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独立审计法律风险责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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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流程重构

浅谈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流程重构
托责任得到履行 , 内部审计也 相应分成 两个层 次 : 所 有者 内部 审计和经 营者内部审计。现代 内部 审计提 出其 咨询职 能也就 是为 了协调 内部审计 与 所有 者之 间的关 系 , 所有 者更 关 注企 业整体 的增 值。我国企业 内部 审计 必须 在适应 风险导 向 内部 审计 的基础上进行流程重 构。
会 全 部 由独 立 董 事 组 成 , 这 既 增 加 了 内部 审计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
在于保证公 司决 策依 据 的财务信 息 、 业 务信 息和风 险信 息 的
充分可靠 , 评价管 理 当局的 业绩 。国内 已有很 多企 业设 置 了
审计委员 会 , 根 据 相关 信 息 网提 供 的上 市公 司年 报 ( 2 O 0 2—
审计 委员 会。我 国过 去 “ 一 股独 大” 的现 象 比较严 重 , 但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过 股权分置改革 , 我国企业股权分散 已达到前所 未有 的程度 , 客 观上为在加强审计委 员会 的作用提 供 了基础 。要处理好 两者
所有 者财务与经 营者 财务 关 系的处 理 。受 其启 发 , 笔者 认 为 内部审计也是分层 的。内部审计 的本 质是确保 受托 责任履 行 的管理控制机制 , 同样产生于两 全分离 , 在 复 杂的委 托代理 关 系中的受托责任 也 是分层 的 。那 么 , 要确 保这 各 个层 次 的受
2 我 国 企 业 内部 审 计 重 构 的 组 织 基础
的关系 , 关 键在于明确各 自的职能范 围。笔 者认 为 , 同样 是监 督机构 , 审计委员会发挥更 多的是事前监 督作用 , 而监 事会 发
挥 的是事后 监督 作用 。 理顺 企业 管理体制 。企业 内部 审计机构 直接受 审计 委员 会领导 。在 原有 管理体制下 , 内部审计机 构隶 属关 系复杂 , 企 业 高级经营管理人 员 为追求 自身 的最 大利益 , 可 能凌 驾 于 内 部 审计之上 , 把内部审计的功能 和作 用弱化 , 损 害股东 和企业 利 益。另外 , 在原有 组织 结构下 , 内部审计 没有相 应 的独 立性

审计风险研究综述

审计风险研究综述

审计风险研究综述审计风险研究综述【摘要】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对财务报表发表错误意见的可能性。

本文对国内外审计风险相关文献进行了总结归纳,以期为防治审计风险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审计风险控制措施文献综述一、审计研究的必要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审计界面临的审计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大,现阶段防范审计风险已是摆在会计师事务所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审计风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审计风险的定义对审计风险的含义,国内外许多学者做了积极探索,不同的人由于研究的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

1.国外学者对审计风险定义的研究。

国外对于审计风险的研究是从报表体现的,即财务报表没有公允的体现审计人员所认为的已经揭示的风险。

《柯勒会计词典》定义审计风险为:一是已鉴定的财务报表并未公允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能性;二是审计人员未觉察到在被审计单位或审计范围中存在重要错误的可能性。

国际审计准则(2004)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人员因财务资料的误报而提供不适当意见的可能性”。

2.国内学者对审计风险定义的研究。

对于审计风险的定义,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基本相同。

王广明(2001)认为:审计风险是由于不明确审计意见是否恰当而导致的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王素梅(2004)等对于审计风险定义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二是审计人员和会计事务所因发表不当意见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他们对于审计风险的定义更倾向于第一种。

中注协(2007)认为: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杜雪燕(2009)则提出:审计主体对于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的偏离以及审计主体行为的错误产生的影响而付出代价或者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称为审计风险。

综合以上国内外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于审计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发表不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和审计主体遭受损失,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论审计法律责任及规避

论审计法律责任及规避

论审计法律责任及规避【摘要】我国社会审计的作用日趋重要,其法律责任也与日俱增。

对审计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不仅关系到审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本文从审计法律责任在中国的发展入手,论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失败,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条件、审计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等问题。

希望审计同行在实际工作中能提高警觉,分清责任,规避责任。

【关键词】审计;法律责任;规避1审计法律责任在中国的发展1981年,中国上海成立了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即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恢复。

从恢复之初,直到1991年,客户几乎没有因审计业务而与注册会计师发生纠纷。

1992年,北京长城公司事件的发生,揭开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法律责任序幕。

甚至在1996年,随着财政部《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颁布,引发了国内验资诉讼案的风潮,直至新的验资公告及执业规范指南在2001年颁布实施之后,验资诉讼案件才有所减少。

而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领域,相关案件则是层出不穷。

2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完整的会计责任。

审计人员应当以会计准则为依据,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各项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最终做出公正的职业判断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表达。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与审计业务有关的工作中所应履行的职业责任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是内在约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外部强制力。

要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者界限,不能相互替代和减轻。

职业责任决定法律责任,不明确职业责任,难以界定法律责任,无法律责任,职业责任只能停留在道义上。

独立审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实施机制的重构

独立审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实施机制的重构

力而委托人不知道 。委托人只能根据审计市场上全体审计师 的平均能力来支付 审计 费用 , 这将导致高能力审计师的退出 , 而低能力 的审计师却乐于进入 , 最终致使审计市场成 为 “ 手车市场 ”; 二 道德 风险是 由事后 信息不对称引起 的 , 即双方在签订 契约之后 , 委托
高质量的审计 服务必然要求高素质的审计师 。 参加 考试人员 的专业基础过低 、 统考课程 门数较少 等问题 的存在 , 即使通过考试的 使得
人员对会计 、 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的掌握并不完整 , 综合素质不高 , 在很 大程度上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基础 , 这 进而影 响独立审计 的质量 ( 王善平 ,0 6 。 20 ) 二是证券 、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19 9 2年以来我 国的证 券 、 期货及相关业务一直实行许 可证管理 , 特别是近年来监管层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许 可证资格有越来越少 的趋势 , 这对提高人市会计师事务所 的初始质量发挥了
更重要的是应当研究造成我 国好制度得不到执行 的原因 , 制定有助于好制度得 以顺利实施 的好机制 ( 李若山 ,03) 20 。 二、 独立 审计制度 实施机 制缺 陷
( ) 一 审计 市场 准入监 管机制不合理 , 易导致监 管低 效率 基 于审计 服务的高度不对称性 以及 由此引发 的逆 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问题 , 国政府都普遍 对审计服务进行准人资格及执业监管 , 出发点是保证社会可接受的最低 审计 质量 。 各 其 我国现行的审计市场准人 监管制度安排主要有两个方面 : 一是资格考试制度。按 现行 《 注册会计 师法 》 规定 : 只要大专毕业或拥有 中级及其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均可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 但这里的大专 和中级技术职称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会计专业 , 使许多非会计 、 审计专业的人员 也加入到此类 考试 中。 问题 是注册会计师是审计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 注册会计 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胜 任能力是审计服务的价值所在 ,

试论我国独立审计质量控制

试论我国独立审计质量控制

吴兆旋(9 3 ) 男, 15 一 ,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 , 经济学硕士。( 广东广州 50 7 ) 12 5


引 言
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上述情况表明 ,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提高 审 计质量依然是独立审计 目前亟待解决 的重要 问题 。
二 、 国独 立 审计 质 量 控 制 的 现 状 和 存在 的 问题 我
随着改革 开放 的进 一步 深入和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逐步建立 ,独立审计迅猛发展 ,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经 济秩序 中发挥着 越来越 重要 的作 用 。19 9 7年 7月 1 E,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开始实施 , t《 质 量控制准则 的实施 , 对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以及各 审计项 目的审计质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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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与经济 20 1 - 08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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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独立审计质量控制
■ 吴 兆旋
本 文 阐述 了独 立 审计 质 量 、 计 质 量 控 制 、 审 审计 目标 和 审计 准 则 的关 系 , 示 了我 国 独 立 审计 质 量 控 制 揭
财政部 2 0 0 7年 1 月 7日公布的 “ 1 财政部会计信息
质量检查公告” 显示 , S S T天海 、 T花炮 、 s 航天通信三家 上市公 司过去几年中均有会计造假存在。天津市天海集 团有限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 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 置 的价值 7 2亿元的船舶长期挂往来账 , . 未纳入固定资 产核算 ; 其下属子公司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两 年伪造银行存款 15亿元 , . 以隐瞒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的重构研究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的重构研究

现 代审计制度建立 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 的理论 , 根据委 者是 由其控制 的董事 会来决 定上市公 司的第 一任独 立董 事 的 托 代理 理论一 个有效 的审计委托 模式必 须 明确委托 方被 审计 人选不可避 免的要 由股东大会决定 , 但是 以后 的独立董 事的人 者和审计主体三 个角色 ,这三者角色 的相 互独立权 责分 明, 保 选应该 由现 任的独立董事来进行提 名, 再报股 东大会通 过这样 企业 所有权益和保证 审计质量的前提 , 审计委托模 式作为 审计 独立董 事 的 自我繁衍 可 以形 成一个具 有独立 意志 的审计 委 员
被 审计人三 方组成独立三角关系 。审计人接 受委托 人的委托对 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 下由于股份制的高速发展 , 公司 的所 有权 被 审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 审计 , 向委托人提供客 观真实 的审 不断分 散, 并 公司 的所 有者群 体也不 断扩大 , 而且他们 的流 动性 计 报告 , 其机 构身份独 立于委托人 和被 审计人 , 在企业所 有 也在不断增加 , 但 传统 的由所有 者直 接选择审计人员委 托模式显 权 日益多元化 的情况 下, 固有的审计关系 未能及时改进 。在 已 然 已不再适用 了。因此 , 公司股东们可 以通过各种选 出得到 大 发现 的虚假 审计案例 中, 大多数存在会计师 事务所或注册 会计 多数股东们 同意的代理人对审计人员进行委托 , 在这 种间接进 师 未能保持 独立 的情 形。
金融财会
关于我 国上市公 司审计委托模式
的 重 构 研 究
凌翠 平
( 河南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 南 郑州 4 00 ) 河 500 【 摘 要】 对 目 针 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 中存 在的 问题 , 究其深层次原 因都在于 注册会计 师在审计 关系中的被 动地位 , 因此 ,

[论,审计师,其他论文文档]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论,审计师,其他论文文档]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一、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对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1.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对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种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符合一定的标准时会计师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理解审计的法律责任并非审计人员的全部责任,而只是审计责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评价和签证所承担的责任,一种责任,若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则无所谓法律责任。

由此而言,审计责任一般包括法律责任和非法律责任如道德责任或职业责任等。

但法律责任又是审计责任中层次最高、最重要的一种,也是审计关系中各方利害关系人最为关注的。

二、学界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看法学术界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产生原因和规避措施方面,另有少数研究者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轻重发展趋势作了研究。

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李旭等研究者认为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李旭认为,审计师的行政责任多为过错责任,因此其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刑事责任多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较为复杂,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通过一系列分析,李旭认为审计师本身承担的风险较大,为了避免审计师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应该适当缩短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期间。

在审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方面,刘付喜等人肯定了审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是审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治反腐:反腐败机构的整合与重构

法治反腐:反腐败机构的整合与重构

2016年第6期法治研究法治反腐:反腐败机构的整合与重构李晓明** 摘 要:在领导体制上,我国众多的反腐败机构分别隶属于党委、政府和司法系统,即纪委、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固然这些反腐败机构均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

但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新精神,也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奠定基础,有必要从职能上整合已有的反腐败机构,并重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纪委监察机构”和“国家反腐败局”。

未来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是全国最高反腐败领导与决策机构,并负责对内的反腐败预防与对外联络工作。

“纪委监察机构”继续按照党政系统相应设计,并逐步实行垂直领导,只办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国家反腐败局”是除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外的第三大犯罪侦查机构,集原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办案机构于一体,专司反贪反渎侦查职能,独立按照司法程序办案,并实行垂直领导,充分发挥其以事立案和独立办案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反腐败机构 整合与重构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 纪委监察机构*本文系2014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A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目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同一层级党政及司法系统形成了隶属于不同条线的多个反腐败机构。

主要表现在:隶属于党委的反腐败机构即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简称“纪委”系统);隶属于行政系统的反腐败机构即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简称“行政监察”系统),再加上“国家预防腐败局”(省级以下分别设置相应的预防腐败机构);隶属于司法系统的反腐败机构即检察院的反贪机关、反渎职侵权机关和职务犯罪预防机关(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与反渎机构合署办公,也有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实行“侦防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显然,不仅机构不统一、不集中,而且具体运作相对凌乱,在职能与功用发挥上也不尽如人意。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基于反腐败效能及“法治反腐”等多方面考虑,有必要从体制、机制与职能上整合现有的反腐败机构,并重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纪委监察机构”和“国家反腐败局”,进一步明确其各自的分工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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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现代审计是风险导向审计的观点。 对于审计风险( ui i ) 定义 , 外审计准则一般认为这是审计人员对于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财 A d Rs 的 t k 国内 务报表而未能适 当地发表其审计意见 的风险 , 而未包含审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王会金 (0 0认为 , 2o )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在
为, 我国独立审计的法律风险偏低的问题长 以来一直存在 , 期 在新《 审计准则》 实施以后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 这可以从审计风险的传导机制 上来说明。 由于审计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都与审计师在审计过程 中收集的信息有关 , 因此可以统称为信 息系统风险(n r t n ytm I omao s f iS e Rs= M D ) i M R R 。 , k X 显然 审计的信息系统风险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法律风险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 信息系统风险 、 审计责任和法律
风险的关系可用( ) 图1表示。 图1可见, 从( ) 如果C A " P  ̄ 依据审计准则执业而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 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漏报 ) , 则必然承担
并实现其行政责任和 民事经济责任之间的平衡 , 而且从审计关系市场化的观点看 , 民事责任 的追究应当优先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图1 ( ) 也表 明, 审计信息系统风险与法律风险之间应当是一种正相关 的传导机制 , 高的信 息系统风险必然导致高的法律风险。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然后据 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 收集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努力降低未发现会计报表 中的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 性, 将检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以下 , 降低投资者因依靠包含重大错报或漏报的会计信息招致损失的可能性 , 从而最终降低c A P 由于 审计活动而遭受处罚和起诉的可能性 。 在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中 , 重大错报风险的主要根源是公司管理当局的会计舞弊。 黎仁华(0 6 20 ) 等人运用行为经济学理论方法 , 探讨了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舞弊行为的制度条件与法律特征 , 了 建立 舞弊行为审计的技术规范 , 了舞 探讨 弊审计的策略和方法 , 有助于独立审计职业界提高审计质量、 降低检查风险。 而另一方面 , 审计法律风险主要来 自监管部 门的处罚和投资者
的控制成为职业界首要关注的问题 , 而在一定审计制度环境影响下的审计法律风险, 也成为审计风险治理必须关注的对象。
( ) 二 独立审计法律风险责任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审计风险模型将审计风险分解为固有风险 、 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的乘积。0 3 2 0 年国际 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 A B在其发布的审汁风险准则中, I S) A 对传统审计风险模型进行 了改进 , 将审计风险的构成要素分为重大错报风险 和检查风险 , 提出新的审计风险模型: 审计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 × 检查风险= MMRX R D 2o  ̄ o6 国发布的新《 审计准则》 接受了这一新的审计风险模型。 新审计风险模型强调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外部环境 , 以充分识别和评 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 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 P 的角度来看 , 从C A 其控制审计风险的措施首先在于合理
由于审计报告未揭示错报 、 漏报而对c A P 提出赔偿要求的的诉讼压力。 对于C A P 的法律责任问题 , 李明辉(0 3g 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 20 )  ̄_ 民事责任 问题进行了系统 的分析 , 认为C A U P  ̄果未尽诚信义务 、 对财务报告发表不当审计意见 , 应当对客户和第三人 ( 外部股东等 ) 承担民 事责任 ; 认为我国资本市场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过轻 , 而且存在严重的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张国华(0 8等人也认 20 ) 为我国会计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 , 民事责任, 忽视 主张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会计( ) 审计 信息失真的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
财佘 通孔・ 综合 2 1 年第 3 下) 00 期(
试论我国独立审计法律风险责任重构
严 郁
( 苏州市职业大学 江苏 苏州 250 ) 1 14 பைடு நூலகம்
摘要 : 审计风险是审计报 告未发现重大错报 漏报 , 审计结论与客观事 实发生背 离。 而导致C A受利益 使 从 P 相关方指控并遭受损 失的可能性。审计 法律风 险是审计信息 系统风险引起 的可能后果和审计风险的决定性 因 素。 本文认 为, 国制度转轨期 间的审计风险存在信息 系统风险偏 高而法律风险 , 我 特别是民事责任风 险偏低的 现 象。 审计风险的治理机制 中, 在 民事法律 责任应成为审计法律风 险的主要 内容 。 重构我 国独立审计 法律风险
消亡。安达信正是因为对安然公司利用复杂财务制度掩盖亏损、夸大利润的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而面临法律诉讼和巨额索
赔, 被美国联邦法院判罪而退出审计市场的。 我国 自2 纪9 年代 以来也发生了多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 , 皑 0 不仅给 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 , 而且损害了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 , 甚至威胁到审计业的独立生存能力。 审计风险的严重后果和广泛影响使得对其
责任应重视制度建设 , 确立C A P 的民事责任主体地位。 关键词 : 息系统风险 审计法律风 险 民事责任 重构 信


独立审计法律风险责任的理论基础及环境特征
( ) 一 独立审计法律风险责任的意义 审计风险是独立审计执业活动所面临的—个重大问题, 以至于 国际和我国审计界都已普遍接受
审计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 而使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发生背离 , 从而受利益相关方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 这一定义 将审计风险与审计法律责任联系起来 , 有助于结合现阶段的法律环境来探讨审计风险的治理 。 上世纪末 , 国际资本市场接连发生的多起会 计丑闻将审计机构推到了法律纠纷的中心 , 国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和破产事件甚至直接导致了原为国际“ 美 五大” 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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