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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尊严和权益,控制和减少家庭暴力,并且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我们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生动的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配偶、亲属或者其他有家庭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心理、经济、性侵犯和家庭成员管制等。

换句话说,家庭暴力就是在家庭中,由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暴力行为的一种行为模式。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反家庭暴力法所适用的对象包括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同时还包括具有家庭关系的其他人员,包括子女配偶、一方的亲属、共同抚养、共同居住的人员等。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被预防、制止、救助和惩治的一系列措施:1.暴力防范措施: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2.保护令:对于有被暴力威胁或正在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可以向法院请求制定保护令,进行保护。

3.救助与支持: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寻求救助和支持。

4.行政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5.刑事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应当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四、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程序1.报案:受暴力侵害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寻求相关机关和组织的救助。

2.申请保护令:遭受家庭暴力威胁或正在受到暴力侵害的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保护令,保护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3.协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并且有关部门应当为协商和调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法院审判:在家庭暴力案件属于犯罪行为或者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院审判进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来源:中国法学网 2011年03月09日17时33分 316[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法规文件典型案件论文文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家庭暴力定义】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下列行为是家庭暴国家保护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多机构合作干预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人民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家庭暴力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的公益事业及其他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第六条【早期干预,预防为主】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教育、矫治和制裁。

第七条【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及时的保护和救助。

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救助等相关事务,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第八条【优先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

第九条【保密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条【准用条款】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准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方以实施暴力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其他成员人身权益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心理上的虐待和精神上的伤害。

在我国,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我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支持。

这些证据可以是被害人的伤痕、医院的诊断书、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被害人确实遭受了家庭暴力的侵害,而不是凭空的指控或者猜测。

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够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其次,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言语上的侮辱、心理上的虐待等。

这些行为虽然不会留下明显的伤痕,但对被害人的伤害同样严重。

因此,在认定家庭暴力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严重性,而不是单纯地看伤害的程度。

另外,家庭暴力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一次偶然的争吵并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需要考虑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如果某一方长期以来频繁地对家庭其他成员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因此,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家庭暴力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

主观上,需要考虑行为是否是有意的、故意的;客观上,需要考虑行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的伤害。

只有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情况,才能够准确地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总的来说,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支持,考虑行为的严重性、频率和持续时间,以及主观和客观情况。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够准确地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在认定家庭暴力时,需要慎重对待,不能轻易认定,更不能漠视。

因为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其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包括:
1. 家庭暴力定义:家庭暴力指的是夫妻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虐待、侮辱、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伤害或危害行为。

2. 家庭成员:指法律规定的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与家庭关系密切的人士。

3. 保护令:一种法律手段,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解除或者限制与加害人的接触,保护其人身安全。

4. 预防宣传教育: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宣传教育内容和渠道,鼓励通过媒体、网络、学校等向社会公众普及预防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方法。

5. 紧急避险措施: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申请紧急避险措施,迅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6. 加害人教育和惩罚:法律规定了对加害人的教育和惩罚措施,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教育、刑事处罚等。

7. 保密和隐私保护:法律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保密和隐私保护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以上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些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进行学习和了解。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

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反家暴法全文解读,欢迎阅读,希望对你能够提供帮助。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一)什么是家暴?如何预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这部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重庆人口中的“耙耳朵”“妻管严”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首部反家暴法通过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耙耳朵”算家暴么?“耙耳朵”是四川方言中,说男人怕老婆,惧内、“妻管严”的表现。

一些男士认为“耙耳朵”是贬义,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处;而一些男士则以当“耙耳朵”感到骄傲,认为这是爱老婆,好男人的表现,面对妻子的恶语相向,甚至是拳打脚踢,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
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家暴法律是怎么处理的

家暴法律是怎么处理的

家暴法律是怎么处理的
家庭暴⼒简称家暴,是指发⽣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段对家庭成员从⾝体、⼼理、性等⽅⾯进⾏伤害和摧残的⾏为。

那么家暴法律是怎么处理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暴法律是怎么处理的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的处理如下:
《刑法》规定,发⽣家庭暴⼒后,对家庭成员造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家庭成员以虐待的⽅式实施家庭暴⼒的,情节严重会构成虐待罪。

对家庭成员进⾏侮辱的,也是属于家庭暴⼒的⾏为,会构成侮辱罪。

家庭暴⼒的救济措施
家庭成员遭受到家庭暴⼒的,可以通过向村民、居民委员会请求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等⽅式寻求帮助,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束婚姻关系。

通过上⽂的分析,实施家庭暴⼒⾏为的,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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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暴法?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指的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它的對象包括父母、配偶、小孩、手足或四等親,範圍十分廣泛。

形式包括婚姻暴力、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性虐待及老人虐待。

虐待定義又分為(1)身體虐待、(2)精神虐待(包括言語恐嚇、威脅、情緒虐待、控制和隔離)、(3)性虐待。

我國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修正。

從此家庭暴力為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

暴力不僅指身體上的傷害、精神及語言的虐待亦同樣受到公權力之保護。

保護令:
家暴法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引進保護令制度,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兩種。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均可向法院聲請。

假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如幼童受虐、父母是施虐者,則幼童的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如祖父母、叔伯,也可向法院聲請。

『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等親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以言詞、電話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緊急電話號碼如下:
婦幼保護專線:113
案例
鄧如雯就讀國中三年級時,遭林阿棋強暴多次,因之受育有長子林智偉,林阿棋於同居期間經常毆打鄧如雯,鄧如雯遂逃回其父鄧興中家中,林阿棋又至鄧興中家中砸毀屋內物品,將鄧興中吊起來毒打,經報警後,友人出面調解,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而允與林阿棋結婚。

林阿棋婚後仍經常毆打其妻與其子,鄧如雯忍無可忍,趁阿棋睡覺之際,持手果刀及鐵鎚刺死阿棋。

解析
此案突顯受虐婦女困境:鄧女在飽受丈夫暴力摧殘,求助無援的情形,選擇以「殺夫」的方式,結束家庭暴力的惡夢,顯示了受虐婦女的艱難困境。

但由於當時家暴法還未成形,所以鄧女只有「殺夫」一條路而無法選擇其他途徑。

而今現在家暴法通過實施,有中止暴力的法律求援管道及來自警政、醫療、社工各機構的服務求援,受虐婦女應該勇於面對家庭暴力的事實,立刻求援,不要猶豫。

自我保護的方式:
受暴者在現況未能改變前,需學習自我保護,除了心理上準備外,隨時備好輕便提包,內放有現金、提款卡、健保卡、身分證、印章、房契及存摺等重要物品,事前聯絡可信任的親友,或可打24小時保護中心專線(免付費專線:113),請求救援。

若已離開施虐者,也有重要防範措失,?更換門鎖?將木門改為鐵門?住家裝上保全系統?準備逃生的繩索?備好滅火器,保護自己?屋外裝照明設備?教孩子學習如何求救及自救。

如果暴力無法避免時,應該盡量避開家中危險的地方,如廚房、浴室、地下室,陽台等。

過程中,記得特別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腹等主要部位。

且為了小孩的安全,應讓小孩回到房間,以免孩子受到波及。

訴訟時,需收集完整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如?驗傷單?人證?物證?提出告訴期限為六個月。

家暴防治法明訂有保護令,在於保護遭受家暴的被害人,保障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

保護令的內容有?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令?給付令?防法令。

積極瞭解自己可以行使的權利,救濟途徑及相關服務措施,申請執法單位執行保護令時,當事人務必要求執法單位製作記錄,通報當地家庭暴力防護中心。

結論:
綜觀家庭暴力防制法,消極的防制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目前的案例大多是家暴發生後的處理,如能積極治本,消除暴力發生的來源,矯治施暴者,問題才能根本解決,更積極的是加強、改善國人對兩性平權的認知,以防止家暴的發生。

資料來源:
◆.tw/news/1999/06/19990624_01.htm
◆.tw/lesson/fam/lesson5_6.htm#sec5
◆.tw/publishcation/report/report_106.htm ◆.tw/news/1999/08/19990817_04.htm
◆家庭暴力法律救援,初版,民88,永然文化
(以上圖表資料來源:.tw臺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其他資料來源:.tw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性侵害是指:
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等,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活動,﹝包括:猥褻、亂倫、強暴﹞、16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媒介賣淫。

換句話說,性侵害不單是性器官(陰莖)與性器官(陰道)的直接插入,凡眼、耳、鼻、唇、皮膚等可感覺、感應的與性有關的活動,且這些活動是違反法律、家庭角色對個人期待的皆算是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在該法中有哪些受保障的權利?
1.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第10條)。

2.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
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

(第11條)。

3.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12條)
4.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5.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
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15條)。

6.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
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有致其
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但法官、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16條)
7.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
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18條)
8.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其他費用。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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