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补充公积金 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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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上海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应政策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本市居民户籍人口、非本市居民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居民的稳定居住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除了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上海市自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

第五条:本实施方案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和比例第六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在本市工作的员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

第七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为个人缴存6%,用人单位缴存8%。

第八条:外籍人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但一旦选择缴存,则需按规定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第三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租赁住房、住房装修和改造、还贷等。

第十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根据具体的住房需求和个人积存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经过指定部门的审核后方可提取。

第十四条:居民可以将提取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支付租金、购买家具家电、住房装修和改造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第四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第十五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正文:----------------------------------------------------------------------------------------------------------------------------------------------------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1997年6月5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单位名称:本次入管年月: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账号:本次入管封存总人数: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末次汇缴月份:第页共页
填表说明:
1、本表格必须按月填写,同一个入管月份的职工填写一份清册。

2、所有封存户除如实填好以上各项外,还必须随表附上合法的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职工离开单位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况的,也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入管原因一栏按以下九种封存情况的代码填写:1.兼并;2.撤销;3.破产;4.出国;5.解聘;6.辞职或辞退;7.除名或开除;8.判刑;9.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其他情况。

4、日期一律按规定方式填写,如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填写为970219,以此类推。

5、若为补充公积金的在单位公积金账号后加“补”字。

上海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

上海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9〕第5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1.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的。

2.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4.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5.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6.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

7.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 除外。

8.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前款第1—4项所列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第5—8项所列系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集中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帐户由原单位管理。

职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前者称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后者称单位封存职工。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和封存户提取实行审批制度。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管办审核,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封管办和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1—4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封管办提出封存申请。

单位应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并提供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到封管办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核手续。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
额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1997.09.12
【实施日期】199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时。

二、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除应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17【实施日期】2017.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骗提套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规,严格审核,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审核操作规范,提取受理过程中通过信息联网查询审核职工提取资格,提取受理后通过政府部门间协作核查职工申报信息真实性,防止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

二、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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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入管清册》90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单位名称: 本次入管年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账号: 本次入管封存总人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末次汇缴月份: 第页共页单位盖章: 公积金缴存支行:
性别代码序号职工姓名职工账号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6位) 入管原因备注男:1 女:2
填表说明:
1、本表格必须按月填写,同一个入管月份的职工填写一份清册。

2、所有封存户除如实填好以上各项外,还必须随表附上合法的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职工离开单位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况的,也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入管原因一栏按以下九种封存情况的代码填写:1.兼并;2.撤销;3.破产;4.出国;5.解聘;6.辞职或辞退;7.除名或开除;8.判刑;9.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其他情况。

4、日期一律按规定方式填写,如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填写为970219,以此类推。

5、若为补充公积金的在单位公积金账号后加“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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