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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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

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省财政厅积极支持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省财政厅积极支持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点 ,仍低 于序时进 度 9 6 . 个百分 点。与 2 1 年 同期 比较 ,增 4 00
支 104 元 ,增 长 3 . %。 5 .亿 18 7
2 1 年 ,为加 快推 进 “ 农” 事 业转型跨 越 发展 ,省 01 三
委 、省政府 决定实施十 项强农 惠农政 策。为贯彻 落 实省委 、
饮 水水价 实施补 贴;安排 资金 1 6 . 亿元 ,对 1 万亩 高标准农 5 3 田 实施补 贴 ;安排 资金 9 0 00万元 ,用 于实施玉米丰产方地膜
覆 盖 ;新 增 安 排 8 0 00万元 , 用 于 林 改 造 林 补 贴 ; 新 增 安 排 2
亿 元 ,用于农机 以旧换新和 农机作 业补贴 ;安排 资金 28 .亿 元 ,用于移 民搬 迁;安排 资金 5 0 万元 ,对设施蔬菜给予补 00
全 省财政收 支运行的主要特 点 :一是 全省财政收入延续
省政 府决 策部 署 ,省 财政厅 积极 整合 调整部 门预 算存 量资 金 ,千方 百计 筹措 新增 资金 ,截 止 目前 ,十 项政 策所 需
1 . 亿元 资金 已全部 落实到位 。 22 6
平稳较 快增长的 态势 ,增 幅不 断提 高;二是税 收收入 是拉 动
特 岗教 师人数 ,近 日,财政部 、教 育部 下达农村 义务教 育学 校特 设 岗位 教 师 2 1 —21 学年 中央专 项 资金 ( 01 02 第一批 )
2 . 6 亿元 ,中央财政年人 均补 助标准为 2 50 52 9 2 0 4 元。其余 经
费待 2 1年 招聘 结束和 对 20 年 、21 年招 聘特 岗 师 的 01 09 00 教
实际在 岗人数 重新统计后 ,据 实核 算下达 。 财政部 、教 育部要 求各地 坚持 以人 为本 ,切 实加 强特 岗 教师的服务 工作 ,落实好特 岗教 师工资发放及其他相关优 惠

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讨

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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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环境 政 策中经济手段之 一的排 污权 交易制度 , 能够有 效地降低环 境 负荷 , 达到保 全环境之 目的 。为改善 环境 .
我 国已在 部分省 市开展二 氧化硫排 污权 交易试点项 目, 建立 完善的排 污权 交 易制度 已成为 当务 之急 。 别是在 基层企 业环境 特 管理 中, 污许 可证逐 渐 完善 的今天 , 污权 交 易制度将 以经济手段 有效促进 企业 治污 排 排 关键词 环境 管理 排 污权 交易 经 济手段
降低环 境负 荷。实践 证 明 , 环境 政策 中的经 济手 段 . 特别 是 排 污权交易制 度 , 能够 有效 地降 低环境 负荷 . 而得 到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的仿 效
( 排污权 交 易客 观上有 利于 形成 污染 水平 低而生 产率 3 )
高的工业 布局 。因 为排污权 总量 足有限 的 , 以某种 形式初 始
中图分类号: 1 6 X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6 2 9 6 (0 6一 0 2 0 17 — 0 42 0 )0 1 — 3
展 “ 氧化硫 排放 总量 控 制及 排污 交易试 点” 目 . 二 项 以寻 求 改善 空气质量 。由于排 污权交易制 度在 我国还处 于探索 中 。 尚未 形成 完善统 一 的法律 制度 , 因此 . 排污 权交易 试点 能 否 在 我 同取得 成功 ,关键 在 于我 国能 尽 快在 借鉴 国外 排 污
分 配 给企业之 后 ,新 加 入 的企 业 只能从 市场 上 购买必 需 的 排 污权 。此种情 况与 土地 资 源的使用 很相 似。 所 有的土
目前 。我 国罔家环 境保 护 总局 已在 国内选 择 7省市 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

我国开始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国开始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国开始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整理日期:2003-5-5
一个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缺少排放指标的企业。

目前,我国正将市场机制引入污染防治领域,着手建立和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2年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据专家介绍,所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节约污染排放指标,这种指标作为“有价资源”,可以“储存”起来以备自身扩大发展之需,也可以在企业之间进行商业交换。

那些无力或忽视使用减少排污手段、导致手中没有排放指标的企业,可以按照商业价格,向市场或其它企业购买指标。

在世界发达国家,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排污总量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有钱就能无所顾忌地扩大排污。

无论“买”“卖”双方,其交易都只能在满足国家总量控制的前提之下进行,并且不能使当地环境质量恶化。

根据我国环保“十五”计划,到2005年,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三分之二的地区,其排放量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减少两成。

专家认为,实行排污权交易这种市场化手段,将有效地促使排污者以有利自身发展的方式主动排污,削减排污总量。

我国需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制度

我国需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制度

随着减排工作的深入,很多常规的减排措施已基本实施,减排空间压缩,减排难度加大。

此外,目前的减排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实现,虽然行政措施见效快,但社会成本高,无法调动企业及社会各界力量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这就要求我们在继续加强行政监管的基础上,努力推动制度创新,综合利用市场、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以提高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

综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全球性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施以及各国实践,排放权交易制度成为一种实现减排的有效手段。

开展排放权交易情况199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中国1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1994年起又在其中6个城市(包头市、太原市、贵阳市、柳州市、平顶山市、开远市)进行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

1998年,太原市通过了《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成为中国第一部包括排污权交易的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2002年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和柳州等7个代表性省、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虽然《京都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规定必须执行的量化指标,但随着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增长,中国站在负责任的大国立场上,于2009年11月提出了实现碳强度到2020年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

要实现排放的削减,并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掌握定价权与主动权,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开展碳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面对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减排的严峻形势,认真总结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的经验,建立健全包括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等在内的排放权交易制度,以经济手段推动减排,己成为当务之急。

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

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尚无有关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

法律上并未创设可用于交易的排污权概念,企业并未拥有所排放的污染物指标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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