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恰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惜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 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 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人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 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基本准则1
“遵纪守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 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欺诈承销
通过透支、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 认购证券,或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 认购价格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比如返还 承销费用、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手 段干预等等 1997年申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向四家 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费用300万元,被 证监会查处
不正当竞 争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 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 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和执业证书。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九个基本要求(二)

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九个基本要求(二)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九个基本要求1.忠诚、敬业–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始终保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保守秘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不应将客户的交易信息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勤勉尽责–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勤奋工作,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和要求,并认真对待客户的投资组合。
4.公正正直–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秉持公正、正直的原则进行工作,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在进行研究报告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股票的价值,不得故意误导投资者。
5.合理推荐–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进行合理的投资产品推荐。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和投资目标,并提供符合其风险偏好的选择。
6.充分披露–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客户了解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在向客户介绍投资产品时,应当向其解释产品的风险特征和相关费用。
7.诚信守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得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交易活动。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不应当散布虚假信息或操纵市场以获取利润。
8.合法合规–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内幕交易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9.社会责任–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公共利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例如,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参与普及投资知识的讲座,为公众提供相关的金融教育。
以上是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九个基本要求,通过遵守这些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保护客户利益,并为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谢谢观看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
02 详细内容
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准则介绍
发布时间
制定原因
2009年1月19日发布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 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 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 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 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禁止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 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 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 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学习资料解析

报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履行向公司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的义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 报告”,以此督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 制或减少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
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可疑资产。
公司员工有义务留意洗黑钱的行为,有权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客户、或无理拒绝提供按照 规定要求的资料的客户采取怀疑态度,并向合规部门汇报。
二、基本准则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有效保护公司知 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特别注意: 1.对公司自有知识产权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在法律允许或权利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2.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赠送、销售公司资产。
3.不得将公司的任何资源用于个人利益。
二、基本准则
员工外部活动约束 1.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当员工加入公司成为从业人员时,原持有 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发表有关言论、接受采访,或以个人身份发表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外部言论,如果需要,必须经过事前的授权或批准。 3.未经许可,员工不得从事影响工作时间、效率和业绩的外部活动。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学习资料
平安证券 合规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基本准则
三、禁止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五、员工合规履职
一、前言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009年01月19日,中
证券从业人员合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证券从业人员合规学习一、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八要: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职业道德风尚;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2、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3、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5、不准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8、不准为客户透支;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二、营销人员可以从事的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营销人员的禁止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八要:
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执行客户有效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
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
1、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证券;
2、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为自己或亲属买卖股票;
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记录擅作更改;
5、不准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
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
8、不准为客户透支;
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衣的交易行为;
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十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
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
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