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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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双减政策的文件

国家关于双减政策的文件

双减政策是指国家针对学科类培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一项政策,旨在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关于双减政策的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文件,
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2.《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这是教育部等六部
门制定的文件,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管要求和措施。

3.《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这是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防范治理措施和要求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这是教育部办公厅制定
的文件,规定了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以上文件是国家关于双减政策的常见文件,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因此,在实施双减政策时需要根据具体的需求和要求了解当地的政策和标准。

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校外线上培训

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校外线上培训

六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校外线上培训作者:来源:《科教新报》2019年第31期7月15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办6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个面向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国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国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意见》强调,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在师资上,线上培训机构要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

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线上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

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经排查发现问题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进行查处,视情节暂停或停止培训平台运营、下架培训应用、关闭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依法进行经济处罚等。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扫黄打非”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是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深入,校外培训从线下向线上迅速发展,为中小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服务。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培训平台存在低俗有害信息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有的培训内容以应试为导向,超标超前,不符合教育规律;学科类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基本教育教学能力;有的培训预付费过高、合理退费难,用户消费风险大。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增加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推动校外线上培训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坚持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线上培训进行监管,促进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有序开展培训业务;坚持协同治理,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

(三)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国校外线上培训及机构的备案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全国统一、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科学监管、培训有序开展、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教监管函〔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一)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

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二)执行预收费管理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教基厅〔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教高[2007]49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2007〕495号)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精神,根据《河南省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现就近期高等学校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改进意见:一、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从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发展趋势,根据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认真制订好“十一五”期间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反对因人设事,不搞平衡照顾,已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

二、加强专业建设,严格控制年度专业增设总量。

高等学校要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本专科专业目录》)内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品牌。

新建院校首批设置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举办本、专科教育未满三年(含三年)的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本专科专业目录》外专业。

其他高等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对专业平均年招生规模不足60人的高等学校,在申请新增专业时,每增加一个新专业,应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教育厅将从严掌握临床医学类、公安类专业,以及非师范学校申请设置教育类专业的申报和审批。

三、注重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严格《本专科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程序。

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2024年学科类培训审批办法

2024年学科类培训审批办法

2024年学科类培训审批办法为规范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类培训,是指以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为主要内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二条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公开审批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四条申请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三)有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的教师队伍;(四)有符合培训项目特点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六)有保障培训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设立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学科类培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学科类培训机构变更名称、举办者、教学地址、培训内容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学科类培训机构终止培训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信息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并定期向家长反馈。

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已成定局

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已成定局

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已成定局作者:胡珊周子琳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21年第10期“双减”政策发布后,33岁的陈思学(化名)经历了他从业以来压力最大的一段时光。

陈思学是宁波一家知名培训机构的负责人。

这家主要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2010年成立。

从2015年开始,整个校外培训行业尤其是学科类培训,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很多培训机构逐渐做大做强。

陈思学创办的培训机构正是在这段时间打响名气,从名不见经传的小机构发展为拥有7个校区、100多名老师、2000多名学生的知名机构,其经营规模在宁波市校外培训市场中处于中上水平。

今年8月,宁波的“双减”工作方案落地,教育系统打出减负组合拳,整个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

“由于学科类培训只能在周中的20:30之前进行,学校又有课后托管,报班学生急剧减少。

‘双减’后,来我们机构培训的学生已经从2000多名锐减到100多名,目前,我们不得已关掉了3个校区,老师也从100多名减少到20多名,预计今年之内还将关掉2个校区。

”陈思学无奈说道,“我们的情况不是个例。

在培训机构行业微信群里,这几天卖课桌椅的同行特别多,大家的日子都不好过。

”但即便如此,陈思学却认为“双减”政策“并无不妥”。

“这几年,学科类培训的确存在很多问题。

”他说。

大量资本涌入这个行业,导致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不仅从学校带走大量优秀师资,而且一些不正规的培训机构在利益驱使下进行虚假宣传、焦虑营销,教学质量不高、乱收费等问题频发,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从国家层面对行业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转型是肯定的。

”陈思学告诉记者。

目前,正常运作的4个校区中有1个校区开的是素质类课程,内容包括少儿美术、书法、乐高编程等,这个校区将是他日后发展的重点。

此外,他还想开发一些研学类课程,通过“旅行+教育”的方式,帮助孩子们将课本上的知识转化为亲身经历,让他们增长眼界,培养兴趣,提高综合能力。

陈思学认为,“双减”政策是为了让培训机构合规经营,而非打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的市场需求也并没有消失,所以学科类培训仍有发展的空间,他不打算完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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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9.10
•【文号】教监管厅〔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行政许可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
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
教监管厅〔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按照“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线上机构实施审批,确保证照齐全、规范运营。

坚持严格审批,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线上方式从事有偿性学科类培训。

坚持协同治理,加强部门协调分工,简化工作程序。

2021年底前完成对已备案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并同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前,现有线上机构应暂停新的招生及收费行为。

二、实施审批制度
(一)审批登记机关
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线上机构审批设置基本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的设置要求,对线上机构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二)特定审批对象
“双减”文件印发前,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已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

(三)统一设置要求
1.基本条件。

(1)办公场所。

必须在机构注册地设立固定线下办公场所。

(2)线下实体培训场所。

线上培训机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并应符合当地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开办资金。

必须具备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4)名称。

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名称审核的有关规定。

(5)服务器。

具备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

(6)人员。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居住;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网络安全标准。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网络安全保护三级(含)以上防护标准。

(8)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教育APP)管理。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2.培训规定。

(1)内容健康。

所实施的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2)教学合规。

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等信息。

课程难度及进度适宜,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且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得引进国际课程、使用境外教材。

(3)课时恰当。

培训时长应综合考虑学生年龄及所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且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4)平台可控。

培训机构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

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且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3. 管理要求。

(1)重视党建。

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2)制定章程。

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3)明确收退费管理。

线上机构设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层面有关机构收退费管理及风险防控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收退费办法,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实施监管;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线上机构必须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规范合同签订。

线上机构设置时应同时提供拟采用的合同
文本,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5)规范营销宣传。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营销宣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双减”文件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根据以上统一设置要求细化审批工作细则,明确备案改审批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相关事项。

三、许可证发放、证照申领及信息更新
(一)许可证发放。

对于通过审批的线上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发放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进行相应的法人登记。

对于首次未通过审批的机构,可限期给予其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后再次报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予以审批,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未通过审批的线上机构名单和审批结果通知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取消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相关证照申领。

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经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相应法人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信息更新。

线上机构在向相关部门申领并获得相关证照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审批通过的线上机构信息通过相关平台及时更新。

对于已审批通过的线上机构,如培训内容、教学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及说明材料。

对于违法违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统筹校外线下和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工作,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开展综合执法。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公安、电信部门要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的关停、下架等工作。

(三)强化问责考核。

各地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将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四)重视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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