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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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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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收率
9
二、 简易
全部征 税项目
4%征收率
10
计税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
方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征税
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12
其中: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即征即
退项目 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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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免抵 退税 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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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免税 应税服务
17
18 —— ——
纳税人名称:(公章) 项目及栏次
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开具税控增值税专 用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
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调整
合计
应税服 务扣除
扣除后
销售额 1
销项
销项
销项
销项
(应纳) 销售额 (应纳) 销售额 (应纳) 销售额 (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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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

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

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规范备案办理,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时间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简易计税备案).二、简易计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三、管理要求(一)在总局未下发新表样之前,暂使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表中未注明的简易征收项目,纳税人根据附件2中列明的简易项目名称,在”备案事项—其他”位置填写具体的备案项目.(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对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及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比照上述试点一般纳税人备案规定办理.备案时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连同附件5列明的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国税机关.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附件 2 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附件 3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附件4 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申报登记清单附件 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备案办理操作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切实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的备案业务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时间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差额征税备案).二、差额征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附件1);(二)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三、管理要求(一)对差额征税项目,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实行差额征税的建筑企业需按照合同项目在机构所在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分别填报《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报送《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附件3).(三)差额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申请备案表附件 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附件3 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操作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的规定,为保证试点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试点过渡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范围(一)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办理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和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的试点纳税人.(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三)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2.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3.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二、备案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三、备案资料及备案流程(一)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核准类减免税,其中,过渡政策涉及的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2项扣减增值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2项即征即退项目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二)除本指南第一条第三款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外,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附件1)或《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另需报送附列资料的按《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附件3)的要求报送.(三)具体备案流程及要求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四、管理要求(一)试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三)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

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

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本条目执行参考:1、城际间轻轨。

城际间轻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不属于铁路运输,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汽车租赁业务。

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

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汽车代驾。

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5、快递业务。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

序号行业名称大类行业名称小类应税服务项目税率(征收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行业代码大类行业名称大类行业代码中类行业名称中类行业代码小类行业名称说明征收品目代码征收品目名称5411公共电汽车客运6012陆路运输公路客运5413出租车客运6012陆路运输公路客运542公路旅客运输5420公路旅客运输指城市以外道路的旅客运输活动6012陆路运输公路客运543道路货物运输5430道路货物运输指所有道路的货物运输活动6011陆路运输公路货运5412城市轨道交通6012陆路运输公路客运6013陆路运输缆车货运6014陆路运输缆车客运6015陆路运输索道货运6016陆路运输索道客运6017其他陆路货运6018其他陆路客运6026其他水路客运6022水路运输程租客运6024水路运输期租客运615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5512内河旅客运输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旅客运输活动6026其他水路客运5513客运轮渡运输指城市及其他水域旅客轮渡运输活动6026其他水路客运6021水路运输程租货运6023水路运输期租货运6025其他水路货运615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5522沿海货物运输6025其他水路货运5523内河货物运输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货物运输活动6025其他水路货运水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及征收品目对照说明表1 2陆路运输服务11%(税率)、3%(征收率)11%(税率)、3%(征收率)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照表
二、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新增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1.技术咨询服务中增加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
2.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延伸到采矿、工程施工后。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营改增应税服务行业分类及注释

营改增应税服务行业分类及注释
业务类型:根据应税服务业务的类型和特点,将应税服务行业进行分类
章节副标题
营改增应税服务行业分类
交通运输业
定义: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注释: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中属于应税服务行业之一,需要缴纳增值税。
安装服务:指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各类设备、金属结构制作(加工)、装配、调试及配套工程作业。
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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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是指提供金融和保险服务的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
在营改增应税服务行业中,金融保险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一种,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金融保险业的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等金融服务;提供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等保险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和保险服务。
电信业
定义:电信业是指通过有线、无线、光纤或其他电磁系统,传送、发射或接收声音、数据、文本、视频、图像或其他形式的信息的服务。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数据传送和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纳税义务人: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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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是指差额征税允许扣除的项目:比如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等等。

追问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专门的抵扣表格填写,填写发票号码、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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