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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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鄂建〔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建〔2016〕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推进工程总承包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各地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有利于推进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对于增强我省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实现从建筑大省到建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把握工程总承包的明显优势,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要求,协同PPP模式的推广应用,着力引导当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产业化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扩大工程总承包的覆盖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湘建价〔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4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遏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现象,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确保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及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园林)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与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应规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再对同一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第七条竣工结算文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同时按规定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相关印章。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湘建科[2001]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科[2001]第50号)各市、州建委: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略)附件二: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略)二○○一年二月十六日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加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工作,真正使《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建设部建标[2000]24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强制性条文》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定。

它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按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等应先经专项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备案归档。

(二)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三)督促整改。

备案机关对未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或提出处罚建议;备案机关对已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初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相应初审意见,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罚建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完善备案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委):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效落实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扼制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挂靠资质行为,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号)及《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办法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须同时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施工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同时将施工合同附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其中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不能手录。

满足要求时,施工合同方可备案。

其他现场人员,可选择勾选或手动录入。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省内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业务系统导入。

省外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须先通过“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管理系统”办理进省核验手续后,方可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

年月日后未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施工合同备案(或需补办施工许可证的)的在建工程,须在年月日前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在此之前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可手录),逾期不再办理该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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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办[2005]26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周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二)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l、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人工工资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5、临时设施的费用低于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计算所需费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合同文本;
2、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第十一条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方应当将合同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备案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三)相应的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四)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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