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18讲_定金、物保+物保、人保+物保、保
202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24年的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1.企业法律法规知识-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内容。
-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劳动法: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内容。
-担保法: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内容。
-债权法: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转让、消灭等内容。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内容。
2.金融法律法规知识-银行业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监督、合规等内容。
-证券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交易、监管等内容。
-保险法律法规: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产品、保险监管等内容。
-期货法律法规:包括期货市场的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监管等内容。
-信托法律法规: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财产、信托公司监管等内容。
3.税法律法规知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追征等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减免等内容。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计税期限、抵扣等内容。
-财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财产税的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税款计算等内容。
-关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关税的计税方法、关税纳税义务、关税免除等内容。
4.公司财务会计知识-会计基础知识:包括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内容。
-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解读等内容。
-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管理决策分析等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包括财务比率分析、财务指标分析、财务报表解读等内容。
以上是2024年CPA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考生应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并运用到实际的会计和财务实践中。
同时,需要通过题目的练习和模拟考试来巩固和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定金--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7定金三、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1.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2.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原则上属于违约定金。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购货方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如果供货方交付了50万元的货物后,没有按约定提供其余货物。
供货方因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为()万元。
A.100B.50C.20D.10[答疑编号3945090603]『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上代位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上代位性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只有通过做真题才可以真正的总结出一些题型的规律、技巧,了解出题人的套路,从而找出标准的答题方式。
希望大家在做真题的过程中总结出一些题型的规律、技巧,了解出题人的套路。
物上代位性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
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
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答案】A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真题中包含着出题人的意图、重点考点,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研究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吃透真题的出题规律和解题技巧方式。
通过练习真题也能有效地查缺补漏,进一步地去适应考试题目的难度、题型等等。
做久真题就会发现,每年出题都是“换汤不换药”,重点始终是重点,只不过是出题的方式有所变化。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物保+物保、保证+保证、人保+物保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物保+物保、保证+保证、人保+物保【知识点】定金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知识点】定金【例题•单选题】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
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
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取消婚宴。
甲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餐厅应在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之间择一向乙主张,因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B.甲餐厅仅有权请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为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C.因为乙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尚未生效D.甲餐厅无权请求乙支付定金,因为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条款无效【答案】C【解析】(1)选项AC: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无权要求乙承担定金责任;(2)选项BD: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
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皮豆文库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第一篇考情分析一、经济法考试简述1.考试难度如何?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
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
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
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二、考试题型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班讲义(可编辑).doc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班讲义(可编辑)年CPA经济法习题班第一单元合同法律制度一、考点综述【考点】实际履行原则(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免责条款的无效(年案例分析题)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点】多重买卖合同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考点】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年案例分析题)【考点】无权处分(年案例分析题)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约定不明的处理(年案例分析题、年案例分析题)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规则()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ldquo订立合同时履行地rdquo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19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共30页文档

2019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概念及特征◆ 四个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
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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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合同的担保
考点02:定金(★★★)(P91)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
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需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C
【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丙)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考点03:物保+物保(★★)(P67)
1.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考点04:人保+物保(★★★)(P89)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
(1)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相关链接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链接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05:保证+保证(★★)(P87)
1.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2)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释1】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解释2】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不同的: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方式,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而连带共同保证是共同保证的一种形式,是两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