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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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根据新医改实施意见和“科教兴卫工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申报书(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下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以下简称龙头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头学科建设面向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知识、技术、手段与方法创新,努力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的作用,大力促进本学科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充分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力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和创新平台。

第三条龙头学科的评审、管理和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龙头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龙头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学科日常业务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2编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建设单位名称:学科名称:学科带头人:单位负责人:单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二○一二年四月填表说明:1、《申报书》封皮右上角的编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填写;其余各项由申报学科填写如不够,可加附页。

2、本《申报书》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表达要简单、明确。

对于填写内容含糊不清,不合要求,填报不全者,不予受理。

3、建设单位是指学科所在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医疗机构。

4、《申报书》中的各项内容为本学科内的实际情况,不可将其它学科的情况或不相关内容纳入本学科。

5、《申报书》中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是指在本学科研究方向上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第6、7学年攻读硕士学位的七年制学生。

6、《申报书》中的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与本学科研究方向一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论著是指正式出版发行、与本学科研究方向一致的、具有国际(ISBN)连续出版刊物编号的学术著作。

7、《申报书》中的“学术水平、学科队伍、人才培养、教育科学研究”等内容所涉及的时间统一界定为2007年1月至今。

8、申报时请将学科相关的重要支撑材料以及论文题目目录、专著书名目录、规章制度的名称目录等作为附件附于《申报书》后上报。

9、《申报书》一式七份、电子版一份,其中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申报书》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发送至********************.cn,其余留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申报书》一律不退回,请申报单位自留底稿。

10、《申报书》请用A4纸打印,要求字迹清晰。

并加盖学科建设单位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公章,同时签署意见和签名。

三、学科研究方向— 17 —— 18 —— 19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动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动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动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动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我局对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启动新一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请你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单位)评审、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十五”期间建设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均可申报新一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二)新申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学科所在单位应当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机构。

2.学科应有明确具体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三个以上相对稳定、已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研究方向。

3.学科有一支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学术团队。

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组织能力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

4.学科的教学、科研、临床整体水平较高,综合能力较强。

5.所在院校重视学科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6.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具备学科建设工作和开展学术活动的支撑条件、后勤保障条件。

7.申报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有经费支持。

二、申报、评审、上报程序(一)单位组织申报。

浙江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标准实施细则一、学科整体情况
二、临床工作情况(基础学科不作要求)
三、科研工作情况
四、学术交流与技术引进推广
五、条件建设
注:1、本细则中所涉及的省级单位和市县单位分别指承担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省级建设单位和市县级建设单位。

2、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课题、成果、技术及论文论著等均必须在3年建设期中取得,与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相符合的中医药类项目,否则不列入考核内容。

3、本细则中所涉及的层次表述“XX级以上”指XX级以上(含XX级)。

. .。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

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

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

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第七条省市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市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而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

学科建设采取省市共建的形式,学科经费由地市安排,学科管理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继承发扬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加快中医药学术发展,整体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十五”期间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成果,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医疗基地,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专门人才,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我局对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经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遴选、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审评,我局研究确定323个学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一轮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现予公布(见附件)。

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要求,认真修改完善学科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确保实现各项建设目标。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二○○九年十月三十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学科名称建设单位备注中医基础理论山东中医药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安徽中医学院河南中医学院陕西中医学院内经学湖北中医学院长春中医药大学伤寒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学院湖北中医学院甘肃中医学院﹡﹡金匮要略浙江中医药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病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宁夏医科大学﹡﹡中医各家学说上海中医药大学广西中医学院中医史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中医文献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山西中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陕西省中医药研究所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方剂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学院天津中医药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学院湖南中医药大学山西中医学院中医诊断学湖南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心病学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银川市中医医院中医肝胆病学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脾胃病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浙江省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福建中医学院中医肺病学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浙江省中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医肾病学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杭州市中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山西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河北省中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江西省九江市中医院陕西省中医医院中医脑病学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医痹病学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中医内分泌病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青海省中医院中医肿瘤病学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浙江省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安徽省立医院中医血液病学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浙江省中医院中医皮肤病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天津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肛肠病学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疮疡病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医骨伤科学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浙江省中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四川省骨科医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中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洪都中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妇科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男科学云南省中医医院中医儿科学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眼科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中医急诊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中医康复学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医老年病学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护理学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全科医学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针灸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针灸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浙江省针灸推拿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石家庄市中医院陕西省中医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推拿学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药用植物学上海中医药大学贵阳中医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北京协和医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南京中医药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安徽中医学院药用动物学长春中医药大学中药鉴定学辽宁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甘肃中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重庆中药研究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药炮制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江西中医学院中药药剂学江西中医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武汉市中医医院中药化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河南中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中药分析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大学中药药理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陕西中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广西中医学院天津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临床中药学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广西中医学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民族医学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维吾尔医心血管内科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中(维)西医结合临床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蒙医五疗萨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医医院维医皮肤病学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蒙医学西藏自治区藏医院藏医骨伤学西藏藏医学院附属医院藏医预防保健学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蒙医血液病学科云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傣医学青海省藏医院藏医疫病学西藏自治区藏医院藏医胃肠病学民族药学西藏藏医学院藏药学青海省藏医院藏药制药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蒙药学(生药)西藏藏医学院藏药药理学中南民族大学民族药学中西医结合基础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河北医科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暨南大学江西中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广东药学院中西医结合临床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兰州大学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上海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北京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山西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医络病学﹡河北医科大学附属以岭医院中医药信息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湖北中医学院中医药工程学﹡天津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心理学﹡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传染病学﹡北京地坛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神志病﹡黑龙江神志医院注:加“﹡”为培育学科,“﹡﹡”为西部地区扶持学科。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一、学科建设情况评价指标1.学科建设规模指标:总体规模、师资队伍、科研经费等;2.学科建设质量指标:科研成果、科技产出、学术影响等;3.学科建设效益指标: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

二、学科建设环境评价指标1.学科建设政策指标:学科建设政策、财政支持、人才政策等;2.学科建设基础指标: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医疗资源等;3.学科建设支撑指标:学术期刊、数据库、硬件和软件平台等。

三、学科建设过程评价指标1.学科建设规划指标:学科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组织管理等;2.学科建设投入指标:经费投入、人才引进、科研项目等;3.学科建设管理指标:学科建设管理制度、人事任免、科研组织等。

四、学科建设成果评价指标1.学术水平指标: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会议等;2.科技创新指标: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科技奖励等;3.人才培养指标:研究生培养、人才引进、学科带头人等。

五、学科建设社会贡献评价指标1.社会影响指标:学科发展对社会、经济、卫生等方面的影响;2.科学普及指标:科普工作、健康教育、社会服务等;3.国际交流指标:国际合作、学术交流、学科对外影响等。

在评估体系中,各个指标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综合反映了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状况和发展水平。

评估指标的确定和使用是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科学指导学科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促进学科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需要说明的是,该指标体系是2024版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科建设的要求和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因此,为了更好地评估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情况,有必要及时更新和调整评估指标体系,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要求。

同时,评估不仅是为了发现问题和不足,更重要的是为下一步的学科建设提供方向和改进措施。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引导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对全市医药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医疗卫生科研前沿,开展创新性技术,提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省中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局)批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批准的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

所涉及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专业主要面向中、西医临床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五条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申报工作由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根据要求,筛选合格的学科上报省卫健委。

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评审评估、确定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由市卫健委先确定总建设数量,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市卫健委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经定,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培育)学件。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卫健委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市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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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学科代表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

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要力量。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临床学科的优势,加强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更多的学科跻身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或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学科自身建设要办出特色,强调学科交叉协作,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校总体学术水平。

(一)科学研究:力争多渠道承担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人才培养:抓好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尤其要培养我省和国家中医药事业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为医药保健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实验室的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重点实验室等。

三、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重点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条件执行。

(二)申请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学科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请校级重点学科,按照下列条件进行。

1.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内择优选择。

2.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4.已承担省部级项目,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确定
(一)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按上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根据学校申报重点学科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五、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各重点学科必须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编制经费预算。

申请下年度经费时,必须通过重点学科上年度检查。

(三)学科年报表的填报。

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认真填报学科年度报表。

(四)各学科因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对经费使用方向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重点学科设立二级管理。

1.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各学
科负责人组成,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协调与监督检查。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科研处学科办),负责督促、检查重点学科建设具体执行情况,每年定期召开重点学科工作会议,保证各重点学科按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2.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重点学科行政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组成。

负责本院重点学科建设具体执行情况,保证重点学科按年度计划求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3.重点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

学科负责人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学校对重点学科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经费:重点学科经费专款专用,对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学校按上级有关要求予以经费配套。

对校级重点学科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予以扶植。

(二)科研:在项目申报、论文发表、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人事:按国家和省重点学科等建设要求设置专职研究人员。

在选拔出国留学、进修、访问学者和出国考察人员时,优先从重点学科学术梯队中选派。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指国家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厅局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三、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国家和省部及厅局下拨的财政专项建设经费、学校配套建设经费两部分。

学校配套经费按上级有关要求到位。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报销需经学科负责人签字。

为加强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学校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提取2%用于各重点学科的申请、评审、评估、总结、验收等工作的开支。

该经费由学校科研处统一掌握使用。

五、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 重点学科经费总额的70%应用于硬件设施(实验室装备、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并按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学科建设所需要的非建筑装饰等的基础设施(实验室设施)。

(三)本学科内的教材、专著出版和全国性主办学术会议。

六、不应列入重点学科经费开支的范围:
(一)非本学科点的建设费用。

(二)科研项目中的业务费用。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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