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试比较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

( ) 伤 和 工 伤 保 险 一 工
按照《 工伤保 险条例 》 的规定 , 工伤
是 指劳动者 在劳 动过程 中, 因执行工
( ) 围对 象 一 范
险 ,也可以选择无免 赔额 的承保条件 , 以转移全部风 险。在赔偿 自负额度上 , 工伤保险没有选 择权 , 商业雇 主责任保
险有选择权 。
不 好操作 , 故商 业保 险常 被人 指责 “ 投
各地工伤保 险范 是劳动 法上 规定 的强 制执行 的社会 保 地 经济发展参差 不齐 ,
险制度 , 属于社会保险 制度 中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 ) 主 责任 和 雇 主 责 任 险 二 雇
围主要强制适用 于本地 的国有企业 , 很
病等 。简言之, 工伤就是“ 因工作原 因 受到 的伤害” 。 工伤 保 险是指 国家 和社 会 为在 生 内的各 类企 业 、有雇 工 的个体 工商 户
从责任范 围看 , 伤保 险的责任范 工 围要 明显宽 于雇 主责任保 险。《 工伤保 险条 例》 规定 , 将工 伤分 为应 当认 定为
亡 ,被保险人根据法 律或雇用 合 同, 须
提供的保障制度 , 采取 的是工伤保险 和 雇主责任险并存 的职 业伤害补偿 制度 , 目前是执行 以工伤保 险制度为 主 、 主 雇
责任保险制度为辅的伤害补偿体 系。笔 者试从 以下 几方 面 比较工 伤保 险制 度 与雇主责任保 险制度 。
从工伤认定 看 , 目前工 伤保 险和雇 保 限额 ) ,雇 主责 任保 险的缴费 和所享 主责任保 险对工伤 的认定 , 主要是依 据 受的赔付待 遇对应关 系较强 , 互剂 性较 弱 。从长远 发展看 , 主责任保险 的保 雇
障程度和范 围必然高 于工伤保 险 , 它作
雇主责任险 法规

雇主责任险法规雇主责任险是指雇主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所引发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失劳动力赔偿金等风险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雇主在雇佣员工时必须购买并足额支付。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来探讨雇主责任险的相关内容。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这就意味着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购买雇主责任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承担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就明确规定了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这就意味着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雇主责任险就是工伤保险的一种形式。
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保护员工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发生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这就进一步强调了雇主责任险的重要性。
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能够合理分担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风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雇主责任险属于强制性保险,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并足额支付保费。
如果雇主没有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未足额支付保费,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向雇主追偿,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总结起来,雇主责任险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雇主必须购买的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雇主责任险的购买不仅是合法的要求,也是雇主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应当积极履行购买责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雇主责任险的监管,确保其有效实施,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护。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研究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研究如何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1年6月21日08:22 中国保险报举案说法谢宁焦冬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在没有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类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两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所要起到的作用不尽相同。
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用人单位需结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方案。
2010年底,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第一部配合《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相关法规。
新《条例》主要有六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五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新《条例》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防范力度、提升全社会工伤保险的意识意义重大,是以人为本、彰显人性的一大进步,表明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由于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新《条例》的实施势必对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新的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如需投保又该如何选择?两个关键性问题的法律解析在讨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之前,我们先来解决两个前置性的关键性问题。
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赔偿类案件的保险问题其核心在于,一是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二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本文中主要探讨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不在本文探讨)的赔偿竞合问题。
1.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就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国际上现有的模式大体有四种:(1)取代模式。
即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得依据《侵权法》或《民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如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
雇主责任险解析

雇主责任险解析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帮助雇主应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事故或疾病造成的伤害,同时也保护雇主免受雇员因此而可能提起的索赔。
该险种常见于各类企业和组织,包括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以及非营利组织等,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经济保障和法律保护。
一、雇主责任险的概述雇主责任险主要用于保护雇主在雇佣员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它不同于工伤保险,后者主要是为员工提供医疗、工资补偿和康复等保障。
而雇主责任险则是为雇主提供法律责任方面的保护。
二、雇主责任险的作用1. 雇员受伤保障:雇主责任险可以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事故或疾病所导致的伤害进行赔偿。
这其中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残疾补偿等方面的保障,为雇员提供完善的医疗援助和经济赔偿。
2. 法律责任保护:如果雇员因工伤及相关损失提起诉讼,雇主责任险可以为雇主提供法律责任方面的保护。
这包括支付法律费用以及对雇员提出的索赔给予相应的补偿。
3. 企业声誉维护: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能够处理和解决事故伤害的问题,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声誉。
及时地赔偿和处理事故,使企业在公众和员工心目中保持良好的信誉。
4. 法规要求满足: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雇主责任险购买是强制性的。
通过购买该险种,企业能够满足法规的要求,避免因此而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三、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1. 工伤和职业病:雇主责任险通常涵盖雇员在工作期间因事故或疾病导致的伤害。
例如,雇员在工厂中摔倒导致骨折等,或者因接触有害物质而患上职业病。
2. 法律诉讼费用:当雇员因工伤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将为雇主支付相应的法律费用,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
3.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雇主责任险一般包括支付雇员在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这种保障可以减轻雇员的经济负担,保证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
4. 残疾补偿费用:如果雇员因工伤导致残疾,雇主责任险还可提供一定的残疾补偿费用,以帮助雇员应对后续的生活和职业变化。
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

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比较<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 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不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金﹕保单最高额度(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买什么商业保险才能折抵工伤赔偿?

买什么商业保险才能折抵工伤赔偿?文︱段彪永在中小微企业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不少企业因运行成本高企,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又担心员工出现工伤,便向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期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来折抵工伤赔偿。
但这种做法真的能规避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减轻或免除老板的责任吗?未必!员工发生工伤时,市场上能进行赔付的的商业保险花样繁多。
但因投保费用实惠,被保险人灵活变更等原因,企业通常购买一般的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及雇主责任险三种商业保险。
下面为您分别进行法律分析。
1. 一般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保险法》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企业)不可能成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
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员工进行赔付。
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企业为员工参保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
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从不同侧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个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可以从企业处获得工伤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商业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不同,员工可获得“双重赔偿”,企业不能拿商业保险金折抵工伤赔偿。
2. 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1998年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因此,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是施工企业必须购买的一种人身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
但《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转移企业用工风险的作用已被社会保险所替代。
2011年修正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

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是指雇主在员工从事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情况下,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金和补偿金等。
本文将对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保障范围雇主责任险主要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
意外伤害包括交通事故、机器设备事故、建筑工地事故等,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耳聋等。
在工伤保障范围内,雇主需为员工支付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二、雇主责任保障范围除了工伤保障范围外,雇主责任险还承担雇主在日常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雇佣过程中存在违法或疏忽导致员工受到损害的情况,雇主责任险也将予以承担。
雇主责任保障范围包括七项投保责任,分别是:1.人身伤害责任:指因雇主疏忽或违法行为造成员工人身伤亡时,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责任:指因雇主疏忽或违法行为导致员工财产遭受损失或损坏时,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安全管理责任:指雇主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员工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雇主违法行为责任:指雇主在招聘、解聘和员工管理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员工受到损害时,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合同违约责任:指因雇主未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员工受到损害时,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误工责任:指雇主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或发放员工福利等情况下,应由其承担的误工经济赔偿责任。
7.职业病责任:指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员工患上职业病,应由其承担的相关医疗和补偿责任。
三、结语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的各种损害和失误,有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雇主公司在员工中的好形象。
因此,建议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及时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保障员工与企业和谐共处,并提高企业的声誉。
劳动法吧丨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劳动法吧丨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作者:段海宇单位: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
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案件分析深圳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专委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专委副主任段海宇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待遇能否兼得?二是人身意外险能否免除雇主责任?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这是由两者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他们两者的区别如下: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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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以案说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认为两者作用相同。
法官表示,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回放
公司以财产损害为由状告雇员
今年4月,在向雇员赖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阳春某公司将赖某告上法院,以该公司未能申请第三人理赔为由而要求赖某赔偿该款项。
用人单位向雇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转眼却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2011年11月,原告某公司为被告赖某等1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伤亡赔偿200000元/人,医疗费赔偿10000元/人。
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2年2月,赖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鉴定,赖某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精神残情为九级伤残。
之后,被告赖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获得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约11.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5.45万元,合计约26.56万元的经济赔偿。
2013年2月,赖某以原告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3月,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赖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2013年12月,赖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今年1月,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赖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2月28日解除,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约7000元、支付赖某工伤伤残待遇约7.90万元给赖某。
上述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4月,某公司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财产损害,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支付赖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伤残待遇共8.6万元,应由赖某赔偿给该公司。
■争议焦点
谁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没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被告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当赖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裁决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又未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的情况下,被告赖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该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逾26
万元的经济赔偿,即是说其人身损害已经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
既然被告的人身损害已经获得了赔偿,就不应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被告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告公司,且被告的行为造成原
告认为被告不会再有其它赔偿要求,所以在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的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向第三人申请理赔,从而丧失了保险赔偿
机会。
被告得到了工伤认定之后,忽然不辞而别,正是被告的错误
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向原
告赔偿约8.6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