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全面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工作,规范分类操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依据《联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推进。
即:自然人一般农户——自然人其他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
第二章风险管理认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认定机构:全县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联社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分类办公室,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直接负责,由联社主任、信贷、会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贷款分类办公室下设在联社业务部,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各基层信用社设立由主任、信贷、会计等人员组成的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认定权限:县联社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三类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自然人其它贷款;(二)企事业单位的贷款;(三)所有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单笔余额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贷款和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需报省联社最终认定;基层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二)对超过认定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初分意见;基层分社(含信用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5万元以内(含)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二)对超过上述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的初分意见;信贷人员的认定权限为单户贷款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第六条贷款分类专管员的职责:(一)负责本机构辖内的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收集、整理、上报本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的有关信息、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三)按季度对本机构的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一、分类标准1.正常类:指贷款风险较低,没有逾期记录,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偿还的贷款。
2.关注类:指贷款质量正常,但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需关注客户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因素。
3.关注类(特殊):指与关注类贷款性质相同,但存在特殊风险,如贷款担保方出现问题等。
4.不良类:指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现违约、拖欠或无力偿还等情况,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5.可疑类:指贷款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违约行为,但还有希望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二、计提准备金的核定1.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不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2.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计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监管规定的最低比例。
三、逾期贷款的处理1.逾期贷款是指贷款账户在约定还款日后仍未偿还本金或利息。
2.对于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一旦出现逾期行为,应根据逾期天数进行相应的五级分类调整。
3.逾期天数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分为30天、90天、180天等阶梯。
4.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不良类,逾期超过18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可疑类,并需加大催收力度。
5.逾期贷款处理包括追加担保、催收、提起法律诉讼等手段,以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分类调整1.贷款分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确保贷款质量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分类调整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且需要上报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3.关注类和关注类(特殊)调整为不良类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风险排查、审批流程等。
4.不良类和可疑类调整为正常类需要经过一定的等待期,并且需要客户提供相关的还款证明和担保措施。
五、风险准备金的释放1.分类调整后,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应进行调整,释放或追加计提。
2.分类由不良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可以逐步释放风险准备金。
3.分类由可疑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应经过一定的观察期,确认贷款的良好表现后再释放风险准备金。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一种风险评估方法,用于将贷款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类别,以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目的是更准确地评估银行贷款的质量和潜在风险。
五级分类的详细标准:
一、正常类:
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无逾期记录,信用良好,符合贷款合同要求,属于正常贷款。
二、关注类:
借款人存在一定的还款压力,但仍能按时还款,或者有逾期记录但已及时还清,信用状况一般,需要密切关注。
三、次级类:
借款人存在较大的还款压力,可能存在逾期或拖欠情况,信用状况较差,需要加强风险控制。
四、可疑类:
借款人存在严重的还款风险,可能存在逾期或拖欠情况,且无法通过催收等手段收回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
五、损失类:
指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已经成为银行的坏账,需要进行核销处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一、正常贷款。
担保户以往养殖很成功,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本批养殖情况正常,客户经理对养殖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足够把握。
二、关注贷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为关注贷款:
1.担保户以往养殖较成功,无逾期贷款,担保贷款占流动资金
90%以下;本批养殖出现一定状况,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大,仍能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上批养殖失败,造成一定损失,但贷款本息足额偿还。
本批
养殖情况基本正常的。
3.设备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归还部分转贷,本批养殖情况基本正
常的。
三、次级贷款(20%左右损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为次级
贷款:
1、客户以往养殖失败,大部分贷款已归还,出现20%逾期贷
款,本批所需养殖资金基本全靠担保贷款解决。
2、客户养殖失败,设备贷款到期无力归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
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3、担保户未按用途使用贷款的。
4、客户还款意愿较差,或因经济纠纷等原因不愿归还贷款,贷
款难以全额收回的。
四、可疑贷款(50%左右损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为可疑
贷款:
1.担保户连续养殖失败,本身已无力归还贷款,即使执行担保也一定会造成较大损失的。
2.担保户不再养殖,还款意愿差,担保人无担保能力,通过法院判决执行仍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损失贷款(90%损失及以上)。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
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信用社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全面、及时反映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状况,规范贷款风险分类操作,提高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76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107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要求,结合XX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形成的垫款等其它信贷资产。
第三条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社)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各类贷款的核心定义是:(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要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要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调整、季度分析、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那么〔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提醒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那么?〔下称本细那么〕。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那么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展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那么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风险原那么。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那么。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展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那么。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展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部管理等,分析其归还债务的能力和归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展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那么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量,发现贷款发放、管理、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号)、《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细则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等级原则上由主办行或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二、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五、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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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五条信用社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对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是否考虑动用担保是区分好资产(正常、关注类)与不良资产的重要分界线。
因此,必须对抵(质)押品、保证人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抵(质)押品的有效性。
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围;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二)抵(质)押品价值的估计。
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分类人员要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
抵(质)押品价值经信用社部评估或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信贷人员审核确定符合要求,自该评估报告出具日起一年有效;抵(质)押品价值超出一年时间未经外部评估,如该抵(质)押品价值明显升值可以不再评估,但如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者不能确定,需由信贷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估计抵(质)押品价值。
四、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核心定义第六条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章分类标准第七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保证、抵(质)押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章中第15条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按照本章中第16条矩阵分类。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四)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1、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市区联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县联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
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要参照农户一般贷款,采取矩阵分类方式进行批量初分。
2、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1)市区联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县联社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2)100万元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九条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一)微型企事业贷款分类标准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按微型企业贷款矩阵(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二)其它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其它企事业单位是指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贷款的企事业单位或有时点超过100万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按本章中第八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第八条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初分。
第九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5、借款人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