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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11月11日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前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教育部5+2政策文件原文

教育部5+2政策文件原文

教育部5+2政策文件原文为推动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教育部制定了5+2政策,即“五个一批”和“两个一流”计划。

现将政策文件原文全文摘录如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推进高水平本科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推进高水平本科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教育部制定了“五个一批”和“两个一流”计划。

一、实施“五个一批”计划(一)一批课程建设工程。

积极开展课程思政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基础课程和通识教育建设,重视交叉学科和前沿科技,推进产学研一体化。

(二)一批名师团队建设工程。

加强名师队伍建设,注重学科交叉和综合能力培养,推进青年教师成长,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培育高水平教师团队。

(三)一批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工程。

积极推进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建立优质课程数据库,发挥教育资源的最大效益,提升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四)一批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工程。

推进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科研和实践,提高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创新人才。

(五)一批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工程。

推进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加强教育科研,研究教育发展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培育高素质人才。

二、实施“两个一流”计划(一)一流学科建设工程。

加强一流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培育学术领袖和高水平人才,推进学科交叉和前沿科技研究。

(二)一流大学建设工程。

加强一流大学建设,提高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进多元化办学,培育高素质人才,成为世界一流大学。

以上是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推进高水平本科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指导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将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版本号:教育部发文【2020】号发布日期:20年月日生效日期:20年月日签署单位:教育部一、前言1.1 简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推动中小学教育优质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

1.2 定义1) 教育惩戒:指学校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的行为。

2) 学生不当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1.3 目的与原则目的:确保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和有效,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原则:1) 追求公正:教育惩戒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偏袒、不歧视。

2) 注重教育: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主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3) 限制权力:教育惩戒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使。

二、基本原则2.1 权责一致原则教育惩戒的实施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教育惩戒能力。

2.2 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应将教育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师生及其家长进行公开,并及时通知学生的教育惩戒决定和结果。

2.3 报告告知原则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其家长报告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原因和依据。

2.4 适度合理原则教育惩戒应当依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教育和惩处措施。

三、教育惩戒行为及措施3.1 纪律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课。

3.2 行政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严重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开除学籍等。

3.3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情况,学校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如限制活动、责令认错、参加心理辅导等。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1:教育惩戒记录表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2: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相应措施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生违纪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决扭转一些学校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作业育人功能。

作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必要补充。

各地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因材施教,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

在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基础上,切实发挥好作业育人功能,布置科学合理有效作业,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习惯,帮助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学校完善教学管理、开展科学评价、提高教育质量。

二、严控书面作业总量。

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

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三、创新作业类型方式。

学校要根据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需要和完成能力,合理布置书面作业、科学探究、体育锻炼、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作业。

鼓励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科学设计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探索跨学科综合性作业。

切实避免机械、无效训练,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四、提高作业设计质量。

学校要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重点,系统化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教语用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的通知教语用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汉字是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鲜明标志,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汉文字的维系。

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汉字书写能力是中小学生必备的基本技能,是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国民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前,中小学生书写姿势不标准、笔画笔顺不规范、非纸笔化书写导致书写能力弱化等现象较普遍;存在部分地方和学校重视不够,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在培育学生热爱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培养审美能力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等方面发挥作用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发挥其独特的育人功能,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师生语言文化素养,坚持育人为本,培养益于学生终身发展的规范汉字书写习惯与能力;坚持尊重规律,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坚持守正创新,探索数字化赋能规范汉字书写新途径;坚持系统推进,着力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书写坐姿和执笔姿势,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实现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正确掌握规范汉字的字形和书写技能,提高书写能力;引导学生深入了解汉字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坚定文化自信,切实提高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意识。

二、主要举措(一)培养良好书写习惯。

教育部发文取消本科毕业“清考”

教育部发文取消本科毕业“清考”

51关注 /2019年10月12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推出22项举措,对加强本科教育再次加码。

意见明确要求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

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坚决取消毕业前补考等“清考”行为。

所谓“清考”,是指课程期末考试没有通过,补考也没有通过,学校会在毕业前再给一次或两次考试机会。

一般来说,“清考”的考试要求都不太高,目的是让绝大部分此前“挂科”的学生都通过。

取消“清考”制度,就是为了杜绝这种“放水”现象。

此消息一出,随即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网友们普遍对此表示支持,认为大学不是用来混文凭的,取消毕业“清考”正当时。

教育部发文取消本科毕业“清考”06多维解读取消“清考”只是从严治学第一步在大学校园里,学生通识课不愿上、选修课不想上、专业课人到心不到已是常态,反正一场“清考”就可以让各种求学态度的同学在形式上殊途同归。

结果是大学严进宽出,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不说,还间接导致不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能力持怀疑态度。

而现在,“清考”取消,学生们的保护墙被打破,毕业门槛随之提高,同学们除了老老实实补足之前欠下的“学业债”以外,将没有其他退路可言。

由此,高校毕业生输出的质量也有望进一步改善。

当然,取消“清考”、完善考核制度值得提倡,但这不应该成为提高高校人才质量的根本方法。

毕竟,“清考”制度的实施或取消,只是一种教学管理的手段。

如何让手段更好地服务于目的,如何采取更多手段从根本上提高教学质量,扭转学生被动学习的状态,是取消“清考”之后整个社会需要继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例如,教育部下发取消“清考”的通知后,不少网友提议不仅仅要考查学生,更应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对一些不作为的老师进行考核。

网友的呼声反映了当下高校教育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即部分高校更注重学生端的管理而忽略了教师队伍的建设。

教案多年不更新,上课照着PPT 念,醉心于科研项目马马虎虎培养学生、认认真真培养自己……这样的教师虽是少数,却也是腐蚀教学质量的一大因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教师厅函〔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师范大学“优师计划”(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师范生的重要回信精神,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建设教育强国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要求,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确保毕业生按照协议约定,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履约任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教育(一)强调履约要求。

“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

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记录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就业管理。

各培养院校要高度重视“优师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政策宣讲强调履约要求,同时,通过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知识推送等,积极引导毕业生履约任教。

(二)注重榜样引领。

各培养院校要通过一线优秀校长教师报告会、定向县优秀教师谈体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师德养成教育,引导动员广大“优师计划”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弘扬教育家精神,坚定从教初心,到欠发达地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做新时代文明乡风的塑造者,振兴乡村教育的“大先生”。

二、优化就业服务(一)统筹制订招聘计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优师计划”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各类定向培养计划,按照招生当年定向范围,做好“优师计划”毕业生履约任教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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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高校学生不得在同一城市转学
中新网5月26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高校学生10种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等。

通知要求,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强调,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通知明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通知还要求,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

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通知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通知最后说,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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