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产供销协调会议管理制度

产供销协调会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供销协调工作,推动产供销协调体制机制建设,提高产供销协调会议的运行效率和决策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产供销协调会议。
第三条产供销协调会议是指为了解决产供销矛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供需平衡,制定诊断分析、政策制定、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问题解决”原则,聚焦矛盾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对产供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五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召开由产供销协调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提供会务支持。
第六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参会成员由产供销协调领导小组确定,成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
第七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议程由召集人依据产供销工作需要及时确定,会议议程应当客观真实反映矛盾问题,既有针对性又有前瞻性。
第八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根据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议题,科学合理设置会议时间,注重会议效率。
第九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加强与各有关地方政府政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的联系和协调。
第十条为了保证产供销协调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与参会人员进行沟通,确定具体问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座谈会、专题会等方式。
第十二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应当合理,尽量避免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的时间冲突。
第十三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会议室应当布置整洁舒适,设备齐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四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组织、进行有序。
第十五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重点突出问题分析和解决,注重可行性和效果性。
第十六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决议、分工、责任人等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产供销协调会议讨论决议应当注意合理性和适用性,对待会议讨论的意见应当公开透明。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供销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其性质、宗旨、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供销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即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供应、农村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供销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社员义务并符合入社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供销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供销社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依法享有供销社盈余分配权;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承担供销社经营风险;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社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供销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销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本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本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协会的顺利运行和服务会员的需求。
所有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协会管理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会员管理
1. 会员资格的认定
2. 会员权益的保障
3. 会员义务的规定
4. 会员退会的程序
三、组织架构
1. 协会理事会
2. 秘书处
3. 专业委员会
4. 分支机构
四、协会运作
1. 会议制度
2. 决策程序
3. 会务管理
五、财务管理
1. 财务制度
2. 资金的调配与使用
3. 财务报告与审计程序
六、人员管理
1. 人员招聘与录用
2. 岗位职责和权限
3. 奖惩制度
4. 培训与发展
七、宣传与推广
1. 宣传策略和渠道
2. 媒体联合与合作
3. 品牌推广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八、行业协会服务
1. 服务项目与内容
2. 服务流程与标准
3. 服务质量评估
九、与外部机构的合作
1. 政府部门
2. 其他协会
3. 企业合作
十、纪律与监督
1. 组织纪律
2. 会员纪律
3. 内部监督。
以上是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的示范本,协会管理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在执行过程中,要强调规范和公正,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协会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会员,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一、供销社的组织机构设置1.供销社应按照合作社法的有关法规设立章程,明确其组织机构设置、权责义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供销社应设立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组织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2.供销社应设立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综合经营服务水平。
3.供销社应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招聘、培训、激励和考核等制度,搭建职业发展平台,提高员工绩效和工作积极性。
二、供销社的经营管理制度1.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2.供销社应建立健全销售渠道管理制度,积极拓展市场,稳定合作客户,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3.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财务安全和稳健经营。
4.供销社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
5.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供销社的风险管理制度1.供销社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全面提高组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稳定。
四、供销社的社会责任制度1.供销社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践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供销社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合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供销社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扶贫助农等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以上是关于供销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综合分析。
供销社作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案)(根据1986年12月17日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进行修订,并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七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中共***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供销合作社分为村(社区)基层社(综合服务站)、乡镇(街道)基层社(惠农供销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
第四条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市供销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城乡居民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市供销社理事会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七条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供销社参加上级社成为其成员社,依法履行成员义务,享有成员权利。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十条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城区。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构建市供销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三)根据市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四)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密切同农民群众的利益联结;(五)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供销人才队伍培养,组织开展行业对内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接受捐赠、资助;(七)推进依法治社、民主治社,依法维护成员社和社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八)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挖掘供销特色,提高供销文化认同度和归属感;(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财务行为,加强社团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管理运营的资产(以下简称社团资产)安全、完整,增强社团服务能力,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社主管的各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及其所属单位.第三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社团年度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社团资产管理,确保社团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控。
第四条社团财务管理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财会部负责社团财务监管工作,规范社团财务管理行为。
第五条社团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收支活动和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六条社团的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第七条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社团,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供销系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供销系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了规范和促进供销系统的良性发展,提高供销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了本方案,旨在加强对供销系统的监督和管理,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销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一、整治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供销系统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部分供销系统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低劣、违法违规行为频发,严重影响了供销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二、整治目标1. 利用一年时间,全面排查整治供销系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顿市场秩序。
2. 提高供销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重塑供销系统的公信力和形象。
3.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4. 促进供销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供销系统的转型升级。
三、整治重点1. 整治供销系统存在的价格垄断、欺诈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2. 整治供销系统的假冒伪劣产品、侵权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整治供销系统的环境卫生问题,加大对供销系统卫生的整治力度,提高供销系统的卫生标准。
4. 整治供销系统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5. 整治供销系统存在的资金乱象、财务违规等问题,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规范。
四、整治措施1. 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供销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2. 落实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整治工作的工作机制。
3.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供销系统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4.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供销系统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5.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供销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严厉追究责任。
五、整治预期效果1. 通过一年的整治工作,能够排除供销系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顿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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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篇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xx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xx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行业协会,管理制度)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1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2(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3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4(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5篇二:供销合作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更新日期:20xx-09-22浏览次数:230出处:供销社作者:供销社索引号:020xx20xx001(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xx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通过决议;(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