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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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贷款安全教育

大学生网络贷款安全教育

大学生校园网络贷款安全教育一、校园网贷的现状近年来,校园网贷在高校业务飞速拓展,但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贷费标准等手段,诱惑大学生过度消费,致使个别大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触目惊心的校园网贷恶性事件:当前,大学生掉入校园贷款陷阱的案例越来越多,极端事件已经发生:据新闻报道,福建一名女大学生被校园贷逼死,选择用烧炭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名大二在校生因为无力偿还校园贷,最终在青岛跳楼自杀,留下十多万元的债务.二、认识校园网贷1。

什么是校园贷款校园借贷算是民间借贷的校园网络版,网站或者APP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匹配,并对其身份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校园借贷多为P2P(Pear to Pear)模式,就是由某个企业搭建网络平台“你有钱,他要钱,我搭个台来撮合”。

2.校园贷款的特点①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贷款手续简易。

在很多贷款平台,学生只需要输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学号、一卡通信息、学信网账号这些证明申请人大学生身份的信息,以及父母、室友、辅导员的基本信息等资料,紧接着就会有后台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来进行询问与核对,只要信息属实,哪怕并非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拿到不等金额的贷款。

从开始申请到贷款到账,可能只需要半个小时。

②表面利息低,实际利率高,且有高额的手续费用。

有些平台在设置明面上的月利率外,还增加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和押金,押金从贷款中扣除,而一旦逾期不能还款,违约金与罚息的比例也非常高。

比如,名校贷每天会收取贷款金额的0。

5%作为违约金,趣分期则每天要收取贷款金额的1%,还有少数贷款平台会收取贷款余额的7%至8%作为违约金.因此,即使最初的贷款数额并不很高,如果出现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最终本金加上利息、罚息、服务费和违约金就可能成为一大笔钱。

3。

校园贷款分类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优分期、分期乐、分期宝、人人分期、爱学贷、诺诺镑客、橘子分期、花儿朵朵分等,部分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借贷宝等;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京东白条,淘宝蚂蚁花呗等。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被别人盗用信息网贷怎么办

被别人盗用信息网贷怎么办

被别⼈盗⽤信息⽹贷怎么办
现在信息发展很快,很多时候我们的个⼈信息都会得到快速的传播,这就会导致有的⼈会进⾏盗⽤别⼈的信息进⾏⼀些不法的事情,⽐如说⽹贷就是其中⽐较常见的⽅式,那么我们应该怎么进⾏处理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别⼈盗⽤信息⽹贷怎么办
需要报警,属于违法⾏为⼀般是进⾏治安处罚,利⽤他⼈⾝份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具体案件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份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份证的;
(三)⾮法扣押他⼈居民⾝份证的。

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他⼈居民⾝份证或者使⽤骗领的居民⾝份证的;
(⼆)购买、出售、使⽤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和骗领的居民⾝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条伪造、变造居民⾝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为之⼀,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本⽂之后,对于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就要及时进⾏报警,并且尊寻找相关的证据证明⾃⼰的清⽩。

我们受害者需要利⽤法律的途径来进⾏维权,才能避免因他⼈的违法犯罪⾏为给⾃⼰造成⼀定的经济损失。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1年第38卷第4期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凌俊超,江维龙(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这属于法律拟制,能否构成盗窃罪应当有更为严格的标准&随着信用卡虚拟化日益盛行的趋势,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逐渐将替代盗窃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应当符合其订立之初的意义,该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对其进行界定解读,若继续盲目适用必定会产生诸多问题&在现行刑法尚修订该条款的情况下,应与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进行区分,从而明确认定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关键词:盗窃信用卡;法律拟制;盗窃罪'冒用信用卡;信用卡罪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327(2021)-04-0048-08 An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Act of Using Others'Credit CardsLING Junchao,JIANG Weilong(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1701)Abstract:Ac 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196of my country's"Criminal Law",theft of credit cards and their use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my country's Criminal Law for theft.This is a legal fiction,and whether it constitutes theft should be more stringent.Standards.With the increasingly prevalent trend of credit card virtualization,stealing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using it will gradually replace the situation of stealing and using physical credit cards.The theft of credit cards and the use of the crime of theft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its establishment.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this provision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it needs to be defined or reinterpreted.If it continues to be applied blindly,many problems will inevitably arise.In the case that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has not revised this clause,it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o as to clearly identify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crime of theft and the crime of credit card fraud.Key words:theft of credit cards%legal fiction%theft%fraudulent use of credit cards%credit card fraud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及新型支付手段的快速升,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实际场景中使用实体信发展,信用卡的虚拟化程度相较于以前有明显提用卡的情况越来越少,更多的人选择使用利用信收稿日期:2021—01—15作者简介:(1995—),男,,上海政法学院拟法庭实,,:法律实务应用+ (1962—),,,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刑法学&・48・用卡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密码、信用卡卡号等)生成的虚拟信用卡进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众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件,而司法实践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存在颇大争议$既然如此,我们就需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制的盗窃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对盗窃信用卡且使用的行为作出的规定与《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为个中行为的定性到明确的标准,从而使刑法的罪责刑体现。

高校学生不良校园网贷危害及防范

高校学生不良校园网贷危害及防范

**医学院校园网贷风险防范专题教育目录一、什么是网贷二、目前高校大学生常光顾的校园网贷平台三、“花明天的钱,挖今天的坑”,网贷深坑知多少四、校园网贷诈骗套路知多少五、不良校园网贷防范六、校园贷款需谨慎,借钱之前有四问七、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不良校园网贷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例一、什么是网贷1、网贷的起源: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在传统P2P格式中,网络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络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

2、网贷在中国:P2P网贷2007年进入中国,并在2013年开始迎来大发展,到现如今,全国P2P网贷平台在运营数量已有2000家左右,全国P2P投资人突破百万大关。

P2P网贷在中国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原始面貌,在中国发生了很多变化,有的提供担保机制,有的引入了线下模式,有的已经介入到了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中去,成为借贷资金流转的中转站。

3、P2P网贷的运营模式运营模式: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息,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4、什么是校园贷:校园贷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最迅猛的产品之一。

只要你是在校学生,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支付一定手续费,就能轻松申请信用贷款。

▲如果是正常的信贷,是一种金融工具,是互联网+时代创新发展的金融理财衍生服务,它的确为大学生打开了一扇解决经济困难的窗,用得好,就能发挥校园贷的正向功能。

▲如果是不良信贷,即我们经常提到的校园不良网络信贷,它一般披着具有诱惑力的迷人外衣,打着申请便利、手续简单、放款迅速的旗号,喊着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总有一款满足你的口号,像金融毒品一样能够让大学生欲罢不能。

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

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

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信用社(银行)冒名贷款处置办法为切实提高我省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加大对违规冒名贷款的处置力度,有效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一、冒名贷款的定义。

冒名贷款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或者由于农信社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贷款“三查”制度,而形成的借、顶、假等冒名贷款。

二、冒名贷款的范围。

凡在农信社借他人之名、虚假之名、冒他人之名取得的借款,也就是实际用款人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贷款,均认定为冒名贷款。

三、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

(一)顶名贷款。

一般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在自己的亲友或他人来贷款时,因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经过有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友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二)搭名贷款。

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因自己、亲友或他人要使用贷款,但又无法贷出时,就在正常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借给自己、亲友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三)盗名贷款。

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变,在他人(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四)假名贷款。

是指农信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变或贷款审查不严,借款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单位)进行贷款,然后贷款归个人分配的行为。

4、冒名贷款的危害。

从目前我省农信社查出的冒名贷款情况来看,有的已形成不良,有的虽暂未形成不良,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冒名贷款的危害:一是易形成客户对农信社信贷制度不规范、不统一的片面认识,带来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农信社声誉;二是形成农信社职员的相互模仿,导致信贷制度缺少约束性;三是大多数冒名贷款已形成不良,已不克不及给农信社带来收益,潜在已形成损失;四是有的已触犯刑罚带来犯罪。

五、冒名贷款的处置原则。

冒名贷款按照“谁放款、谁负责,谁用款、谁清偿”的原则进行处置。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未经本人允许用他人身份证网贷怎么办-

未经本人允许用他人身份证网贷怎么办?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但是现在好多的不法分子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在网上进行借贷,那么未经本人允许用他人身份证网贷怎么办?如果遇到的话,你可以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1、被冒名人应积极与办理贷款、信用卡的银行进行协商(如果银行拒不解决,可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银行承担因“审核不严”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2、被冒名人要注意搜集证据,鉴于冒名贷款的各式合同、证据非本人签署,可以申请法律鉴定。

3、被冒名人切勿听信任何中介机构可以“洗白”信用记录的谣言,选取正规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一、冒名贷款的发生该如何避免?1、遇到被冒名贷款,不仅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使得自己本人很难再申请贷款,而且对于冒名所带来的债务也可能自己背负。

所以冒名贷款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还是很严重的,与其害怕遇到冒名贷款,不如做好预防工作。

2、比如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隐私信息要保护好,不要乱点不明来历的网络链接,一年至少要查询一次自己的征信报告。

3、其次,冒名贷款,银行或者贷款机构是需要担责的,他们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同时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分期别人不还怎么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法院进行起诉,同时,涉及到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都是很隐私的物品,不能随意外借,以免遇到类似的情况。

1、别人用你的身份证贷款还不上,你不会坐牢。

2、别人用你的身份证贷款,虽然是你的名字,但只要你没有到场签字,贷款与你无关。

3、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手印,如代替办理签字必须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是你签名或按手印,你是债务人。

或者有证据表明贷款资金实际部分或全部为你所用,你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1⾼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标准

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标准盗用身份证件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为了有效打击盗用身份证件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立案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二是盗用身份证件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来说,盗用身份证件包括盗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等证件,以及伪造、变造他人的身份证件。

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包括但不限于冒充他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盗用身份证件的数量和情节。

如果盗用身份证件的数量较多,或者盗用身份证件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都将影响案件的立案标准。

此外,如果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会对案件的立案标准产生影响。

再次,对于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立案时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搜集充分的证据。

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件,并且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起诉。

同时,对于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定罪量刑,也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盗用身份证件罪是一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保护自己的身份证件安全,同时也要加强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和监管,避免盗用身份证件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立案标准是我国法律对盗用身份证件犯罪行为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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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的法律定性作者:陈德星吕文洁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2期摘要:获取身份信息的便利性与使用新型支付工具的普及,使得针对网络借贷的犯罪呈高发态势。

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行为的判例进行归纳总结,司法实践对该行为的定性涉及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四个罪名。

通过对定性理由进行梳理,使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被害对象的认定以及犯罪得以实施的关键阶段的认定。

在对争议焦点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诈骗罪的认定思路,以期为该行为的定性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身份信息网络借贷诈骗罪盗窃罪[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在新兴网络财产犯罪方面的相对滞后性不言而喻,在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许多争议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导致同类案件定罪不统一,刑罚不一致。

就笔者所搜集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性倾向:(一)盗窃罪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系同学关系。

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趁吴某熟睡之机,使用吴某手机,通过短信验证,将吴某的工商银行卡(尾号0817)与自己的QQ钱包进行绑定。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用吴某的手机,冒用吴某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在“快贷”、“拍拍贷”等4个网络贷款平台上借款,款项进入吴某银行卡后,再使用绑定的QQ钱包进行消费、转账或提现。

至9月28日,李某某累计冒用吴某的名义借款合计7951.98元未还。

[1]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银行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从司法判例来看,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比较多见,但判决书都未给出据以认定罪名的理由,仅引用《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概要性地表述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盗窃罪。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法院而言较为保守的做法即是延续传统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理论。

(二)诈骗罪说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编造各种理由,多次获得邹某提供的脸部认证视频、身份证信息、支付宝密码等相关资料,向“给你花”、“招联好期贷”、“你我贷”等10余家网络贷款平台获得贷款152635元,并通过邹某的支付宝或银行卡将款项转移至自己的支付宝或中国建设银行卡上供自己使用。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2]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以借用熊某的支付宝转账为由登陆熊某的支付宝账号,发现该账号在“蚂蚁借呗”上申请贷款额度为6000元,遂在没有告知熊某的情况下贷款6000元后将该款转入自己的支付宝使用。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蚂蚁借呗”公司现金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3]上述两个案例虽然都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網贷并转移贷款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但对被害对象的认定不一致,第一个案例认定被害人为被冒用身份者邹某,第二个案例认定被害人为网络借贷平台。

(三)信用卡诈骗罪说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方某消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银行卡及密码和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利用方某的个人信息在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将上述银行卡与网络贷款平台绑定,“拉卡拉”等网络贷款平台向方某发放贷款共计23100元人民币,划入绑定的银行卡内。

被告人王某某冒用方某的名义,通过ATM机将上述贷款取现,并占为己有。

[4]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涉嫌诈骗罪。

法院判决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虽然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使方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向其交付了银行卡,透露了银行卡密码和支付宝账户、密码等相关个人信息并配合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贷款,但是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是手段行为,并非目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为后续的目的行为,即“利用方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取现”创造了条件,而且方某自始至终没有自愿向王某某处分案涉资金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在缺少“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这一必要因素的前提下,诈骗罪当然不成立。

方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交付的银行卡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方某的信用卡后,利用POS 机刷卡套现、通过ATM机取现,该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危害了金融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四)贷款诈骗罪说2015年4月26日至2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经预谋,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建设银行e付卡注册漏洞,借助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呗”平台的漏洞,冒用陈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利用陈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借呗”平台骗取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 203040 元。

[5]法院判决认为,被冒用人陈某等人在发现支付宝关联账号被冒用并贷款后,已及时向蚂蚁“借呗”平台说明情况,且支付宝公司已冻结该账号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冒用账号交易数据等证据。

故而,本案最终受损的是蚂蚁“借呗”平台所发放的20余万贷款。

从民事借贷合同来看,陈某等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达,且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支付宝账号与蚂蚁“借呗”平台签订借贷合同,该借贷合同对陈某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蚂蚁“借呗”平台亦无法向陈某等人进行追偿贷款。

因此,本案中实际被害人应认定为蚂蚁“借呗”平台。

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6][争议焦点及法理评析](一)争议焦点梳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犯罪案件大量出现和危害性日趋严重的客观现实,拷问着现行刑法和刑法理论:能否对此类行为适用罪名加以恰当地评价?着眼于对此类案件定性的不同理由,可以归纳出以下两个争议焦点:1. 被害对象的认定综观上述几个判例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被害对象的认定为前提展开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行为的定性分析,可能导致认定路径上的分歧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

一是基于网贷平台因行为人的冒名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发放了贷款,导致借贷款项遭受损失,以该款项为犯罪对象成立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二是从被冒用身份信息者的角度考察,行为人冒名向网贷平台提出贷款的申请,使被冒用身份信息者增加了不必要的还贷债务,因被冒用身份信息者是否存在基于自愿处分所贷款项的行为,从而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1)以网贷平台为被害对象的认定思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有义务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有义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据此,网络借贷平台在开立账户及借贷过程中,根据相关协议及规程必须做到“人证合一”,如果身份验证环节存在审核不严等过错,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关账户及借贷款合同则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无法向被冒用身份信息者追偿贷款,作为实际受损人应当被认定为案件的被害人。

(2)以被冒用身份信息者为被害对象的认定思路。

网络借贷平台的特性就在于它对于客户身份的核验通常是通过双方信息数据的一致性来确定,而无法像传统银行业一样通过面对面的柜台交易来确定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与唯一性。

[7]当他人的身份信息基于各种理由和手段被冒用后,网贷平台是缺乏辨别真实客户的能力的,苛求网贷平台查明申请贷款的人究竟是不是其本人,客观上不但加重了网贷平台的工作量,实践中也较难以操作,不符合商业借贷活动的客观规律要求。

[8]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本身就是在用虚假的身份欺骗网贷平台,让其因信息数据的一致性等通过检验来进行交易,而让被冒用身份信息者承当还款责任,作为实际受损人的被冒用身份信息者应当被认定为案件的被害人。

2.犯罪得以实施的关键阶段的认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利用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冒名向网贷平台申请贷款。

二是在所贷款项进入被冒名者的支付宝或银行卡账户后,通过转账、提现、消费等方式转移贷款。

行为人显然具有欺骗网贷平台故意的同时也有从被冒名者处秘密窃取该笔贷款的故意,在这种盗骗交织型犯罪中,对于犯罪得以实施并最终完成关键阶段的认定,即对行为本质要害的把握影响法院考虑选取相应的罪名。

(1)以前行为作为关键阶段的归罪路径。

主张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的法院判决认为行为人冒用他人信息申请贷款,贷款资金进入被冒名者账户这一阶段,诈骗行为即实施完毕。

行为人骗取他人的身份信息后,再从被冒用身份信息者的支付宝或银行卡转移贷款只是瞬息之事,之后实施的行为只不过是对犯罪资金的转移占有,因此转移贷款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诈骗行为的延续,宜将整个犯罪过程评价为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至于这两个罪名的选择,则涉及到网贷平台是否取得金融机构资质的问题,且因为两个罪名的构罪标准不同,如果认定是贷款诈骗罪,当犯罪数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时,面临无罪可能。

(2)以后行为作为关键阶段的归罪路径。

这一观点是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行为的重要定性节点放在后行为,即认为后一转移贷款的行为才是财产取得行为,因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网贷平台申请贷款成功并不必然导致贷款的丧失,即使行为人掌握了被冒用身份信息者的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仍不意味着该笔贷款就是行为人控制的财产,因为其还必须通过从被冒用身份信息者的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消费或套现等方式真正占有贷款。

正如盗窃了他人住处的钥匙,并不代表其就占有了他人住处的财物,还需要进一步的取财行为一样。

[9]至于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则涉及转移贷款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诈骗罪的证成刑事失范行为的认定始终不会走出刑法的逻辑范围,其本质仍然符合法理的基本构成。

[10]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网贷并转移贷款行为而言,假如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获得贷款后的转移贷款行为单独考虑,则行为人在前一阶段实施了诈骗行为,在后一阶段通过盗窃行为将诈骗所得转化为实际利益。

从整个行为模式来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很清晰,即非法占有贷款,行为人通过第一阶段的行为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此时网贷公司也完全丧失了款项的控制权,其之后把钱转走的行为只是其将利用他人账户非法占有之下的财产转到其合法可利用的自己账户之下,是一种赃款的转移,所以盗窃行为可以看作是先前冒名贷款行为的延续,诈骗行为才与被害人财产损失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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