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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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
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取要求高的那个。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
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探讨

2 1 期( 总第 8 7期)
定, 计算 公式 如下 :
介
:
2 0 1 3 年 3月
在 防护 距离 内不 应 有 长 期居 住 的人 群 , 并 应加 强
绿化 。 ( 5 ) 计算确定、 标 准 确 定 与文 件 规 范规 定 区别执 行 。大气 环境 防护距 离 和卫生 防护距 离是 两个 概念 , 前者 属 于 环境 保 护 部 门的环 境 管 理规 定并 应按 导则 H J 2 . 2规 定 执行 , 后者 属 于 卫 生部 门的管理 规定并 应按 国家 颁布 的各行 业卫生 防护
按 照 国家环 境 保 护 部 于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 发布 并实 施 的《 环 境 影 响 评价 技 术 导 则 一大气 环 境》 ( H J 2 . 2— 2 0 0 8 ) 的要求 , “ 对 正 常排 放 条 件 下 的无 组织 排放 源 , 应 计 算其 大 气 环 境 防 护距 离 ” ,
环境 影响 , 在 项 目厂 界 以外 设 置 的 环 境 防 护 距
离¨ 。《 制定 地方 大 气污 染 物 排放 标 准 的技 术方
法》 ( G B / T 1 3 2 0 1—9 1 ) 中规 定 “ 无 组 织 排 放 的有
害气 体 进 人 呼 吸 带 大 气 层 时 , 其 浓 度 如 超 过
距离” 这个概念 , 也 未 明 确 大 气 防护 距 离 是 否 取
代卫生防护距离。这就使环评工作中具体到实际 防护距 离 的设 置上 , 会 出现 诸 多 问题 : ( 1 ) 有 行 业
标 准存 在 时 , 若 大 气 环 境 防 护距 离 小 于或 大 于 行 业 卫 生 防护距 离时 , 应 以 哪个 为 准 ; ( 2 ) 没有 行 业 标准时, 大 气环 境 防护距 离 和卫 生 防护距 离 , 该 执 行 哪个 标 准 。本文 针对 上述 问题 , 从 定义 、 设 置原 则、 确 定方 法 和实 际 环 评 工 作 中应 如何 执 行 等 角 度 进行 探讨 , 并 结 合 建 设 项 目环评 案例 对 二 者 加 以计算 , 确 定环 境 防护距 离 。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办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 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⑵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⑶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⑷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⑸排毒系数: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⑹特征污染物: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⑺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TJ36时,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是在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淮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
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1=/+25ArQc50.02BLCm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页脚内容1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页脚内容2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环评文件是否需明确卫生防护距离

环评文件是否需明确卫生防护距离
某企业在提交环评文件后,被审批部门要求增加补充卫生防护距离相关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无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要求。
据查,卫生防护距离采用较多的标准有2个,分别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原卫生部发布,适用于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适用于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2项标准均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审批部门要求在环评文件中补充卫生防护距离内容是否合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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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r/+=25/1BLACmQc50.02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范文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r/+=25/1BLACmQc50.02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Cm——标准浓度限值(mg/m3);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卫生防护距离

3.1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T3840-91规定的公式计算:[]A L r BL C Q D c m c /)25.0(/50.02+= 式中:Q c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 —居住区中有害气体小时浓度限值,mg/m 3;(参照以色列标准) L —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 、B 、C 、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根据当地平均风速及企业污染源结构,由GB/T3840-91表五查取,本工程计算参数见表4-6。
表4-6 工程计算参数经计算得出卫生防护距离L=110m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正常生产时,该项目使用有害气体生产单元(皂化车间)与周围居住区之间应有200m 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拟建厂址500m 内无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但为防止由于生产设备非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居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本环评建议厂区周边的居民住宅尽量远离本项目厂区建设,以保证居民身体健康。
正常情况下苯乙烯在正常情况下的排放量是0.675t/a排放速率为0.28kg/h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5.0mg/m3,表2苯乙烯排放量为6.5kg/h非正常排放情况B、非正常排放情况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2-14。
鉴于该项目建成运营后必须对活性碳进行定期更换催活,从经济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总排放量4.725t/a该公司拟在稀释工序对挥发的苯乙烯采取吸收塔冷凝回收,罐装工序罐装过程中采取一定的密闭措施,然后通过集气罩收集含苯乙烯废气引风机引至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0米,并且在排气筒口安装JH-XW型活性碳纤维有机废气吸附-催化氧化装置加以处理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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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公式如下:()DC L.0/1r=25/+BLQc50.02ACm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r=(S/π)0.5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
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
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 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
当按式计算的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⑴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⑵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⑶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⑷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⑸排毒系数: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⑹特征污染物: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⑺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⑻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⑼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
超过100m,但小于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
超过1000m以上,级差为200m。
⑽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Q c/C 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⑾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甲方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四、案例分析以某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进行举例说明。
根据工程分析,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是在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淮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
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
因此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本标准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约因素。
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少。
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
但同1982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
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2-3m。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源高度为10m左右。
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
远远小于表中所列数据。
如硫化氢仅为所列数据的20-25%,酚类为40-60%。
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3。
Ⅰ:指排毒系数较大的Ⅱ:指排毒系数较小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
越过100m、而小于或等于100m时,级差为100m。
超过1000m 时级差为200m)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计算结果见表4。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推荐值见表5。
若环评项目所在地常年平均风速大于 4.5m/s ,因此,如按以上推荐值再根据装置设施分类,硫磺回收(含酸性水汽提)的卫生防护距离为600m ,污水处理场为400m (若污水处理厂进行部分封闭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30%,即280m )。
因本卫生防护距离计算依据是规模为≤800t/a 但与环评项目规模为150万t/a 存在差异,按推荐值要求存在偏大的问题。
按环评项目源强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目前阶段设计单位初步提供的有关参数,本项目投产后,以脱硫装置无组织源强H 2S 约为0.24kg/h ,等效半径约25m ,带入公式计算为:()84.050.0285.12525.0021.0350101.024.0L L ∙∙+∙=根据计算:L=486m 即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因此通过综合推荐值及计算结果,结合周围实际环境状况及城市总体规划,我们认为本项目执行脱硫装置600m ,污水处理站400m 较合理。
根据现场实际踏查,厂址西侧南侧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北侧、东侧需进行拆迁后方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拆迁量约300户。
且厂址及东北侧已被规划为居民区,县政府及甲方正在进行征地和拆迁的统计工作。
五、已查到的国内现有以国标或行业标准目录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4-89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5-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89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 B11660-89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2-89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3-89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 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200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1-2000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2-2000 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3-2000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4-2000 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5-2000 石灰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6-2000 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7-2000 肉类联合加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8-2000 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9-2000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0-2000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1-2000 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2-2000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UDC 628.51/.55:665.5GB 8195-87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 17222-1998 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6-1989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2000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六、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建议⑴国标或部标中已明确的原则上按其执行,但如果根据实际生产技术水平及当地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严格控制排污水平,并在环保前提中明确在其试运行期间加密监测点位及频次,进行复合监测,不能满足条件的要进行必要的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