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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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百政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0〕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
(一)提高认识。

国发〔2010〕23号文件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明确目标。

以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规避风险、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实用性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到“十二五”末,建立比较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 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分别下降40%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5%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0%以上;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以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达到全区先进水平。

(三)加强宣传。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

要认真组织调研,研究制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方法措施。

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
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积极创造安全生产条件,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要重点加强一线安全管理,狠抓规章制度执行,集中精力将安全工作重心落到生产作业现场,切实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控制和检查,对危险岗位、特种作业要落实监护人员,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桂政发〔201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并严格监督企业执行,对存在“三超”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五)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要配备可满足正常轮流带班的领导成员,不得聘任无领导职权的人员代替领导带班。

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每月不得少于5天,带班领导要与工人(职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对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施工、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抢险等活动,要按批准权限由相关领导在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对无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发生事故而又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
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其他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要明确带教人员,认真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

凡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不将其列入本企业职工名册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八)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2011 年底前,煤矿、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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