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危险化学品在各个领域的使用不可避免。
然而,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其运输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本文将以中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为例,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运输资质要求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等。
同时,运输单位还需要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运输要求。
2. 运输标识要求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中,正确的标识是确保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规定,运输单位必须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明确的标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标识的磨损或丢失。
例如,在运输车辆上粘贴适当的危险化学品标识或警示标志等。
3. 运输车辆要求运输车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规定要求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以下特点:密闭性好,防火防爆性能强,装载装置牢固可靠,紧急事故处理设备齐全等。
此外,运输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4. 运输人员要求运输人员是危化品运输中的关键环节。
规定要求运输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熟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知识和规定,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 突发事件处理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规定要求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且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运输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危险,减少事故的扩大和后果。
三、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危化品运输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所有人员、车辆、设备、场所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车辆管理第四条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环保标志等证件。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防止因车辆故障引发事故。
第六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泄漏、防静电、防碰撞等设备。
第七条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安装车辆标志,标明危险品类别、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三章运输人员管理第八条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九条运输人员应熟悉危险化学品特性、运输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运输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运输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避免违规停车、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应配备安全员,负责全程监督,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途中,如遇恶劣天气、道路拥堵等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应立即停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运输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运输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危化品的运输安全方案

第1篇
危化品的运输安全方案
一、概述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过程中人员、环境和物资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危化品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化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及个人。涉及的危化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腐蚀品等。
2.人员培训与资质ຫໍສະໝຸດ 求-企业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其熟悉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且定期接受复训,以保持专业素养。
3.运输车辆与设备管理
-车辆选择: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车辆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
四、监督检查
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定期对运输安全情况进行自查。
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总结
本方案旨在规范危化品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企业、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本方案,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危化品运输环境。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我国危化品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感,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三、运输安全管理体系
1.运输企业资质与责任
-运输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为坚决遏制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如何制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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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
和高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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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
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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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维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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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
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
施设备。
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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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
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 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 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 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 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 《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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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
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
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
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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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
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
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 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
关。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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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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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
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化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危化品运输活动的车辆、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管理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
2. 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驾驶员、押运员、管理人员等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四、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1. 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手续,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 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反光标志等。
3. 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
五、运输人员1. 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熟悉危化品运输安全知识。
2. 驾驶员、押运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 驾驶员、押运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运输要求。
六、运输路线及时间1. 运输路线应选择安全、畅通的道路,避开易燃易爆区域。
2. 运输时间应避开恶劣天气,确保运输安全。
七、运输过程管理1. 运输前,驾驶员、押运员应检查车辆、货物,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押运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运输情况。
3. 运输途中,驾驶员、押运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 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应立即停车,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八、应急处置1. 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2. 发生火灾、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押运员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 报告事故情况,等待救援。
九、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三篇)

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是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主要法规,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颁布,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下面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总则1.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的道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以及与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的其他活动。
2.运输管理的原则:运输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
3.运输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需要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
二、运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自查:运输单位应定期自查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安全状况,确保其符合运输要求。
2.员工培训:运输单位应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运输计划:运输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选择、行驶时间、停靠点等,确保安全和高效。
4.运输措施:运输单位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包装、标识、封存、装卸等,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和事故。
5.事故应急:运输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够及时处置。
三、运输工具的要求1.车辆和设备:运输单位需要配备适用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车辆标识:运输车辆需进行必要的标识,如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要粘贴标志、标签、警示牌等。
3.装载要求:运输单位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包装、运输要求等,合理安排装载方式,并确保装载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和事故。
4.装卸操作:运输单位需要对装卸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装卸过程中注意安全和防护。
四、货物包装和标识1.包装要求:运输单位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运输方式等,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和方法,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变质、不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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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
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第三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