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气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气象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了气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范了气象观测、预报、服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对气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保障了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应急和救援等方面的管理和措施。
该法要求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提高公众对气象灾害的认知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气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要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气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气象信息的保密和商业利用的相关规定,维护了国家气象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地方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气象法律法规,以适应本地的气象工作需求。
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气象观测站的设置和管理、气象数据的收集和传输、气象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四、气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了法律法规外,气象部门还会制定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气象工作的具体要求。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科研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气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保证气象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会负责对气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来监督气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国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气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气象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确保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规范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依法发展气象事业。
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制与层级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
二、推行气象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市(地)、县两级为主,省级为辅,专兼结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气象行政执法体制。
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考评,建立和健全以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为核心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全面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气象主管机构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承担的执法责任。
(一)认真梳理执法依据。
分类梳理气象部门所执行的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并及时审定公布,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气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所行使的所有法定职权应全部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主要种类包括: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职权(行政备案、行政登记等)。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我国气象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
该法规定了气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明确了气象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气象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该法,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观测等方面的规章和规定,确保气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气象灾害谨防条例》《气象灾害谨防条例》是我国气象灾害谨防的基本法规,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对气象灾害的预警、监测、预报、谨防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根据该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谨防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灾害谨防水平。
3.《气象观测规程》《气象观测规程》是我国气象观测工作的基本规程,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和发布。
该规程规定了气象观测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气象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观测数据的采集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规程,气象观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观测工作,并及时上报观测数据。
二、气象部门规章1.《气象预报服务管理办法》《气象预报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章,用于规范气象预报服务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了气象预报服务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包括气象预报产品的发布、预报员的资质要求、预报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气象预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服务。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章,用于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灾害损失的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各级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气象工作的科学发展,并确保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国家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是我国气象事业的基本法律,于2005年颁布实施。
法律明确了气象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职责,规定了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还对气象灾害谨防、气象信息保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气预报条例》该条例于1992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天气预报的内容、发布方式、预报员的资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天气预报的保密要求,以及违反条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地方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各省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象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气象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气象观测设备的管理、气象灾害谨防措施、气象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某省制定了《某省气象观测设备管理办法》,规定了气象观测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等事项。
四、气象部门规章气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气象局和各级地方气象部门制定的规章,用于指导和管理气象工作。
这些规章主要涉及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气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国家气象局制定了《气象观测规范》,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设备要求、数据处理等事项。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气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及时预警和防范气象灾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气象工作的科学发展气象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管理,能够推动气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升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的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气象支持。
3.确保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够规范气象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内容,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公众对气象服务的信任度。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

气象行政执法基本情况概述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气象行政部门负责对气象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该工作的目的是保障气象行业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气象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包括其法律依据、执法内容与方式、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气象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程序。
通过法律的约束和支持,气象行政执法能够有力地履行其职责,保障公众的利益。
其次,气象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管理。
其中,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天气预报的虚假、误导性发布,气象观测设备的损坏和篡改,以及未经授权从事气象业务等。
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气象行政执法能够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气象行政执法的方式主要包括巡查检查、立案调查和执法监督等。
巡查检查是指气象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气象观测设备、天气预报发布系统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立案调查是指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气象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执法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气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气象行政执法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气象局及其下属的地方气象行政部门。
国家气象局作为气象行政执法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国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气象行政部门则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包括巡查检查、立案调查和执法监督等。
这些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合理,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然而,气象行政执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气象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执法工作难以落地。
其次,执法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经验亟待提高,以更好地应对气象行业迅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违法形式。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执法人员的,提高气象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气象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或者受气象主管机构委派,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监视检查和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二)身体安康;(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属于气象主管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五)熟悉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气象业务知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合格并取得当地政府或中国气象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视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其执法区域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视检查;(二)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三)履行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标准的集中培训活动。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视证件,并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禁止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一)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二)收受礼金、礼品、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三)索要、赊购或低价购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四)在执法时购物、娱乐,或者在购物、娱乐时执法;(五)在执法中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六)私自处理、留存涉案证物;(七)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八)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气象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气象服务水平,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与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与气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工作的组织体制、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气象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气象灾害预警、气象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此法还规定了气象工作的保密制度,保护气象信息的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谨防法》该法规定了气象灾害的谨防措施和应急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气象灾害的分类和预警机制,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谨防中的职责和义务。
此法还规定了气象灾害的救援和恢复工作,以及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和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管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此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促进了气象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三、气象部门规章1.《气象观测规范》该规章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气象观测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观测方法和程序,以及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
此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气象预报和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气象预报规范》该规章规定了气象预报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气象预报的发布程序和时间、预报内容和格式,以及预报员的职责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此规章的制定旨在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众和各行业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
3.《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该规章规定了气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其中包括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以及服务收费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气象行业的运作,保障气象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国家级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行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气象观测与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气象观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气象数据的采集与分析、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应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措施和责任分工。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大气污染管理的经济政策等。
三、地方级气象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气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气象法律法规,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国家级法律法规的落实。
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灵便性和针对性,能更好地适应地方气象工作的需要。
四、气象部门规章除了法律法规,气象行业还有一系列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是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用于具体指导和规范气象工作。
部门规章主要涉及气象观测与预报方法、气象设备的标准与规范、气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等方面。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气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为农业、交通、航空、能源等行业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匡助制定科学决策,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维护气象行业秩序:气象法律法规的规范,可以加强对气象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维护气象行业的良好秩序。
六、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为了确保气象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气象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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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茶陵县气象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五条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6、《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三条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四条8、《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的办法》第三条9、《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10、《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1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9项)1、气象台站迁移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4、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7项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6、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7、气象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工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8、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9、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二)行政处罚(共64项)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3、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设备,造成危害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4、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5、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6、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7、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8、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9、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10、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1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12、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13、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14、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15、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16、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17、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18、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9、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焚烧等行为,影响气象探测20、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烧窑2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22、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23、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24、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25、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26、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27、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8、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9、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30、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31、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32、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33、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34、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3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妨碍物36、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3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3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40、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4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4)《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42、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4)《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4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4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4)《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45、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46、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3)《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47、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量办法》第二十九条(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48、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49、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3)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50、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51、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52、己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防雷减之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2)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53、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54、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55、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56、未指定专人值守57、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58、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59、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60、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己失效,承接防雷工程61、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62、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63、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64、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三)行政奖励(共1项)1、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四)行政确认(共1项)1、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条(五)行政监督检查(共21项)1、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2、对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进行备案法律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进行备案法律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4、对其他有关部门汇交气象资料工作进行监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5、对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法律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方法》第四条6、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7、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8、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组织年检法律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9、对重大影响的天气预报信息采访实行登记制度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八条10、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1、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六条12、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3、对防雷产品使用进行备案、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4、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5、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6、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17、对防雷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18、对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七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八条19、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1、对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六)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1、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进行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2、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进行审查法律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3、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进行审查法律依据:《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