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制度

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和干预妊娠风险,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开展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工作的单位。
1.3 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全面评估,分类管理;(3)动态监测,及时干预;(4)以人为本,尊重患者意愿。
二、妊娠风险筛查2.1 筛查对象所有孕妇均应纳入妊娠风险筛查范围。
2.2 筛查内容(1)基本信息:年龄、孕次、产次、孕育史、家族遗传史等;(2)健康状况:血压、血糖、血红蛋白、尿蛋白等指标;(3)超声检查:胎儿生长发育、羊水量、胎盘位置等;(4)血清学检查:唐氏筛查、胎儿畸形筛查等;(5)其他检查:如地中海贫血筛查、宫颈病变筛查等。
2.3 筛查方法(1)问卷调查:了解孕妇的基本信息、孕育史、家族遗传史等;(2)体格检查:测量血压、体重、身高、腹围等指标;(3)实验室检查:检测血红蛋白、尿蛋白、血糖等指标;(4)影像学检查:进行超声检查,观察胎儿生长发育、羊水量、胎盘位置等;(5)血清学检查:进行唐氏筛查、胎儿畸形筛查等。
2.4 筛查时间妊娠风险筛查应贯穿整个孕期,分为以下阶段:(1)孕早期:进行基本信息和健康状况筛查;(2)孕中期:进行超声检查和血清学检查;(3)孕晚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干预。
三、妊娠风险评估3.1 风险评估方法(1)根据筛查结果,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2)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风险因素进行评分;(3)根据评分结果,将孕妇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
3.2 风险评估内容(1)孕妇健康状况:血压、血糖、血红蛋白、尿蛋白等指标;(2)胎儿生长发育:胎儿生长发育指标、羊水量、胎盘位置等;(3)孕妇心理状态:焦虑、抑郁等心理状况;(4)家庭和社会因素: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支持系统、社会关系等。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三条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妊娠风险评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基本情况、病史、体检、辅助检查等方面。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血压、血糖等情况,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告知孕产妇,并根据风险分级提供相应的保健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妊娠风险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规范化产前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分娩风险评估,制定分娩计划,并告知孕产妇及其家属。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与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不断提高评估与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保密与信息安全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的个人信息和评估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孕产期,妈妈和宝宝的健康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并发症,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羊水过少等。
为了确保孕妇和宝宝的健康,需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二、目标与目的1. 目标:减少孕产期并发症的发生,提高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水平。
2. 目的:通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识别出高风险孕妇并进行干预和管理,降低不良后果的产生。
三、实施步骤1. 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妊娠风险评估模型,包括相关检查项目与指标,例如孕早期血糖、血压、超声检查等。
2. 风险筛查与评估:对孕妇进行定期筛查,根据评估模型,对每位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出高风险孕妇。
3. 高风险孕妇管理:对高风险孕妇进行个体化管理,制定合适的干预措施,如药物治疗、营养咨询、心理疏导等。
4. 风险监测与反馈:高风险孕妇需定期监测指标和健康状况,定期评估疗效,并及时反馈给孕妇和相关医疗人员,以调整干预措施。
5. 多学科合作:建立跨学科合作机制,包括妇产科、内分泌科、营养科、心理科等,为高风险孕妇提供全方位的管理与支持。
四、质量控制与评估1. 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制定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标准操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 定期评估与改进:定期对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包括筛查率、诊断率、干预效果等,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五、人员培训与科普教育1. 培训医护人员:对参与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风险评估与管理的能力。
2. 设置科普教育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增加孕妇和家属的风险意识。
六、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预期可以及时发现和干预高风险孕妇,减少孕产期并发症的发生,提高孕妇和宝宝的健康水平,同时也提高了妇产科医护人员的妊娠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了孕产妇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管理。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及管理规范

工作内容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 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一)妊娠风险筛查。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见附件2)。孕产妇符合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1.筛查内容。 筛查项目分为“必选”和“建议”两类项目。必选项目为对所有孕妇应当询问、检 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 制定实施方案时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必选和建议检查项目。
01 工作职责 02 工作内容 03 质量控制
目录/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
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 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 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工作内容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 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 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 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 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一、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4.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培训。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4.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二、工作内容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5月印发,2006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为做好配套实施,我厅组织制定了《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等4个相关配套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3。
产前咨询技术指南(试行)4。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伦理指导原则二○○六年八月八日附件1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技术规范地中海贫血(以下简称地贫)是一种由珠蛋白基因缺失或突变导致肽链合成障碍而引起的溶血性贫血,是我省发病率最高的人类单基因遗传病之一。
为规范我省地贫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地贫产前筛查(一)基本要求。
1、开展地贫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机构)应符合《广东省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2、地贫产前筛查机构应与具有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并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体系.产前诊断机构应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
(二)技术规范。
1、地贫产前初筛。
在地贫高发地区,凡未做过地贫筛查的孕妇应建议其进行地贫筛查。
地贫的初步筛查应推广使用血液红细胞指数(MCV,MCH)等适宜技术。
对红细胞指数下降的,应书面建议进一步做地贫产前筛查,并按规定转诊。
不具备红细胞指数检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书面建议当事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该项目检查,或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筛查.2、地贫产前筛查。
对产前检查和血液红细胞指数初筛发现的地贫可疑孕妇,应采用血红蛋白(Hb)电泳技术或/和高效液相色谱(HPLC)技术作进一步筛查,对检测结果为HbA2降低或临界值的,则再作血清铁测定。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10精神病缓解期
2.11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失神发作)、重症肌无力(病变波及四肢骨骼肌和延脑部肌肉)等
2.12其他
3.孕产期并发症
3.1三胎及以上妊娠
3.2 Rh血型不合
3.3疤痕子宫(距末次子宫手术间隔<18月)
3.4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置胎盘或伴有可疑胎盘植入
3.5各类子宫手术史(如剖宫产、宫角妊娠、子宫肌瘤挖除术等)≥2次
2.1.4无合并症的轻度的肺动脉狭窄和二尖瓣脱垂
2.2呼吸系统疾病:经呼吸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肺功能正常
2.3消化系统疾病: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2.4泌尿系统疾病: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2.5内分泌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等
2.6血液系统疾病:
附件2【1】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评估分级
孕产妇相关情况
绿色
(低风险)
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黄色
(一般风险)
1.基本情况
1.1年龄≥35岁或≤18岁
1.2 BMI>25或<18.5
1.3生殖道畸形
1.4骨盆狭小
1.5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异位妊娠、滋养细胞疾病等)
1.3消化系统疾病:重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严重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影响孕产妇生命的疾病
1.4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肾脏疾病伴高血压、肾功能不全(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5内分泌系统疾病:
1.5.1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周围神经病变等
1.5.2甲状腺功能亢进并发心脏病、感染、肝功能异常、精神异常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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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穗府办〔201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相关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下同)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妊娠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第二章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条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根据孕产期不同阶段分为妊娠期风险评估与管理、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五条妊娠期风险分类。
根据孕妇相关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既往史、本次妊娠情况等),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粉红(高风险)、红(极高风险)、紫(传染病)”6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妊娠期》(附件2-1)。
评估为绿色的孕妇为普通妊娠;黄色、橙色、粉红色、红色、紫色的孕妇为合并高危因素的妊娠,其中粉红色和红色属于严重高危妊娠。
同时符合两个级别及以上情形,以级别高的情形为分级标准, 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
具体如下:(一)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
孕妇基本情况良好,除足月妊娠胎膜早破外,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二)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
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
(三)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
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
(四)粉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
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较大威胁。
(五)红色标识:妊娠风险极高。
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六)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梅毒、HIV感染及艾滋病、结核病、重症感染性肺炎、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等。
第六条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
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备、人员资质、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妊娠风险监护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详见附件3),分别对应监护最高妊娠风险为绿色、黄色、橙色、粉红色、红色类别的孕妇;紫色对应患有传染病的孕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要求由相关医疗机构管理。
第七条妊娠期风险评估。
(一)首次评估。
强化首诊筛查责任。
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附件1)对首次建档的孕妇实施妊娠风险因素筛查,符合筛查评估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照《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妊娠期》(附件2-1)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产科病历(含纸质病历、广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或医院信息系统,下同)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篇》的首页按颜色分级标记。
(二)动态评估。
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每次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产科病历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篇》的首页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监护与转诊。
(一)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情况,按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对应颜色标识风险级别及以下的孕妇,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
对于超出本机构监护能力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应当给予转诊指导,不应超范围监护。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粉红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二)Ⅳ、Ⅴ类助产机构应将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粉红色”和“红色”)的孕妇作为孕产妇保健管理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
原则上Ⅳ类助产机构监护“粉红色”孕产妇占其监护全部孕产妇比例应不低于25%,Ⅴ类助产机构监护“红色”孕产妇比例不低于2%。
(三)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Ⅴ类助产机构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Ⅴ类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如妊娠风险因素为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原则上建议其至Ⅴ类综合性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对于可能危及生命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高级职称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四)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妇,接诊助产机构应同时评估其是否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并将其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
助产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与诊疗常规、技术指南等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五)对超出本机构监护级别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强调风险、及时做好知情告知,建议其转诊至适宜监护类别的助产机构,相关助产机构要做好转诊、接诊工作。
对于经反复告知仍拒绝转诊的孕妇,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Ⅳ类及以下助产机构监护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粉红色”和“红色”)的孕妇,应反复充分知情告知,如孕妇拒绝转诊,每次均应签字确认并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附件4)进行个案上报,“粉红色”和“红色”的孕妇分别在3日内、24小时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
第九条高危妊娠孕妇管理。
(一)助产机构高危妊娠管理。
Ⅲ类以上及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应设立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并做到门诊、病房管理一贯制。
Ⅱ类及以下机构由具备主治医师职称以上/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3年以上的医师专人负责,Ⅲ类及以上机构由具备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医师专人负责。
高危妊娠孕妇应由专科门诊及时落实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
鼓励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建立高危妊娠管理档案,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和妊娠结局的全过程及转诊情况。
(二)助产机构高危妊娠随访。
各助产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孕妇个案追踪、随访及召回工作机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未按约定时间来复诊的高危妊娠孕妇进行召回及追踪随访,保障母婴安全。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妇,或经产科主任评定可能引起母婴严重不良后果的妊娠风险分级为“粉红色”的孕妇,如超过预约复诊日期2周未复诊并确认失访者,助产机构应在3天内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报送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对于病情严重、自动放弃治疗出院或拒绝住院治疗的孕产妇,助产机构应在当日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及时报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会同镇街(村)居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追踪,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危妊娠随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高危妊娠孕妇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期保健管理)重点内容,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高危妊娠孕妇按照评估结果在对应类别及以上的助产机构就医,并追踪随访高危妊娠结局。
在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对重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主动提供孕期保健管理服务,并指导其到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规范产检与分娩。
第十条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
根据产时并发症及对产妇、围产儿的危害程度评估,以下属于产时高风险疾病:严重产后出血(出血量>1000ml)、羊水栓塞、胎盘早剥、子宫破裂、脐带脱垂、头位难产需阴道助产者、肩难产、会阴裂伤Ⅲ度以上、子宫内翻、产时宫内感染、茧状腹或盆腔严重粘连的剖宫产、第二产程紧急剖宫产、有催引产指征分娩者等严重的产时并发症,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产时与产后》(附件2-2)。
助产机构应积极就地救治,其中危重症孕产妇应按要求做好报告、会诊、抢救等重症救治工作。
严重的产时并发症的孕产妇应参照严重高危妊娠做好产时及产后的孕产妇保健管理。
第十一条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
从分娩到产后42天,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或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产褥期中暑、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血栓栓塞性疾病、产后抑郁症等属于产后高风险疾病,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产时与产后》(附件2-2),经积极治疗后病情无明显改善者,应及时转诊至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孕产妇风险管理结案。
(一)孕产妇风险因素经处理后痊愈,可结案;(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后妊娠风险因素对产妇身体健康不再产生危害作用,出院前结案;(三)分娩后仍存在可能危害产妇身体健康的风险因素,应追踪其专科治疗情况,并随访至产后42天结案;(四)确定孕产妇转诊到上级机构后,转出机构的孕产妇风险管理工作视为结案;(五)孕产妇死亡,可结案。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组织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定期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
(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负责将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和助产技术管理的年度督查,按要求组织年度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评估,加强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每年定期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与年度督导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负责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每年开展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区级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进行复核督导;组织对妊娠风险分级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负责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反馈;每年向市卫生健康委汇报并向助产机构通报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