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范本

一、报告格式(一)报告名称:××××(单位)××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二)报告须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 4)。
(三)报告内应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中的台账格式报年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四(五)报告结尾应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自查时间和落款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告内容(一)基本情况单位地址、经营范围、生产或者经营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和情况(数量多的可列表,放射源须填报 12 位编码)。
(二)辐射管理自查情况1包括:辐射安全防护体系(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辐射安全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台账及使用保管登记。
2、辐射安全防护责任制落实情况3、辐射工作行政审批和备案情况具体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新扩改辐射项目建设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备案等情况。
4、辐射工作人员年度培训情况5、辐射监测器材设备配备、使用和工作场所监测情况6、闲置放射源(废物)及报废射线装置处置情况7、应急演练情况8、辐射事故(事件)及处理情况9、年度内限期整改落实情况10、辐射档案管理情况(三)存在的问题(四)下一步打算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置、转让、转移、注销计划,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建设和验收计划,辐射管理包括台帐管理制度落实计划,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监测计划等内容.XXXX 有限公司2022 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XXX 有限公司(盖章)2022 年 1 月本公司是一家 xxx 企业,200×年初我公司编制并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年×月×日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0×年×月×日完成为了项目竣工环境环保验收.现把200×年辐射安全工作简要汇报如下:l、本公司厂区位于××××,主要生产产品,放射源几枚,X 射线机 l 台(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 5mA)。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京环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6〕3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首都辐射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防止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其他辐射事故,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一)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其他单位须到市环保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办事程序可登录市环保局网站()查询。
3、市环保局对已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许可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登记证的单位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许可证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各单位在向市环保局申请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先将市公安局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送交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并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出具辐射工作单位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须在转入(含购买)前到市环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终结运行后须依法到市环保局办理退役审批手续。
(四)根据《条例》、《办法》的规定需要备案的单位,须在相关活动完成后依法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新版学校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制度规范

《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场所以及相关活动安全和防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许可登记第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化学危险品及放射源管理领导小组。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校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同时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技术专家组,由辐射安全防护方面技术专家及有关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中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设定专(兼)职辐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和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空表

附件1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此表一式3份,填写单位,发证环保部门、区县环保局各留一份。
二、评估报告提交材料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三、表格中涉及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填写不全的要重新填报。
一、核技术利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监测仪器情况汇总
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放射源台帐
6
7
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台账
8
9
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射线装置台账
10
五、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11
六、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七、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的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
八、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情况(包括安全联锁装置、监控报警设施、工作指示信号、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监测防护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十三、辐射安全隐患与整改情况
附件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有辐射环境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附件二: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环保部门开展的培训)
附件三: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一、医院基本情况近年来,医院围绕“以人为本、传承创新、提升品位、打造一流”的战略目标,不断改善医疗条件,提高诊治水平,强化服务质量,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我院现有职工名,开放床位张,大型诊疗设备余台件,收治住院万人次、开展各类手术万余例。
我院现有射线装置16台,其中Ⅱ类射线装置3台:用于临床诊疗;Ⅲ类射线装置12台:用于临床诊断。
二、辐射管理自查情况一年来,我院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做好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着手,不断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加强辐射检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
1、健全管理组织医院对辐射防护工作高度重视,重新调整了我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任成员,负责对全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科室进行放射防护检查,排查放射防护隐患,解决放射防护问题及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每年对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放射防项规章制度以及设施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同时各相关科室还设有放射防护人员,对各自科室进行日常放射防护检查和补充。
2、进一步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完善了《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管理制度》《工作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范》、《人员培训计划》、《人员健康档案》、《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监测方案》、《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源运输及退役处理方案》、《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监测方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签定了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保证我院的辐射防护安全。
3、辐射工作行政审批和备案情况年月日,我院申请完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证工作,并于年月日,顺利通过山东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对我院《辐射安全许可证》验收工作,许可证编号:,种类和范围:使用I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有效期至年月日。
关于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环评问题的文件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 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修改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 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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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此表一式3份,填写单位,发证环保部门、区县环保局各留一份。
二、评估报告提交材料要求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三、表格中涉及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填写不全的要重新填报。
一、核技术利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监测仪器情况汇总
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放射源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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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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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射线装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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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11
六、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七、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的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
八、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情况(包括安全联锁装置、
监控报警设施、工作指示信号、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监测防护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十、新购源、废源收贮及报废射线装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