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一、背景介绍随着江苏省建设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已成为推动建设行业规范运作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继续修订并发布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办法的二部分,主要对备案申报流程、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备案申报流程1.备案申报材料准备施工单位在备案申报前,应按照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清单进行准备。
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备案申报材料提交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报材料按规定提交至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材料提交途径主要包括线上电子申报和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两种方式。
线上电子申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线下纸质材料应清晰、完整地提供。
3.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核查,以及工程的可行性和符合法规要求的评估。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审查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告知施工单位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主要包括备案通过和备案不通过两种情况。
备案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备案证书。
备案不通过的,将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要求1.文件真实合法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资格。
同时,施工单位须对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文件完整性要求备案申报材料必须是完整的。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以便于备案审查人员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工程可行性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可行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工期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安全防护措施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合同备案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的行为。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备案的程序1. 提交备案资料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合同备案资料提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合同主体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工程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
2. 审核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的合法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中标明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合同金额、工期、质量要求是否合理等。
3. 备案结果通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合同符合相关要求,则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合同当事人发出备案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当包含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备案的重要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江苏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法律的要求,是施工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2. 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可实现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备案过程中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合同中的不合规或不合理之处,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备案结果通知书作为合同的合法性凭证,可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当事人可凭备案结果通知书向法院进行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提前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备案。
如未及时备案,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和合同的有效性。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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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承包人在“过渡期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中相关内容,系统将数据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自动获取二维码信息,承包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并签字盖章确认。
热门城市:汕尾律师聊城律师庆阳律师广东律师厦门律师黄冈律师龙岩律师铜陵律师银川律师曲靖律师在中国,当我们需要开建工程的时候,就需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就需要备案以及管理,今天小编就以《▲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来讲解一下,让大家学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该怎么管理备案。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1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
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苏住建规[2011]9号—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住建规[2011]9号—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8c7791183c4bb4cf7ecd189.png)
苏住建规〔2011〕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收集工程造价信息,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和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印发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收集工程造价信息,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审核、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过程。
经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三条按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其中,苏州市区(不含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由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管理。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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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3)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手续复印件(核原件);
(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或《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二)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四)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直接发包通知书是否一致;
(五)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六)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分包工程是否与《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拟分包工程一致;
(八)网上备案数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九)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双
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十)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相应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须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员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到原施工合同
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不得擅自解除工程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并签章后,在发包人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附表8);
(二)苏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表;
(三)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指标表;
(四)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电子数据);
(八)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
(九)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不含附件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