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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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意义——兼论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摘要: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法学独立的产物。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看法各不相同,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对法治进行了建构性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技术层面关注法律的独立性、完善性、稳定性;社会法学对法治进行了解构性的研究,既看到了法治的理想成分,也看到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命运。

我国在追求法治目标的道路上,已具备了创建法学流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关键词:法学流派法治创建一、法学流派的基本含义流派,又称派别,《辞海》解释为:“流派,指学术、文艺方面的派别”。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亦可用此意于法学流派一词。

首先,从历史过程看,法学流派之产生,是法学独立其它学科之后的产物。

人类法律史源远流长,但独立的法学史只是新近的产物。

对法理学而言,从公认的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算起,法理学的独立不过百年的历程,以往历史中虽有法理学,但很难说有法理学流派。

在其之前所谓“法学流派”,实是哲学流派在法学领域中的反光,法学自身不独立,何谈流派!没有独立的法学,便不会有独立的法学流派。

其次,从判断标准看,法学流派必须有系统的观点与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判断标准。

系统的法学观点,是构成法学流派之核,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的骨架。

要实践中,对观点与方法在法学流派中的作用常有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即要么唯观点论,要么唯方法论。

其实,观点与方法的抽象只具有相对意义,严格说来,方法就是观点。

在法学流派中,系统观点所揭示的是该流派对法律现象和本质具有定性意义的看法,而独特方法是指某一流派对法律进行探索、认识等。

事实上,某种方法常被不同的流派所运用,在此意义讲,观点之于法学流派,比方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尽管如此,不同研究方法毕竟是得出不同观点的重要基础,某一法学流派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法学流派的独特方法,从此意义上讲,则方法与观点对某一法学流派的形成具有同等的意义。

三大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 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 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 程序自然法 "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 价值表 "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 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分析实证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

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

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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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增刊 2005年5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Edition)Supplement May,2005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王 化,王 亮(1.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民商法学院) 20世纪,由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加之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西方法哲学从二战前后的“休眠状态”转而复兴,并形成百花竞放、百舸争流的局面。

各种法学流派相继出现,诸如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

其中以新自然法学派、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为主,构成了20世纪西方三大主流学派。

在这三大主流学派中,前二者均是在前人思想上继承发展而来的,而社会法学派则应时而生,其出现被誉为“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突出的成就”。

本文在对此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的分析上,并不以追求判断三大流派谁对谁错、谁优谁劣为目标,而是笔者认为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正是其本身对上述问题的认识。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及各学说自身特色等几个方面略析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一 法律与道德法律是什么?这一至少在2500年前的古希腊学者就提出的问题,至今人们仍未达成一个公认的答案。

从古希腊“安提戈涅”式的悲剧到奥斯丁“法即主权者的命令”,人类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形成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两大法学派,即以法律道德化解释的自然法学派和以法律实证化解释的实证主义法学派。

两派争论的核心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法哲学范畴的层面上,就是实然法(law as it is)和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的关系。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这种关系始终是西方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长期困惑法学家的一个热点问题。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的学说就是在与哈特的新分析法学长期论战中发展而来的,其论战的中心即是西方法理学中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围绕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传统争议。

富勒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作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1](188页)。

在《论法律的道德性》中,他主张法律与道德不可分。

他以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为研究核心,为此,使用了两对范畴:向往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法律的外在道德(external morality)和内在的道德(inner morali2 ty)。

义务的道德和法律的道德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法律在禁止这些行为时应区分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大小。

向往的道德对法律目的的实现提供帮助、支持;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它可以为不同的外在道德服务。

因此在《法律的道德性》的第2章中富勒讲了一位愚蠢可笑的国王的故事来说明法律的内在道德。

他认为法律的创制者不能实现程序道德将导致法律制度不再按法制的要求运作。

为此富勒列举了八项法制原则。

这八项原则是:①法律的一般性,②法律的公布,③不溯既往,④可理解性,⑤不矛盾性,⑥法律的相当一致,⑦法律的可实现性,⑧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

由此,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与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

正如富勒所认为:“一个最坏的政府也会对在其法律中写进残忍、非人道的东西有所顾及,而这种顾及不会来自法律与道德之分,而恰恰来自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2](638页)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当代实证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其特点是: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法,代表人物为哈特。

人们普遍认为哈特的著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最高水平。

他不仅超越了古典实证主义法学,而且与实证主义的当代代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亦有很大不同。

凯尔森认为价值问题是不能科学地回答的,道德、正义只具有相对的价值,从而使其理论“纯粹”地局限于规范研究;哈特虽然坚持实证主义法学反对价值研究的基本立场,但他提86出“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表现出向自然法靠拢的明显倾向[3](189—195页、233页)。

这一理论的大体内容是:人的目的是生存。

“我们关心的是为继续生存进行社会安排,而不是为自杀俱乐部进行安排。

”[3](188页)因此,根据人性以及人类生存世界的事实的明显判断,也即公理,就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

这些行为规则就是哈特所说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但是该学派认为法与道德这种事实上存在的联系并不是必然的,在逻辑上和概念上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

正如哈特所指出:“不容以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如此,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3](182页)从上述争论中,我们可以看见另一个争论:恶法是不是法或法是否必须符合道德。

“恶法是否亦法”及“恶法是否亦必须遵守”的理论争议自古就有,但在20世纪却成为一个尖锐的实践问题。

二战后,一方面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联邦德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审判纳粹政权的战争犯的罪行;另一方面,犯有这些罪行的被告宣称,其所作所为都是根据法律、政令和军令进行的,并非非法。

那么应如何审判呢?基于双方各个对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新自然法学家坚持认为法必须符合道德,不道德的法律规则不能称其为法或继续是法;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则认为道德并非法律存在并有效的标准,一项规则只要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就是有效的法律,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只不过是“坏法”、“恶法”,对于这样的法律,哈特指出人们不应遵从或服从。

由此可见,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强调的仅是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但并未指出“恶法亦必须遵守”或“法律不必有道德的基础”。

因此,对于自然法学家,其当然认为纳粹法律非法、无效,应惩治战犯;而分析实证法学派则不主张此方式,而认为应公开制定一些溯及既往的法律,作为惩罚的依据。

由此,我们看到法与道德的争论有助于解决20世纪一些社会问题,是应时代之唤而出,具有现实意义,并且为今天人们区分法之善、恶以及善、恶之法的遵从提供指南。

二 法与社会对法律与社会关系做出最精辟论述的当属社会法学派。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尽管法律社会学派的出现比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要晚一些,但其对西方法学的发展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研究对象来看,法律社会学使法学研究从静态走向动态,从书本上的法律走向行动中的法律,在继续探讨法律“应该是什么”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的功能及其实际效果,因此使法学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大,对象更加广泛,内容更加深刻;从研究方法上看,它吸收了19世纪以来一系列科学进步的成果,把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和系统论、信息论、工程论研究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思路和新视野,并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念和方法相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体现了时代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与其他法学流派相比,其进步在于:第一,社会法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非它的抽象作用;第二,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他们,又有意识的创造他们,法律既是由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因而法律通过人的智慧和努力是可以改善的;第三,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社会的目的,而非制裁,认为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它所保障的社会利益,突出社会利益对法律发展的重要影响及法律要把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协调的任务;第四,主张法律规则应被认为是达到社会公正结果的指针,而非固定不变的模式,无论是把制定法亦或习惯法看做法的典范都非关键,关键在于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最适当时、当地法律秩序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社会法学派的出现表明人们开始重视社会的作用,开始关注用法律对社会利益进行协调,体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又一迈进。

三 三大流派的独创性1.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却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因而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衰落了近百年。

但是自然法理论不会全部消失和衰竭。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继古典自然法学派而兴起,克服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永恒不变,具先验性和绝对性的缺陷,开始容纳不同观点的“普遍形式”,提出自然法的内容是“可变的”,可以是正义、平等,也可以是自由、效率,等等,并引进了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某些研究方法和成果,采各家学说之所长,不断完善。

2.新分析实证法学派新分析实证法学的“新”体现在其具有更广的范围、更成熟的方法,较少的教条气和实证味,更可能具有实践功能。

它放弃了以往分析法学中试图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于注解法律观念和概念的做法,以及与此相应的方法论上的排他性,承认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的某些合理性,并把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地运用于法律制度和思想的研究;同时克服了奥斯汀将法与道德完全割裂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道德是法的基础;此外,新分析法学中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即其所运用的语义分析法,即以分析语言的要96 王 化 王 亮 论现代法学三大流派存在的意义 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和语源、语境,来确认、选择或给定语义和意义,而非直接采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一偏好”现象。

近代以来,法学家们习惯通过定义的方法来解决法学的问题,致使法学思维出现严重的封闭性、武断性、保守性。

要知道,定义不过使用简明的语言解释概念内涵的初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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