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的法律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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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如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符合一定条件的,将被认定为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一罪名旨在打击腐败行为和违法所得的隐藏与转移,防止贪污腐败分子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财产,同时也起到了追缴非法财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力度加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治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界定和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关乎司法公正与效率,更涉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根基。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不仅仅是一项学术研究,更是对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司法实践,加强社会监督,才能更好地倡导廉洁诚信的社会风气,确保国家法治的健康运行。

1.2 问题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短时间内拥有远超合法收入水平的财产,而未能提供合理和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形,其背后往往涉嫌洗钱、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治建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既是法治进步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如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更加系统和科学的立法探究,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有效地惩治这一类犯罪行为,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问题提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价值所在,通过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和分析,有助于促进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推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和创新。

1.3 研究意义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义在于加强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迅猛发展,财产的流动和积累也逐渐频繁。

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的非法经济活动,包括了走私、偷税漏税,非法获得国有资产和贪污行为等等,这些都可能带来大量非法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法律规定应运而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有巨额财产,但其来源不明,且经被告人以及其代理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来源的罪名。

该罪可以有效地解决非法经济犯罪的难题,对于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治犯罪分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证据鉴定技术和手段有限,巨额财产的来源难以确认;另一方面,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也导致该罪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

因此,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方面的探讨,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主要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基础、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标准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入手,旨在探讨如何更加科学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也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以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预防、认定和惩治能力。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理论基础。

阐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特点和形成机制,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相关法律规定。

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探讨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为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提供依据。

3.认定标准。

总结我国现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标准,探讨其合理性和适用性,并提出完善建议。

4.案例分析。

分析当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5.完善建议。

基于前面的研究,提出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和预防的建议。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现实情况,全面深入地展开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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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发⽣的⼀般都是⼀些政府机关,不得不承认这就是事实,位⾼权重,讨好的⾛歪路的就来讨好你,你收⼀分钱就是半只脚进监狱,那么这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会受到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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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作⼈员的财产、⽀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差额巨⼤的,可以责令该国家⼯作⼈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作⼈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隐瞒不报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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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遏制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确凿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发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研究。

为此,应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审判机关对于该罪的研究和应用,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依据、标准、程序、证据、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困难、挑战、打击力度、公正性、透明度、司法审判机关、研究、应用1. 引言1.1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社会。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维护政治清明、社会公平。

对于非法获得的财产,通过认定来源不明罪可以让违法者无法合法化非法所得,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来说,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可以减少国家财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发展方面,严惩来源不明罪可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的社会信用度。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巨额财产的数额属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法律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法律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法律规定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法律规定(以下内容由六安律师为您整理)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法律规定是: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特别巨大怎样量刑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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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以不能合理解释的方式获取或掌控大量财产的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伴随着各种非法手段和不当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获取的财产数额巨大,而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罪犯,将以与妨害国家税收征收罪共同定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上是一种反贪腐的措施,目的在于打击腐败现象,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实施的难点和挑战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它主要针对的是贪污腐败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财富,而无法合理解释其财产来源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破坏国家财产安全的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和防范,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数额巨大,二是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往往需要充分考虑罪犯的财产状况、个人收入情况、职务和职业特点等多方面因素,以便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判断其财产来源是否合法。

这样既能有效打击腐败现象,也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 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腐败现象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腐败更是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立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分子的非法获取财富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腐败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财富,不仅严重损害国家的财产安全,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通过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维普资讯
20 0 6年
《 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1 0 6第 2 u.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卷第六期
总第 4 4期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张译文
(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 611) 200
【 捅 璺J 额财产来源不明 巨 罪是随着国家 公务员制 逐步完 适 额财产才有必要存到境外去,才有必要加以隐瞒,以达到掩盖其罪 度的 备,
又束手无策的话,这些存款也就成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了。这时 就该适用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条款了。所以无论如何也轮 隐瞒境外存款罪”之规定来处罚。并且, 《 刑法》中所 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一 不到适用 “ 些国家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 规定的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二者的法定刑差别很 来源,为此,早期来源于 1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 98 关于惩治贪污罪 大。前者是五年以下,后者却为二年以下,实质上同样的罪却规定 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 19 年刑法所吸收。 97 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r 一轻一重的两种法定刑,有失法律的统一性。由以上分析可以看 罪的重要意义,就是阻止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非法财产的行为 出,这二罪之间是相互包容相互交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往往 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 存放到境外去,隐瞒境外存款叉往往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的一种手 员的为政清廉,并为惩治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提供锐利武器。川 段,表面上是不相同的二种罪,实质上是相同的一种罪。所以,应 但是,该罪仍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并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其更 撤销隐瞒境外存款罪这一 名,将其并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中 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分子,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 去 。 律保障。 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对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不产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问题 ( 一)主体范围界定应有所扩大 生异议问 即公诉案件 由 题。 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诉案件由自 自 从该条款的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 诉人承担证日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叫罪l现后,证明责任的主体 』 j l I 能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是,由于此规定主体范围较窄限制了 问题便产生了诸多异议。 其法律威力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对犯罪主体加以重新界定,扩大 ( 一)该罪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的三种观点 其范围。从现代立法来看,一般也规定公务员才构成这类犯罪,但 i被告人负令面的证B责任。该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 3 5 . J j 9 条 主体范围较宽的是, 文莱 18 年防止贿赂法规定的 “ 92 任何现任或已 第 i 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删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 经卸 任的公共官员” 和我国香港 1 1 9 年防止贿赂条例规定的 “ 7 任 财产的来源的责任, 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犯有巨额财产 何人士, 如属政府雇员或曾为政府雇员” 其中的 “ 。 已经卸任的公共 来源不明罪的结论。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负证明责任,它应是犯罪 官员”与 “ 曾为政府雇员” 事实上是已经不在职的公职人员,相当 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 , 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称的 “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该两项条款有 2 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共同承担证咧责任。该观点认为,虽然法 . 借鉴之处,将那些已经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犯罪主体,才 律规定被告人负证明责任, 但不能免除或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能与国际的司法规范接轨,有利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长 期、有效、 司法机关必须对被告人的巨额财产作山准确、实事求是的汁算;必 切实地开展下去。 须对被告人的说明进行核盘;必须对被告人的所l合法收入进行调 千 『 另一方面,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拥有人应当包括其关系人。从 查和计算:必须对被告人取得巨额财产的手段进行调查。对查明的 当前贿赂案件的实际特点来看,多数受贿人都是利用 自己的亲属作 部分,按照非法手段的性质,该定什么罪则定什么罪,只有在经过 掩护,等到受贿案发,犯罪嫌疑人说 自己不知道就可以推卸责任, 努力 仍无法查叫其非法于段的 情况下,才可以非法 所得罪论处。“ 案件也只能不了了之,所以,立法上应作出详细规定,把国家工作 3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该观点认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 . 人员的亲属、关系人等包括在犯罪主体内,以堵塞这方面的漏洞。 只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因为证明责任足指收集、涮查证据、提出证 ( 二)单位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 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责任。所以,即便能证明 从法条规定内容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 自己财产的来源合法,司法机关也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收集证据, 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单位犯罪主体。笔者认为该罪的主 审矗判断证据。如果被告人 能说叫来源合法,司法机关更要调查 体可以包括单位。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的利益 与单位紧密 研究,审查判断证据。因为确认其对来源的说明是 合法 ,虽终还 相连,个人之间的竞争主要是以单位之间的竞争形式表现出来,所 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不能以被告人自_的说明为标准。 己 以,单位犯罪在经济犯罪中的比率逐渐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我们 ( 二)司法机关承担证日责任 J j 可以说单位犯罪具备集团犯罪的性质,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火。如果 在上述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上,笔者基本 我们对单位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问题没引起足够重视,将会给 上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只有司法机关才承担 国家工作人员转移巨额非法财产留了一条后路,一旦其个人非法巨 证明被告人足否有罪的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 明案件中,由于司 额财产有可能被发现,则迅速转移到单位的账外资金账户,或者干 法机关认为犯 嫌疑人的财产或者支I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 i I 脆存放于单位,而且这样以来还腐蚀了国家机关,甚至司法机关, 巨犬,奉人又小能说明米源合. 法,因而认定其构成犯罪,这就等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伴随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司法效果不佳而产生的。

本罪的设立可以说既是刑事司法的无奈之举,也不失为必要之举。

近年来,理论界对该罪的争议颇大。

对本罪的立法价值、行为性质的认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本罪的立法缺陷和完善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

文章就此展开阐述。

标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行为性质;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体现在1997年刑法第395条第1款,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对于本罪,学术界争议颇大,在很多方面没有达成共识。

因此,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自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以来,肯定与否定两种针锋相对的立法价值观始终并存。

否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的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们的挡箭牌[1],甚至已经成为贪官污吏负刑事责任的避风港[2],因此该罪根本无必要设立。

但笔者认为,该罪的设立利大于弊。

(一)该罪的设立是在惩罚犯罪而不是纵容犯罪在否定其立法价值的观点看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纵容某些犯罪,不利于打击腐败等,似乎可以因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保护贪官或纵容犯罪的原因。

由于在刑法在中设置了该罪,使得贪官们不能受到追究或被从轻发落。

笔者认为,这是对该罪的一种误解。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欲望的诱惑下,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和违法犯罪活动,为自己聚敛了大量钱财,严重侵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但是,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难度比较大,而且这些贪官大多是手握重权,其作案手段更加隐蔽。

实践中,常常因为收集不到证据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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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28卷第4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8No.42013年7月JOURNALOFJIANGSUPOLICEOFFICERCOLLEGEJuly.2013

·刑事法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的法律应用问题

丛梅李森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职务犯罪刑法反腐败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3)04-0018-005

在我国新的反腐历史时期,为有效预防职务腐败犯罪,《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性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功利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喻为惩治贪官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然而,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遇到诸如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过低、刑罚种类单一且量刑幅度较窄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演化1979年刑法中尚未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开始,腐败犯罪也逐渐攀升,权钱交易的直接结果就是官员队伍中出现了暴发户,这些人日常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达数万、数十万甚至更多,但本人却无法或不愿说清这些财产的来源。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对此表示:“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不能说明来源的,就是一种犯罪事实,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犯罪。”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

收稿日期:2013-06-17作者简介:丛梅(1967-),女,山东威海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天津,300191;李森(1986-),男,山东齐河人,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天津,300457。-19-

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反腐新手段固定下来。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正式纳入刑法典。刑法设立这一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严密法网,以便更有效地惩治腐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清正与廉洁。①此立法并非我国所特有。与之相类似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12月间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签署,2005年12月正式生效,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首个用于打击国际腐败犯罪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章第20条“资产非法增加”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目前,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本罪一直为刑法理论研究、刑事司法实践、立法改革和普通民众持续关注。②在此期间,国内典型的案件有:1999年,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被判犯有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判犯有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16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辽宁省原副省长、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被判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26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辽宁省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判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97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9年,山东省原政协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李风臣被判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708.7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上述案例中被查处官员的非法财产中,不仅是有据可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的金额过百万元,甚至连侦查机关尚未查清来源、其本人也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也有百万之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犯罪形势,增强《刑法》的惩治和震慑作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制定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相比1997年《刑法》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了修改。其一,将“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修改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③其二,将本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刑法》对本罪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社会对反腐败斗争的期待,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随着《刑法》的修改不断完善,但是这一罪名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依然存在若干问题,立法者预期的该罪名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①侯国云:《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②苏明月:《制度不足与“兜底”条款——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冲突、现实选择与司法应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③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据此,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应当告一段落。-20-

尽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但是并未规定哪些机关拥有“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权力,从而导致对有权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的理解不同。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行使“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权力的机关范围较为广泛。第一类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性的过程中,对违反党的章程或者党内其他法规的党员进行调查。对于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的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可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权责令被调查对象就其财产来源作出说明。第二类是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实际上,各级监察机关多是与当地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其采用的“两指”的监察方式与纪律检查机关的“双规”调查方式也较为相似。第三类是司法机关,在国家宪政结构中,检察机关属于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上依法享有立案侦查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职能机关,在调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司法权力,通过询问、讯问等方式,责令被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就其财产来源作出说明。《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定了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的范围。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是一项体现国家法律权威的司法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必须明确有权责令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来源的权力机关。即在侦查阶段,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部门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享有这一权力;在审判阶段,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裁判,审判机关也享有责令被告人说明财产来源的权力。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当案件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2.本罪法定刑的设置偏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偏低,已是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基本认可的一项共识。原本设置该罪是为了堵塞漏洞,严密惩治腐败的法网。但是,几经修改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期仍然偏低,致使一些腐败官员利用抗拒交代罪行、避重就轻来逃避法律的严厉惩罚。此外,由于司法机关在查出犯罪嫌疑人持有巨额财产时,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这一“责令权”很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腐败。正如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当办案人员为了图省事或者接受了被告人的贿赂,放弃了进一步的侦查,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草草结案,则会轻纵犯罪分子,使该罪的立法效果难以有效彰显。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学界对如何完善本罪名的法定刑设置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应设置重刑①,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轻重程度差不多。还有学者认为应在现有法定刑基础上,按照量刑层次的要求,再次提高法定刑,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指出“最高刑期十年还是偏轻,可以适当增加到十五年。”②另外也有人主张删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名,将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以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论处。③无论是主张将本罪名法定刑与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拉平,还是主张删除本罪名而将符合本罪名的行为按照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论处,不难发现,各家多主张在现有刑期的基础上再提高刑期。笔者认为,主张将本罪名法定刑与贪污罪或受贿罪拉平或者按照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其最高量刑幅度达到死刑,未免矫枉过正,有失公平。本罪名既然将被告人持有巨额财产的行为推定为有罪,也就存在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证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但该巨额财产中的一部分确属来源合法的可

①王丽芬:《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咸宁学院学报》2010年11期。②马国中:《浅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制与社会》2009年1期。③侯国云:《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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