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出台新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有
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8
•【文号】环函[2001]350号
•【施行日期】2001.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350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请示》(晋环法字〔2001〕43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的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的转移,被指定管辖的环保部门应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程序性法律对“指定管辖”也有类似规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c31198--020306ckj。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释义(一)编者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第8号令)于2010年1月19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学习贯彻新《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和执法人员共同编写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释义》一书,力图对新《办法》每一条款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疑难之处、相关法规链接做详尽描述,并附短小案例40多个。
该书文稿已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自本期起本刊将选登《释义》部分内容。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化。
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
环境行政处罚直接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权利或者资格,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实施频率很高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鉴于其制裁性、经常性和重要性,历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将其作为规范重点。
1992年7月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即于1999年8月6日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对行政处罚做出了环境保护领域的细化。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强化环境执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后来,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相继制定或者修订,对环境行政处罚的设定进一步丰富和严格。
新《环境保护法》罚则一览表

新《环境保护法》罚则一览表
本文档将汇总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罚则内容,以供参考。
1. 违法排放罚则
- 污染源: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 大气污染: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每每吨超标排放量罚款不低于500元,不超过2000元。
- 水污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每立方米超标排放量罚款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
- 噪声污染: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每次罚款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
- 土壤污染:未采取防治措施造成土壤污染的,每次罚款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元。
2. 未报告罚则
- 未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未按要求报告环境事故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 不配合检查罚则
- 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 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检察人员依法检查的,每次罚款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4. 伪造环境检测报告罚则
- 伪造环境检测报告的,每次罚款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 设立超标污染治理设施罚则
- 未按规定设立超标污染治理设施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为新《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部分罚则内容,具体的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 注意:本表格中的罚则仅为概述,具体细则请查阅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和法规。
以上为本文档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注:文档内容不代表任何法律建议,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环保法---按日计罚

严惩违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新《环保法》摘要】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多年来,由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较高的污染治理成本,经济处罚达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法律法规也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为此,新《环保法》引入了按日计罚这一被国际广泛应用的处罚手段,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国家更广泛的生态布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延伸】公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按日计罚不封顶”能执行吗?是否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首先,“按日计罚”从啥时开始计算,是从违法排污的那天,还是从被查处的那天?若是后者,处罚不难;若是前者,调查难度很大。
如果没调查清楚就处罚,违法企业不会心服口服,公众也不一定会买账。
其次,新《环保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基准罚款。
这笔罚款是多少,5万、50万元?如果每天罚5万,或许违法企业能够承受;而如果每天罚50万,违法企业能够承受吗?违法企业交不起罚款,又该怎么办?徒法不足以自行。
今年10月环保部将正在制订中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等执行难题。
这让人看到了国家治理污染的决心,看到了生活环境山清水秀的美好未来。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实施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本办法。
新环保法 5个配套办法_环保部令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环境保护处罚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处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各单位环保意识,使环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第三条处罚规定一、组织机构一未设置环保管理组织机构的处罚2000~5000元;二未配备环保管理人员的处罚200~1000元/次;三未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的处罚1000~2000元;二、噪声方面一机械设备无减、消声设备设施的处罚1000~2000元/次;二未按照制定的消声措施而在规定时间外进行强噪声作业的处罚1000~3000元/次;三未采取消声防范措施处罚1000~5000元/次;四拌合站、钢筋场、预制场等选址不当造成噪声扰民的处以1000~5000元/次;三、扬尘方面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处罚1000~2000元;二粉尘作业面粉尘超标的处罚1000~5000元/次;三不按规定进行洒水降尘的处罚500~2000元/次;四道路大量掉渣不及时清运的处罚1000~2000元/次;五施工便道未采取硬化杨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处以1000~5000元/次;四、废弃油、污水方面一施工机械设备有跑、冒、滴、漏现象而未采取措施的处罚200~500元/次;二废弃油乱倒、无收集装置的处罚1000~5000元/次;三冲洗机械的废、污水乱排放的处罚1000~5000元/次;四生产、生活污水不集中处理排放的处罚1000~3000元/次;五、植被、湖泊及河道保护方面一不按规定随意破坏生态环境、乱砍乱伐林木的处罚1000~5000元/次;二违反规定造成植被环境破坏的处罚1000~5000元/次,违规弃碴、抛碴,造成植被环境大面积严重破坏或导致碴料污染、侵占河道的处罚50000~200000元/次;三出碴车辆不按规定将碴料运至指定碴场,沿途乱弃碴的处罚5000元/车次,因车辆故障将碴料倾卸于运输途中未在当班及时清理的处罚1000~3000元/车次,超过8小时仍未清理的视为故意违规弃碴,处罚5000元/车次,将碴料倾卸于河道的处罚50000元/车次;四不按规定在林木施工现场随地使用明火、吸烟等处罚500~3000元/次;五违规排放污染物或倾倒建筑垃圾对湖泊、饮用水造成污染的处罚1000~5000元/次;造成严重污染处罚50000~200000元/次;六、水土保持方面一边坡不按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1000~5000元/次;二边坡不按设计方案进行支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1000~5000元/次;七、其它方面一临时施工场地未做到工完场清,未按照要求进行场地恢复的处罚500元/次;二水、空气未按照检测计划检测或不及时提交报告的处罚5000元/次;三水、空气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处罚5000元/次;八、地方行政处罚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地方行政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第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部;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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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
环保部日前发布《农村生活污
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的制
定,主要用于指导农村生活污染防治
的规划和设施建设,重点解决由生活 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所引 起的农村生活污染问题。《政策》总 则中明确提出了3条主要技术路线和 原则。借鉴城市在工业污染防治领域 应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思路,并体现清 洁生产理念,提出了源头削减、全过 程控制污染的技术路线;分析城市生 活污染防治集中处理模式,并充分考 虑城市与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差 异性,提出了以分散处理为主、分散 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利用 已有环境污染处理设施,整合多方面 公共资源,提出了建立县(市)、镇、 村一体化的生活污染防治体系技术路 线。 环保部出台新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 法》 日前,环保部出台了新修订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废止了执行 10年之久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 法》。新法规明确,对连续违法限期 不改的企业,可以进行多次处罚,最 高处罚可以对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 新法规还确定了两类可实施行政处罚 的主管部门,一个是环保部门,一个 是经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这是环保 总局升格为环保部两年以来,首次对 环境执法方面的法规进行修改。也使 多年来一直困扰环保部门的缺乏环境 执法权问题得到了改善。新出台的法 规,加大了打击环保违法的力度,处 罚也将更加严格,并且没有对罚款额 度提出明确上限。具体处罚额度由地 方稽查大队确定。新法还明确对连续 违法限期不改的可以再罚。此外,新 法规还明确了同级环保部门和上下级 环保部门的管辖权,这为中国较为普 遍的跨界跨境污染问题,提出了更为 具体的处理方向。 环保部下发通知保障旱情严重地区饮
水安全
针对目前旱情严重,部分饮用水
水源地水量减少、水质下降的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
强西南旱情严重地区饮用水源水质
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旱救灾工作
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保障旱情严重地
区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通知》要
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区新增水 源,同时要加强新增水源地周边环境 监管,确保饮水安全;严格执行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妥善保护原有水 源。对于因干旱引起的部分饮用水水 源水量过小、水质下降,甚至水量枯 竭、水质监控指标超标的水源地也应 妥善保护,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制度,防止新增污染负荷,确保 饮用水水源地恢复后水质安全。严加 防范,确保旱情缓解后不发生环境污 染事故,对可能影响水质的情况进行 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防止造成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发改委公布新空调节能标准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新的空调节 能标准,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 实施。由于提高了能效限定值,节能 效果更明显,初步推算实施后可年节 电33亿千瓦时。该标准提高了房间 空调器产品的能效准入门槛,与现行 的标准相比,能效限定值提高了23% 左右。目前,主要空调生产企业已经 具备按照新的能效标准组织生产的能 力。该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与北京工业 大学起草,青岛海尔、珠海格力、广 东美的三家国内主要空调企业参与制 定。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空调器生产 国和消费国。根据估算,我国房间空 调器年耗电量超过1000亿千瓦时,占 大中城市夏季用电高峰负荷的30%以 上。高效节能空调器的市场占有率已 超过50%。 能源委:将牵头制定国家能源战略规 划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近日透 露,新设立的国家能源委将牵头制定
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国家能源战略规
划将指导能源中长期开发建设,覆盖
时间预计超20年。国家能源战略规划
将突出的内容包括:调整能源结构,
鼓励能源多元化发展,提高可再生能
源所占比重;推动节能以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更好地整合国内资源开发利
用;倡导环境保护;鼓励能源领域的
国际合作等。新制定的《能源法》已
经上报国务院,并列入有关立法计
划。同时,作为《能源法》子法的
《煤炭法》修订工作将开展,并陆续
开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
的制定工作。
工信部:今明两年共需淘汰落后炼铁能
力约1亿吨
工信部原材料司巡视员贾银松近
日表示,为推动钢铁工业健康发展,
国家将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将工作重
点放在调整结构上,加大淘汰落后钢
铁产能力度,201off至2011年,共需
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约1亿吨。将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