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厂 场 现场验收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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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湖北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B类)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1
2
3
4
现场审核日期:年月日;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5
填表说明
1.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简称《设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屠宰与检验等方面要求,特制订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清理审核标准,适用于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审核。

2、本表审核结论设为“符合”、“不符合”。

其中:
(1)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完全相符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2)当审核项目与标准基本相符,但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该项目判为“符合”。

(3)当审核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该项目判为“不符合”。

6。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附件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杳标准
1.制定依据
根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标准。

2.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共160项,其中重点项目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

检查项目表见附录IQ
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14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智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湖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

3.检查方法
根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咨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检查。

4.检查结果
每项检查结果分为“N"JY-”J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标为项目
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枪查结果标为
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Y-''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
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
5.检查结论
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
6.有关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检杳结论为“不符合《生猪暑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检查组应保留相关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附录1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项目表。

标准化生猪屠宰厂现场评审标准

标准化生猪屠宰厂现场评审标准
2.5
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2.6
建有检疫报检室、肉品检验室、“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室等,配置“瘦肉精”、水分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办公设备和档案资料柜。
(1)
(1)
(2)
(3)
(4)
(5)
(2)
(6)
(7)
(8)
(9)
(10)
标准化生猪屠宰厂现场评审标准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问题与建议
符合
不符合
一、资




★1.1
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定点屠宰证牌不得租借转让;
1.2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生猪定点屠宰业务一致;
1.9
屠宰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有效,统一上墙;
1.10
公布企业质量承诺,设立公示牌,标明承诺内容,声明承担义务;
二.









2.1
选址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厂址应在城乡居住区下风侧和河流下游,远离居民生活区、学校、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
2.2
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物质、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垃圾场等产生污染的场所,交通运输方便 ;
1.3
厂区整洁,门口悬挂企业名牌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1.4
屠宰厂应建立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1.5
设有独立的屠宰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履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职责,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相互兼任;

屠宰检操作规程

屠宰检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A类)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序号
基本要求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检疫要求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7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二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现场查验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

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

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

牛羊定点屠宰场验收标准

牛羊定点屠宰场验收标准

屠 宰 车 间
屠宰车间 屠宰间的设计面积
冷却间、胴体发货间 、副产品发货间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 半清洁区和清洁区 屠宰间的设计高度和 柱距 车间内的墙裙高度 集血间的墙裙、地面 检验室的设置 屠宰车间废弃物收集 间设置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 品发货间使用的台、 池材质 屠宰车间内的设置 屠宰车间内车辆通道 的宽度 分割车间包括的必要 设备 分割车间面积
方米;15-30吨、每吨25-30平方米;5-15吨、每
;10-20吨每吨25-30平方米;5-10吨每吨30-35
应取12℃。

—剥皮—胴体加工顺序设置。
超过40分钟。其中从放血到取出内脏的时间不得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免使活畜受到强烈的刺激。
为90~120V,电击时间5~11秒,电流强度0.5~ 现场查验
42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 43 集血间墙裙、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地面
44 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的需要。 45 屠宰车间的废弃物收集间应设置在内脏加工间的邻近处且应有直通车间外
46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
现场查验
环保部门文 件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面的要求。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畜、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
卫生部门文 件
所。
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现场查验 料. 现场查验 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 现场查验 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畜禽屠宰厂(场)设立相关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畜禽屠宰厂(场)设立相关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畜禽屠宰厂(场)设立相关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畜禽屠宰厂(场)设立相关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为规范畜禽屠宰厂(场)验收程序,统一验收标准,严格畜禽屠宰厂(场)准入条件,自治区农牧业厅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厂(场)设立验收程序(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猪牛羊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禽类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工作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农牧业厅。

联系人:李轲联系电话:************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厂(场)设立验收程序(试行)一、畜禽屠宰厂(场)设立的验收申请(一)申请部门:由屠宰企业向当地旗县农牧业局申请验收。

(二)申请时间:试生产前一个月(三)提交基本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2、土地使用证明;3、规划许可;4、环保部门的环保许可;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审核验收(一)旗县初审由当地旗县农牧业局对屠宰企业进行初审,包括审查相关原始资料和实地查看,并出具旗县农牧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验收1、组成专家组:盟市农牧业局收到申请后,组成由盟市、旗县两级农牧部门构成的专家组(3人以上),对屠宰企业进行实地查验。

2、验收时间:试生产期间3、验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猪牛羊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禽类屠宰厂(场)验收标准(试行)》4、专家意见书:专家组根据查验情况出具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书内容应该包含厂址选择与厂区布置、厂房与车间、设备、设施与试生产过程、官方兽医室和实验室等基本建设情况,检验等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和需要整改完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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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生产记录。
C
有宰后检验结果记录。
C
有产品销售台账。
C
有上岗人员资格培训记录。
C
有病害猪(肉)处理通知单。
C有Leabharlann 害猪(肉)无害化处理记录。B
9
检验化验室
现场查看
有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检验室。
C
检验室配备必须的检验器材、仪器、设备。
C
检验设备定期校准鉴定,并处于良好状态。
C
有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有毒有害物质及水分的快速检测能力。
附件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现场验收审核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场验收审核项目
序号
现场验收审核内容
现场验收审核方式
现场验收审核要求
要求属性
现场验收审核结论
备注
厂(场)区选址与布局
1
厂(场)区选址
1.现场查看
2.核查屠宰企业厂区地理方位图
符合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A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C
所有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以及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及运输工具等使用的材料应表面光滑、无毒、不渗水、耐腐蚀、不生锈,并便于清洗消毒。
B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烫毛生产线和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
B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人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人的消毒池。
C
应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致昏器、悬挂输送机、浸烫池、脱毛机(或剥皮机)、劈半机等。
B
注:A项全部符合,且B项不符合项小于5项,C项不符合项小于10项,可通过现场验收审核;有一个A项不符合,或者5项以上B项不符合,或者10项以上C项不符合,不得通过现场验收审核。
B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B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B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B
应有病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密闭不漏水的专用容器、运输工具。
C
5
卫生设备设施
现场查看
在厂区的非清洁区内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该设施必须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能防止害虫、鼠类等进入繁殖。
C
有废水、废气(汽)处理系统,并保持良好状态。
C
生产车间进口处及车间内的适当地点、厕所出口等,设有热水、冷水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并配有洗手液及干手器。
A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A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A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A
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C
远离居民区,并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至少500m以上。
C
2
厂(场)区布局
1.现场查看
2.核查屠宰企业厂区平面布局图
现场验收审核方式
现场验收审核要求
要求属性
现场验收审核结论
备注
设施设备
3
照明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A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A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A
4
屠宰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
生猪屠宰设计规模应达到每小时30头以上。
B
生猪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和卸猪站台、赶猪道等设施。
C
屠宰间和分割间内,有非手动式的洗手设施。
C
品质管理
6
品质管理机构
1.现场查看
2.核查屠宰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各车间设专职质检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
B
7
品质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
1.核查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2.现场考核。
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
C
熟悉屠宰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B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环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B
放血槽和集血池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起始段(8〜10)m坡度不应低于5%,最低处应分设血、水输送管道。集血池最小应能容纳3小时屠宰的集血量,池底应有2%坡度,并与排血管相连。
A
屠宰车间内应划分为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两区域划分明确,不得交叉污染。
C
厂(场)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
C
厂(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B
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C
现场验收审核项目
序号
现场验收审核内容
B
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B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A
入厂(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A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A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A
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C
有生产工艺操作核查制度
C
有清场管理制度
C
有各种原始记录和生产管理记录管理制度
C
有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
C
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C
遵守国家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A
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B
9
生产检验记录
现场查看
有宰前检验记录。
B
有生猪送宰交接记录。
B
屠宰车间应有赶猪通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寄生虫检疫室等。
B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应在420㎡以上,净高不宜低于5m。
C
车间内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痕、无局部积水。
B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闭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 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 m。
厂(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主要通道及场地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
A
厂(场)区布局合理,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应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人口,产品和人员出人口应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A
厂(场)区整洁卫生,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C
质量负责人
1.核查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2.现场考核。
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
C
熟悉屠宰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C
屠宰技术工人
1.核查健康证明。
2.现场技能考核。
一年内健康合格证明。
B
熟练操作步骤。
B
检验化验员
1.核查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2.现场考核。
7名以上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C
熟悉屠宰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C
主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兽医资格。
B
8
管理制度
现场查看
有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
C
有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C
有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C
有在加工过程中检验的不合格品及成品检验中的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C
有宰前、屠宰分割过程中及宰后的检验流程和检验制度,包括各环节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和检验方法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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