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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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暂行规定〉等四项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等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实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函》等2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湘医保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在我省的落地实施工作,经研究,制定《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第三章《药品目录》的医保支付管理第四章《药品目录》的使用第五章《药品目录》的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确定药品的支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含传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省级特色炮制饮片等)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
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
各在长省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90号)自今年1月1日试行以来,已经6个月时间,从改革的评估情况看,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社会各方面反应平稳,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医保资金风险可控、患者
个人负担总体没有增加。

为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医药价格政策稳定性,经省人民政府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5]10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行业)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0〕1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评审,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制定了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版《药品目录》。

这次《药品目录》调整,总的原则是以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为基础,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规定的乙类药品范围内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

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调出了少部分乙类药品。

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

四是根据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的要求,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个人自付比例,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湘医保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19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2021年4月19日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提高服务水平,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参保人员跨省门诊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数据生成、数据储存和数据交换,负责省际间跨省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跨省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各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跨省门诊异地就医人员备案、费用结算和清算以及费用审核、协议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湘劳社政字[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8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来,各地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启动试点,目前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都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参保居民达到600万人,医疗待遇得到基本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扩大覆盖范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增强责任,克服畏难情绪,强化宣传,加快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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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
用结算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8]1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8-11-24
【实施时间】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湘劳社政字〔2005〕10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力保障了全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保证了各级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

2007年5月,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及医师开具处方都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经研究决定,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统一,各地不得擅自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通用名进行增补或删减,更不得开展药品商品名自付比例确认工作。

目录内的通用名药品自付比例均按照通用名栏最低一档自付比例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使用规范的通用名进行匹配。

凡不规范的要予以清理。

三、2009年1月1日将废止目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商品名匹配,届时因医院不按通用名匹配而造成医疗费用结算困难的,由医院负责。

四、对药品按通用名使用可能造成药品费用及比例上升,基金支出增加等问题,各市州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控制药品比例,引导医院尽量使用同一通用名下价格低廉的药品,确保基金合理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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