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一、调整收入分配结构1.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收入挂钩,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通过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
2.提高工资基准线根据行业和地区的特点,适当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基准线。
平衡不同岗位、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设立绩效奖金和福利补贴设置绩效奖金制度,对取得突出业绩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激励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热情。
同时,设立福利补贴制度,如职工福利、职工子女教育补助、住房补贴等,保障员工的基本福利权益。
二、优化收入分配机制1.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制度成立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委员会,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并进行公开及时的公告。
在工资分配过程中,注重二次分配,即将工资分配结构合理化,确保各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实行灵活的薪酬制度根据工作量、绩效、技能等因素,制定灵活的薪酬制度,使各类岗位的薪酬能够更好地体现其价值。
同时,允许员工灵活加班,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三、加强监督与评估1.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监督机制,对绩效考核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绩效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加强绩效考核结果的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绩效考核的透明度。
2.加强财务审计和考核评估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确保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按照规定进行。
定期开展收入分配考核评估,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3.加强社会监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社会监督,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建立举报机制,对违规分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和加强监督与评估,可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目标,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也面临着改革的迫切需求。
既要确保公平合理,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改革方向。
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现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是指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进行安排和分配的制度安排。
在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长期以来都以均等主义为基础,即按照岗位、职级等因素来确定收入。
然而,这种均等主义的分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均等主义分配方式容易导致收入差距扩大。
由于事业单位人员种类众多,职务层次复杂,如果一味地以岗位、职级等因素来确定收入,就容易出现同一岗位收入相差悬殊的情况,这将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其次,均等主义分配方式缺乏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主要与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相关,与个人的工作绩效和贡献关系不大。
这就容易导致人们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竞争性,进而影响了事业单位的绩效和发展。
最后,均等主义分配方式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
由于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工资待遇没有很大的差别,这就容易导致工作热情不高,工作动力不足,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管理困难。
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方向为了解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革方向供参考:1. 引入多元化的收入分配机制。
可以考虑按照职务、绩效、工作贡献等因素,来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水平。
这样既可以激发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鼓励人们多做贡献,提高单位整体的绩效。
2. 优化福利待遇体系。
除了基本工资外,可以适当增加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激励性待遇。
同时,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让人们看到明确的晋升渠道和发展前景。
3.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个人的工作绩效、能力素质等因素纳入考核范畴,以此来确定收入水平。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公平、倾斜基层、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1、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在岗承担的工作职责大小和岗位差异。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津贴补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
2、完善职务(岗位)变动工资正常晋升制度。
根据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其工资标准,实行定期晋升制度。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满符合晋升上一级职务(岗位)条件时,及时予以晋升。
3、完善年度考核奖励制度。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适当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奖金标准根据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4、建立加班加点补偿制度。
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的,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加点工资补偿。
5、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根据单位艰苦边远程度的不同,适当给予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6、完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
对离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7、完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按照规定给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8、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制度。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制度,并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bffe02bb68a98271fefa49.png)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人部发[2006]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6.21【实施日期】200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国务院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以、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人员,需要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工资标准。
2024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4年工资制度是中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变革的重要一年。
为了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颁布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的目标、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案。
首先,这一通知明确了的目标,即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灵活和激励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通过,激励工作人员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其次,通知明确了的具体内容。
首先,将实行以岗位和工作量为基础的工资制度,将工资与工作业绩挂钩,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和付出。
其次,通知还明确了后的工资标准和调整幅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能够与工作成果对应,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第三,通知还规定了的具体实施方案。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与工资制度相关的其他政策,如加强工资信息公开、建立工资调整机制等,为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这一通知的发布对于中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得到了明确和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有效激发,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提升和事业单位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结起来,2024年工资制度《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的通知》是中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通知明确了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激励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提升和事业单位的发展。
这一通知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改善和事业单位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 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 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 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 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 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 级。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 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 度属学校教师应该享受的教师补 贴。 (2)设置班主任津贴 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8%来核定班主 任津贴。
(二)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 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 的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 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 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 处分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 后,薪级工资低定3级。上述人员如降 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 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 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劳动教 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 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 级工资低定4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 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 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对受徒刑以 上刑事处罚重新就业的,按重新就业 后的岗位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岗位工 资和薪级工资。
见习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 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 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 定: 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不实 行见习期。
(二)到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 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人部发〔2006〕 61号)中规定的我省艰苦 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 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见习期满后,按 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 工资按学历或所聘岗位确定后,在艰苦边 远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工作的高定1-级, 在上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 村工作的,高定2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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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
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薄核算,不得帐外列支。
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