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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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4篇)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4篇)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的聘任事项,包括教师、教辅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聘任制是指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岗位要求,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对教职工进行聘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依据能力、业绩和道德素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考察。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聘任工作机构,明确各级聘任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聘任程序第六条教职工的聘任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评估和聘任决策等环节。

第七条提出申请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教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核实其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以及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第九条面试评估是指学校组织专家、领导和同行对教职工进行面试、试讲、答辩等环节,全面评估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根据资格审查和面试评估的结果,学校聘任机构进行评议和决策,确定是否聘任该教职工,并确定聘任级别和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所有的聘任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聘任标准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和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聘任标准,明确各类岗位的要求和教职工的聘任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标准主要包括学历、学术成果、教学和科研能力、专业技能、工作经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学历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确定,可以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学历层次。

第十五条学术成果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确定,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著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六条教学和科研能力要求主要包括教学评价、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专业技能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确定,包括计算机应用、实验技术、艺术表演等方面的技能。

第十八条工作经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教学经验、科研经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

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无邪教问题。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4.计划生育证明;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610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6.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与教师一学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

民办机构教师管理制度

民办机构教师管理制度

民办机构教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机构教师管理工作,保障教师的权益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性质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小学、中学、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教师招聘、考核、培训、激励、奖惩、管理等方面,旨在建立科学、严格的教师管理制度。

第二章教师招聘第四条民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公平、择优招聘教师。

第五条教师招聘应当按照教学需求和教师资质要求确定招聘计划,并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招聘教师需进行资格审查,保证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

第七条新招聘的教师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章教师考核第八条民办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的教师考核机制,评估教师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师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能力、业绩表现、教学方法、学生评价等方面。

第十条教师考核结果应当与薪酬、晋升等挂钩,对考核合格的教师进行奖励,并对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必要的激励和督促。

第四章教师培训第十一条民办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包括教学方法、课程设计、教学评价等方面,旨在提升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十三条教师培训可以通过集中培训、个人自学、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鼓励教师在培训中积极参与和分享经验。

第五章教师激励第十四条民办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奖励教师的优秀表现和成绩突出者。

第十五条激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务等,以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民办机构应当根据教师的贡献和表现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并对其进行公开评价和表彰。

第六章教师奖惩第十七条民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奖惩制度,对教师的行为进行奖惩,并保证奖惩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对于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肯定,激励其继续努力。

第十九条对于教学不合格、工作懈怠、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教师,应当按程序进行惩处,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告、降职或辞退等。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范本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范本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范本一、引言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是为了规范教职工的招聘、聘用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

本制度旨在明确学校教职工的选拔与聘任标准、程序和权责,并确保透明、公正、公平的选拔与聘用体系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招聘、聘用及管理工作。

三、招聘与选拔1. 招聘标准:学校将根据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招聘标准,包括教育背景、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以保证招聘对象具备岗位所需的能力和素质。

2. 招聘程序:学校将通过内部推荐、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教职工的招聘,确保广泛征集并选拔人才。

3. 选拔程序:学校将按照招聘岗位的要求,通过综合评审、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并制作相应的考核报告。

四、聘用与任职1. 聘用条件: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申请材料、面试结果、专业能力等综合评价,确定是否聘用,并制定相应的聘用条件。

2. 聘用合同:学校将与被聘用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试用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设立试用期,对新聘用的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符合要求的,将转为正式职工;考核不合格的,将终止聘用关系。

4. 岗位任职: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实际工作业绩和能力,安排适当的岗位任职,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潜力。

五、教职工管理1. 职称评定: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学术研究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进行职称评定,确保评选过程公正公平。

2. 专业发展:学校将制定相关规定,鼓励教职工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培训等活动,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3. 职业发展:学校将为教职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鼓励其积极投身学校发展,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晋升机制。

六、绩效评估与考核1. 绩效评估:学校将通过绩效指标、工作考核等方式评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 考核程序:学校将制定相应的考核程序和评分标准,对教职工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并记录在档案中。

3. 奖惩机制: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绩效表现,及时给予奖励和鼓励,同时对工作不称职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教职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临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聘任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临聘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确保选拔过程透明、公正。

2. 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合理设置临聘教师岗位。

3. 优化结构原则:优先选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教学经验和良好师德师风的临聘教师。

三、聘任条件1. 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2.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相关学科教学经验;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5.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聘任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学校通过校内公告、网络等渠道发布临聘教师招聘信息;2. 报名及资格审查:应聘者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学校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3. 面试: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4. 聘任决定:根据面试结果,学校确定拟聘临聘教师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5. 签订合同:学校与聘用的临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五、岗位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2. 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3.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4.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个性,维护学生合法权益;5.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六、考核与奖惩1. 学校对临聘教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工作态度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3. 对表现优秀的临聘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4.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不达标的临聘教师,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七、解聘1.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3. 考核不合格的;4.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调整临聘教师岗位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制定

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制定

一、前言为了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教师职责,规范教师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2. 提高教师素质,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队伍稳定;3.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4.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全体在编教师。

四、制度内容1. 教师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2)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3)认真备课、上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教育教学任务;(4)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5)维护学校声誉,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2. 教师考勤(1)教师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请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校;(3)请假期间,教师应自觉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4)学校每月对教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3. 教师考核评价(1)学校设立教师考核评价委员会,负责教师考核评价工作;(2)教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成果、班级管理等方面;(3)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4)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4. 教师培训与进修(1)学校每年为教师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2)鼓励教师参加各类进修活动,提升自身专业素养;(3)教师培训与进修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5. 教师奖惩(1)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3)对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视情节予以解聘。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制定,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实施;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3.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范文

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范文一、基本原则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促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师团队的整体素质。

二、教师招聘1.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招聘。

2. 教师招聘应主要从具有教育学或学前教育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中选择。

3. 招聘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录用人员。

三、入职管理1. 入职前,新教师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并进行相关的政治审查。

2. 新教师应接受岗前培训,了解和掌握幼儿园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等内容。

3. 在职教师需定期参加教师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四、教师考核1. 年度考核应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工作责任心、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 考核过程应充分尊重教师权益,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方式。

3.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岗位晋升、聘任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教师激励1. 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工资调整和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2. 优秀教师将享受一定的奖励,如工资奖金、学习机会、晋升机会等。

3. 幼儿园应通过教师职称评审、职称晋升等方式,鼓励教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六、教师交流1. 幼儿园应鼓励教师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上岗交流,提供相应的交流平台。

2. 定期组织教师座谈、研讨会、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和分享。

七、教师奖惩1. 对教师严重违纪、违法、混淆公私、严重失职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2. 对优秀教师,应予以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发展、创新。

八、教师退出1. 教师可以提出辞职申请,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幼儿园,并履行相关手续。

2. 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辞职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幼儿园同意后正式离职。

九、监督与评估1.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外聘老师管理制度

外聘老师管理制度

外聘老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老师的管理,发挥他们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聘老师是指校外具有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被学校聘用为专任教师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遴选外聘老师应当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建立公平、公正的选聘制度。

第四条学校应当为外聘老师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外聘老师的管理必须遵循教育教学方针,加强对其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制定本管理制度,是为了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外聘老师,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外聘老师的聘用第八条学校聘用外聘老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程序,经过合格的面试和资格审核。

第九条任课需求由学校教务处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主任审批,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发布招聘启事。

第十条学校应当向外聘老师提供详细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说明,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教学任务、薪酬待遇、工作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外聘老师的档案,记录其个人资料、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外聘老师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提升教学水平。

第三章外聘老师的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负责对外聘老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他们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外聘老师的机制,对其教学业绩和教学态度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对未达标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外聘老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设备支持,保障其正常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对外聘老师的工作要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外聘老师的教学档案,记录其教学情况、学生评价等信息,为评职称和晋升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外聘老师的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激励教师,提高其教学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第四章外聘老师的培训第十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外聘老师参加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和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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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x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

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无邪教问题。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4.计划生育证明;5.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610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6.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与教师一学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已与xxx区内教育系统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教师。

第三章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受聘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二)依法参加xx市社会保险;(三)聘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并在寒暑假内享受基本工资;(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五)参加职称评定和晋升;(六)参加市、区教师业务培训(培训经费所在单位负责60%、教师本人负责40%)。

第十一条受聘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尊重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第十二条正式受聘教师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元。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签订:(一)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参照使用由xxx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格式,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校长与学校董事长签订合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与校长签订合同;学校中层干部和其他教师由校长与其签订合同。

(三)聘用合同签订后,可送劳动部门鉴证或公证部门公证。

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四)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期限;(二)工作内容和职责;(三)工作报酬;(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工作纪律;(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八)争议的处理;(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按原定程序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二)因特殊情况,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中途终止或变更聘用合同。

(三)在聘用合同期满前至少一个星期时间,由用人单位向受聘人发出书面通知,征求受聘人是否续聘的意见,然后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受聘人的意见决定续聘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关系自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三)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的;(四)受聘人死亡的。

第五章解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第十七条教师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解除合同:(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等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五)品行不良,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未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但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的。

第十九条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聘:(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因公负伤、致残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一)项中,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受聘人的病、伤假工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四)其他受聘人认为应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对等通知对方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向工会和全体教职工说明情况,方可裁减人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受聘人经济补偿金:(一)依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的;(二)依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受聘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受聘人本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属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解聘程序:(一)校长的解聘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二)副校长的解聘由校长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董事长批准;(三)中层干部和一般教师的解聘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教师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暂缓发放当月工资,如确定由该教师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可在暂缓发放的工资中给予相应扣除。

第六章调入教师条件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符合xx市xxx区调干条件且在所在民办学校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教师,经各民办学校推荐,报区教育局审查,再经区人事局批准后,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调入教师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有关费用按规定缴纳。

其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八条调入教师从入户之日起,必须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4年以上方可提出流动。

第二十九条调入教师的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其缴费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调入教师工作一年后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微利房。

第三十一条已调入教师落聘后的管理:(一)由学校安排培训或其他工作;(二)由区教育局社管办或人事科推荐到其他学校工作;(三)由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其他行业工作;(四)自行联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已调入教师的落聘、解聘后的生活待遇:(一)落聘后的教师不保留原职务工资,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二)落聘、解聘的教师,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人解聘前的基本工资发给生活费,第4个月至第6个月按上述基本工资的50%发给生活费,满半年后停止发放并办理辞退手续;(三)拒聘人员从生效之日起有1个月的自行流动权,期满后停发生活费并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主管教育部门可通报批评,限其整改;学校领导以权谋私或对教师打击报复的,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建议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落聘、解聘、拒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师对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级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区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xxx区民办学校的职工聘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民办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区教育局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xxx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条本规定自2001年12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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