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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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制度内容与要求 • 制度实施与监督 • 制度评价与完善 • 相关案例与实证研究 • 相关附件与参考文件
01
制度背景与目的
背景介绍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计划生育政务透明 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计划生育政务公 开制度》。
有限,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有待加强。
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加强监督与考核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完善反馈渠道
拓展公众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加强政 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强化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02
制度内容与要求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公开范围
涉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优惠政策等领域的政务信息。
公开内容
包括政策法规、工作计划、行政审批、执法结果、公共服务项目等。
公开的方式与时间
公开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 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
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如政策法规在发布后7个 工作日内公开,工作计划在每年初公开。
3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 反映。
违规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
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对违反《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 认定。
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 销荣誉称号等。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各种制度也逐渐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透明及公众参与的制度。

本文将主要围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意义、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论述。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调整的情况以及调整原则和调整目的,还能减少政府对社会的不信任,增加政府与民众间的联系和信任。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

实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经验有目共睹。

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社会公众依法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而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和规范。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社会信任也得以增强,对于加强政府执政合法性,维护政府与公众和睦相处至关重要。

然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制度落实不力,公开信息质量不高。

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不够笃定,处理不当,将实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抛在脑后。

同时,公开信息质量也参差不齐,公开信息不完整,甚至存在着虚假信息的现象。

这种情况会导致起落不一的社会评价,严重扰乱社会的公众信仰,挫伤公众参与意愿和热情,从而具有极坏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和客观的信息,提高公平公正度,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首先,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并提高公开信息质量。

服务保障大众应成为中心,提高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实际感受。

政府可以使用更为广泛的社会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快速且充分地传达信息,树立政府形象,吸引公众参与。

其次,需要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可以加强对企业的内部审查和合作伙伴关系的管理,逐步将公共资源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苏人口计生委[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6〕38号2006年5月8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作风建设,规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现对进一步做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

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必须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扎实做好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

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精神的集中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的重要途径。

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就要求着力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2024年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总结(2篇)

2024年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总结(2篇)

2024年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总结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2024年的人口计生委在积极推动生育政策调整、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本文将对2024年人口计生委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二、政务公开情况2024年,人口计生委在政务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首先,人口计生委建立了全面、规范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其次,人口计生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借助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人口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措施,提高了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此外,人口计生委还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网络平台,方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成效2024年人口计生委在政务公开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

首先,政务公开增强了公众对人口政策的了解和理解。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解读,公众对于人口政策的背景、目的和实施措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其次,政务公开提高了公众对人口政策的参与度。

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和其他途径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和倾听民意的机会。

最后,政务公开增强了人口计生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务公开使人口计生委的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虽然人口计生委在政务公开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尽管政务公开的制度已经建立,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公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其次,政务公开的效果和实际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政府部门在实施人口政策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这可能导致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受到限制。

最后,政务公开存在技术和安全隐患。

网络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精力,同时也面临着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五、改进和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人口计生委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关于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1]

关于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1]

关于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我镇实际,对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一)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公开的内容如下:1、党组织近期工作目标2、镇党委、村党支部的决策内容和程序: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4、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5、党组织建设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表彰情况:对党务工作的考核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受表彰情况。

7、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情况8、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公开的时间,根据内容分为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适时公开三种。

做到重大决策,目标任务常年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公开的形式以设立党务公开公示栏为主。

具体工作中,从实际效果出发,区别不同内容,选择党内会议、谈话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一、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全面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历经几十年的实践,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成为了一个比较成熟和稳定的系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迫在眉睫。

二、政务公开的意义政务公开是现代化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务公开将通过信息让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和参与政府工作,从而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共赢。

三、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计生委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并公布相关政策、规章。

公开工作分为主动公开和接受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包括网站公示、公开声讯电话、宣传栏、政务公开日等方式,接受申请公开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向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核查公民家庭计划生育登记资料。

(二)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数据。

计生委将重点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数据,让公众了解我国人口发展的基本状况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措施等信息。

其中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普查等信息。

(三)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

计生委将认真研究各种舆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工作。

计生委将着重强化对媒体、网络等新媒体的管理,及时发布承诺公布的政府信息,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信息公开培训。

计生委将加强政务公开的培训,提高其公开工作的水平,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计生委还将加强公开监督和评估,对公开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实施纠正措施。

四、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制度(一)政务公开责任制。

计生委通过文件规定政务公开人员的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厘清公开工作的职责关系,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化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我委决定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及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一、组成人员(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李熙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崔丽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于学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金小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司长侯岩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司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司长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梁万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张宗久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于竞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王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杨青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司长张世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苏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薛晓林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局长郑宏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杨文庄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司长王海东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毛群安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王辰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副司长任明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杜治琴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局长张旭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斌国家卫生计生委离退局局长王大方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卫生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杨云凯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王宇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苏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主任刘金峰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孟群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王宇东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党校党务副校长胡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局局长李长宁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王硕健康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张汉湘中国人口宣教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仪宏伟中国人口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罗玲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维中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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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第一类政策类1、生育政策(1)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2)合法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的,登记领取一孩生育证。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县级鉴定、市级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②在深山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岁以上者除外。

2、奖励优惠政策(1)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

(2)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家庭减免1人份(10元)参合费。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4)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

(5)农村计生低保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政策内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报考高中时增加10分。

(7)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每年发给1500元或1200的扶助金,直至死亡。

(8)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独生子女每年发给600元的救助,直至子女18周岁。

(9)区直部门每年帮扶2-3户计划生育家庭,要求每户帮扶资金不低于500元。

3、社会抚养费征收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①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②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③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④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⑤故意为不符合《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并给予行政处分。

5、行政复议与诉讼公民认为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区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类服务类1、全程代理服务凡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均可由村级代办员按程序免费代办。

代理项目:(1)生育证;(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四项手术证明及其免费证明;(4)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5)奖励扶助手续;(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其它需要代理服务的事项。

2、零收费服务(1)行政项目:①生育证;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③四项手术证明及其免费证明;④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⑤奖励扶助手续;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⑦有关表格、资料、宣传品等项目(2)技术项目: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②终止妊娠术;③输精(卵)管结扎术;④手术并发症;⑤孕情、环情监测;⑥避孕药具;⑦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所开展的教育、培训和随访服务;⑧出生缺陷干预的指导服务。

3、零利润服务(1)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中除免费外需要群众自费诊治的项目;(2)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部门进行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学鉴定;(3)生殖保健相关服务(4)出生缺陷干预相关服务。

4、知情选择服务。

服务对象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5、服务承诺⑴做好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程序的咨询解释工作,确保群众满意。

⑵对于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体现事前、事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⑶对于群众提出的具体事项,能够办理的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理,因手续不齐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填写《暂不办理证明证件通知单》,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类程序类1、《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街道)进行登记,随登记随发证。

提供下列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④夫妇合影照片2张;⑤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2.《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要求生育的,向村(社区)提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证件,填写“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核,报乡(街道)审查,由区人口计生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社区)核实,报乡(街道)审核办理。

4、成人伤残鉴定程序①个人申请。

填写《成人伤残及严重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三人合影照等资料。

②村核实。

村委会对情况属实的上报乡(街道)计生办。

③乡(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

对情况属实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报区人口计生委。

④区级鉴定。

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安排时间组织鉴定。

⑤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者在其行政村张榜公示15天,无异议的,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由区人口计生委安排二胎生育指标。

5、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①个人申请。

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患儿病案等有关资料。

②所在单位、乡(街道)分别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的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报区人口计生委。

③人口计生委鉴定初审。

符合条件的在患儿父母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口计生委。

④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符合条件的在患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复后,由区人口计生委安排生育指标。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拟外出人员,持身份证、村(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已生育子女的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填写"申请表",到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享受低保50-59岁标准,补助奖励资格确认程序。

符合低保标准对象条件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社区)审议、报乡(街道)初审,由区级审核确认,并三次张榜公示。

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证件。

8.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审议、报乡(街道)初审,由区级审核确认,并三次张榜公示。

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证件。

第四类维权类1、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1)不非法关押群众。

(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

(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

(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

(8)不借机以权谋私。

2、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1)及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动态信息,保证知情权;(2)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3)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4)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5)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7)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8)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康检。

4、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征(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

(2)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准到下属单位、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等费用。

(5)不准搞强迫命令,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不准打着领导的旗号或借工作之便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和商品。

(7)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以罚代管。

(8)不准刁难群众,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乱发生育证,出具假证明。

(9)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

(10)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

5、实名有奖举报制度凡实名举报政策外生育、乱收费乱罚款、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并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6、维权监督⑴监督台(5人以上):姓名、职务、照片⑵维权监督电话:区计生委:3992679乡(街道):××××⑶阳光热线:037512356⑷区人口计生委网址:第五类动态类1、村干部及其子女生育、节育情况名单2、本年度持有二孩生育证名单3、本年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名单4、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名单5、本年度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济帮扶人员名单6、本年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人员名单7、本年度有生育行为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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