故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单产单进创记录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矿井建设生产管理积极献计献策的单位或个人;
连续三月完成计划任务的队组以及创造年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嘉奖的情况。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九条处罚分为处分和经济扣罚。
处分分为: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扣罚。
(凡在处分期间涉及岗位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岗位协议书,变更岗位协议书由二级单位执行。
)
第十条劳动纪律包括: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间、交接班制度及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2、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
3、员工严禁以下行为:
(1)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
(3)擅自动用矿的设备、物资、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
(4)偷窃矿物资、财产;
(5)在禁止烟火的劳动区域和场所,携带火种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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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班前、班中饮酒;
(7)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
(8)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9)泄漏本矿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10)在没有与矿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请假制度及处罚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必须履行各种请、批假书面手续,报送本单位专、兼职考勤人员。
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1、员工请婚、探、产、工伤、丧和年休假,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出勤,须经平朔医院诊治或转诊后,由平朔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
职工因突发疾病不能到平朔医院就诊的,可持就诊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急诊挂号票、交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平朔医院开具休假证明。
3、员工请事假的期限和审批权限:国内事假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因私出境港澳地区为3个月,其他国家为6个月。
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级单位主管级管理人员审批权限1—2天,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3—7天,超过8天事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分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员工各种假期(包括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及外出学习等)期满,未按期回单位销假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擅自安排雇请他人顶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处罚:
(1)月无故迟到(上班时间迟到5分钟内视为迟到)、早退(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内视为早退)1-3次,每次扣罚不得低于当月绩效工资的3%;超过四次(含四次)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2)月度每旷工1天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20%;月累计旷工4-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月累计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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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含10天),或者一年内(自每年1月1日起)累计旷工超过20天(含20天),解除劳动合同(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其他劳动纪律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员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可以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和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训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擅自动用矿的设备、物资和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当事人通报直至待岗培训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5、偷窃矿物资和财产,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严禁吸烟的劳动区域内吸烟、在班前班中饮酒,每发现一次扣罚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并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训等处分。
7、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干私活,根据情节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50%;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扣罚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8、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9、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明确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对员工违反安全规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处罚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对员工给予警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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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对员工给予待岗培训处分期限为6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照原所在岗位低一岗次的岗位工资发放。
第十七条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个月。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在处分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经单位审核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比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生活费。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给予重新提供工作岗位,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对员工违章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尚达不到上述处分或经济扣罚的可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的,可实行内部待岗培训,培训期限为3个月,培训期间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低一岗执行,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对员工处以经济扣罚时从员工本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各种扣罚(包括应扣缴的各种社会保险)后,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和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内不得参与各种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评比。
第二十一条处罚程序:
1、对矿员工进行处分和经济扣罚时,由矿本着惩前毖后、教育本人和广大员工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经过会议讨论后决定。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矿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解除劳动合同。
2、对矿员工进行处分和经济扣罚,应事前听取被处罚员工本人的意见,允许本人进行申辩。
本人长期不在单位所在地,需按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的办法,通知本人。
3、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审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审批其他处罚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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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批准员工处罚后,应在两日内通知受处罚的员工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公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在单位公布处罚之日起30日内(本人不在时,以接到处罚通知之日算起),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朔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记大过、待岗培训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批准恢复工作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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