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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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行政精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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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人员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案:该案件中,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进行非法牟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

2. 故意伤害案:该案件中,被告人因私人恩怨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受害人重伤。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3. 经济犯罪案件:该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虚假销售和欺诈手段进行非法牟利。

经过司法部门的调查和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罚款。

4. 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件中,一位高级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违规从事商业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财产。

5. 跨境走私案件:该案件涉及一起大规模跨境走私走私活动,涉及的商品有毒品、仿冒商品等。

经过司法部门的侦查和打击,涉案人员被判处重刑,并相应处罚。

广西高院发布20个广西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

广西高院发布20个广西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

广西高院发布20个广西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西高院发布20个广西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广西人民法庭工作特色鲜明亮点突出,推进人民法庭建设,激活司法为民的“神经末梢”。

新闻发布会12月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人民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20个广西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其中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10个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韦威助介绍,人民法庭身处基层一线,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强化顶层设计,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广西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举措。

2021年起,组织开展“广西示范人民法庭”创建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创建100个示范人民法庭;组织开展评优评先工作,评选优秀人民法庭庭长30名、金牌调解员20名、金牌调解能手22名,选编典型案例,以典型示范带动全区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

目前,全区法院已创建58个示范人民法庭,涌现出一大批特色鲜明、亮点突出、在全国推得出叫得响的人民法庭。

近年来,全区法院大力推进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司法能力和建设水平得到大幅提升,面貌焕然一新,为全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动把工作融入当地发展大局,契合当地实际建成一批金融、旅游、房地产、工业园、自贸区、民族团结等领域的专业法庭,打造一批服务铝业、“东融”、平陆运河等重大项目、支柱产业的特色法庭,“小法庭”展现“大作为”,有力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

在服务发展大局的同时,全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贴近乡村优势,不断拓展司法服务职能,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凝聚共识,联合出台《关于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等6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举措,协同推进乡村振兴。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孟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桂04民终1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超刘创祥林远【审理法官】曾超刘创祥林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孟智航;庞桂玉;孟某【当事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孟智航庞桂玉孟某【当事人-个人】孟智航庞桂玉孟某【当事人-公司】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侯申德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梁理宁、林德宁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申德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梁理宁、林德宁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申德梁理宁、林德宁【代理律所】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被告】孟智航;庞桂玉【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民事权利过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合法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2.上诉人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5355.32元。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上诉人本次起诉的是因上诉人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生育第三人而增加的额外损害费用,与前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因此被上诉人本次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另,一审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5355.32元问题。

根据在案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首先,盛邦中心的《鉴定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结论也客观公正,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推动司法改革、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作为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不断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2021年度,全国法院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优秀案例,为社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和参考。

本文将围绕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并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和理念。

一、2021年度优秀案例概述在全国范围内,2021年度涌现出了大量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优秀案例。

这些案例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成为法院工作的亮丽窗口。

其中,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刑事犯罪等多个领域的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展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在这些案例中,不乏有一些富有代表性和标志性的案件。

某地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调解和审判两种方式的优势,最终达成了当事人双赢的解决方案,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某高等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嫌疑人,并为受害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的坚定决心。

二、典型案例剖析在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案件备受关注。

其中,某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侵权责任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原告是一位因医疗事故遭受重大伤害的患者,通过法院起诉医院医生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巨额损失。

经过法院多次审理和调解,最终医院医生达成了赔偿协议,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成为了2021年度优秀案例之一。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和调解的双重作用,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了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梧州市龙圩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建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梧州市龙圩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建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梧州市龙圩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建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桂04民终8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树东任军毛美美【审理法官】黄树东任军毛美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梧州市龙圩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建源;凌碧凤【当事人】梧州市龙圩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建源凌碧凤【当事人-个人】邓建源凌碧凤【当事人-公司】梧州市龙圩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承钟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周耀鑫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承钟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周耀鑫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承钟周耀鑫【代理律所】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梧州市龙圩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建源;凌碧凤【本院观点】该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参考的依据。

关于一审法院调整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调整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逾期交房,根据合同约定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上诉人逾期交房所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酌定从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644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

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

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要求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裁决在程序上和结果上都要公正、公平。

下面是十个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

1. 张某卖淫案:张某因卖淫被抓获后,审判过程中法官严格依法审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表明法律对卖淫行为的打击态度,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 李某离婚案:李某和妻子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保证了双方权益的平等,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王某侵权案:王某在他人知识产权上存在侵权行为,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依法判决赔偿,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4. 张某交通事故案: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告上法庭,法院通过公正的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5. 杨某工资拖欠案:杨某为一家公司工作时,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杨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6. 王某刑事案:王某因犯罪被判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王某的辩护权,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7. 张某民事纠纷案:张某与邻居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公正地判决了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8. 李某贪污案:李某因贪污被判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李某的辩护权,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9. 王某职务犯罪案:王某因职务犯罪被判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王某的辩护权,确保了审判的公正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10. 张某赔偿案:张某因过失致他人受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正地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

以上是十个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案例,这些案例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刑事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刑事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刑事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31•【分类】其他正文非凡十年 |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刑事篇)案例一:陈基福等5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基福,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余被告人基本情况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基福等51人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偷越国(边)境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6月,陈基福团伙或陈基福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东兴市,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等暴力、威胁性违法犯罪活动和走私、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窝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争夺地盘、逞强斗狠、残害群众、对抗政府,非法获利达2.46亿元,对东兴市区域及东兴市的走私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东兴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政治生态环境。

(具体个罪事实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基福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走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名利益受损的被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控告,在东兴市区域及东兴市的走私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依法判处陈基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五万元。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目录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2:广西柳州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案例3:江苏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案例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5: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宝堰镇前隍村委会与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案例6:陕西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7: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新意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案例8:浙江嘉兴桐乡法院上线“活查封”管理应用,实现动产保全“数智化”案例9:广东广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决,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案例10:北京、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案例1: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司法重整案【基本案情】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

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曾十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重庆市第一。

然而,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

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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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8月25日,梧州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全市法院特色司法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一、苏宏波等31人重大涉黑犯罪案件【主要案情】2011年以来,苏宏波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聚敛钱财,并网罗了一批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参与赌场管理,形成了以苏宏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苏宏波组织、领导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

2015年5月21日,藤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苏宏波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五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苏宏波等人为非作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藤县县城开设赌场,对影响赌场开设及利益的人员进行殴打、报复,给当地百姓造成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院与藤县法院密切配合,该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被定为涉黑犯罪的苏宏波等31名被告人全部认罪服判,没有一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提高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优化了投资环境,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莫传坚诈骗案【主要案情】莫传坚系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马水村委主任。

2011年至2013年间,莫传坚明知村民根本没有创办企业的真实意图、未真实出资而仅仅只是为了获得财政对微型企业的补助款、不符合梧州市微企补助政策的情况下,操办了马水村31名村民的微企注册、补助申请等相关事宜,还帮助村民虚开发票以便于获取财政补助,最终为其本人及另外31名马水村村民共骗领了91万元补助款,收取31名村民给予的“好处费”及自己所得的微企补助款共32.1万元。

长洲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莫传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1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一些地方“苍蝇式腐败”屡禁不止,扭曲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被告人莫传坚帮助村民虚假出资、虚开发票后成立微企,骗取政府补贴,并收取村民的好处费,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败坏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形象。

公布本案的目的,一是告诫人们要依法经营,依靠勤劳致富;二是敦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优抚、扶贫等惠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对当前精准扶贫工作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三是法院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苍蝇式腐败”,为服务基层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发挥应有作用。

法院依法打击利用监管漏洞骗取政府惠民资金的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华联超市房屋租赁合同案【主要案情】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从2001年开始承租梧州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新兴一路68号(原工人体育馆)一层和负一层。

明兴公司于2009年将上述出租的房地产出售给梧州市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公司)。

2013年8月16日,日月明公司向华联超市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

因双方协商不成,日月明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华联超市的房屋租赁合同。

万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华联超市将租赁房产交还日月明公司。

华联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梧州中院在二审过程中,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析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梧州市新兴一路68号负一层由华联超市继续承租,一层房屋由日月明公司收回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华联超市是梧州当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01年开业以来总营业额累计18亿多元,创造税收数千万元,拥有员工逾千人。

该案的处理将涉及华联超市、各经营单位、个体户是否能够继续经营以及近两千人再就业等重大社会问题。

因此,争取双方当事人调解是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

梧州中院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争取市政府和市商务局支持,合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努力平衡双方利益,圆满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我市处理类似纠纷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四、孙树新与万剑锋、梧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主要案情】因经营需要,万剑锋于2014年1月和3月分别向孙树新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和500万元,梧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公司)为两笔借款的担保人。

两笔借款到期后,孙树新多次向万剑锋追讨借款未果,遂诉至万秀区法院,请求万剑锋承欢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万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万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对借款本金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万秀区法院根据孙树新的申请,依法查封万国公司位于梧州市万秀区五中北侧狮岭A地块25至30号共六块国投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间,万国公司以引进国内著名房地产企业恒大公司注资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并提供他人银行存款700万元作担保。

为配合万国公司引入恒大公司,同时保证原告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在万秀区党委政府的配合下,万秀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及时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为推动万国公司资产重组并促成引进国恒大公司入股该公司扫除了阻碍。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法院积极配合万秀区党委政府招商引资工作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同时该案能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方式给予充分肯定。

五、梧州城投公司诉西江四桥项目公司、洪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主要案情】经公开招投标,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城投公司)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洪宇公司)签订《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工程项目建设一移交合同》,约定由洪宇公司承包西江四桥工程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洪宇公司组建了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四桥项目公司),并将工程分包其他三家建筑公司。

2013年2月28日,西江四桥开工建设。

2014年3月下旬,三家建筑公司以项目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为由停工。

梧州城投公司与洪宇公司、西江四桥项目公司多次协商并要求尽快恢复施工,但至2014年n月第西江四桥工程还没有恢复施工。

梧州城投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洪宇公司、西江四桥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梧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西江四桥停工超过3个月,且洪宇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梧州城投公司可依约解除合同。

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工程项目建设一移交合同》,由洪宇公司、西江四桥项目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西江四桥是我市沟通城区南北的又一重要通道,是我市实施“西联南拓”战略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我市南岸片区开发、打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实现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容有着极大的拉动作用。

在审理该案时,梧州中院按照2014年出台的《关于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该案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进一步强化该案在立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等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为西江四桥工程尽快复工和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覃春生不服建设行政处罚案【主要案情】1994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复,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列入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

覃春生于1998年在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大宕四组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混合二层房屋一间,建筑面积209.10平方米,但秦春生并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9年,梧州市因开发红岭新区的需要,建设两龙片36#路网,依法征收了大宕四组的集体土地,覃春生的房屋位于征地规划红线范围内。

2013年6月17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覃春生无条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覃春生不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覃春生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洲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覃春生诉讼请求。

秦春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中院提出上诉。

梧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面貌不断改观。

但与此同时,违章建筑已成为困绕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特别是违建、私建、违章扩建、私接门脸等现象屡见不鲜,市民意见很大,反应强烈。

建章建筑不仅严重影响我市的城市形象,而且严重扰乱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侵蚀城市发展的公共资源,损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对违章建筑的治理已经不是单一的土地、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综合整治。

梧州法院历来重视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打击违章建筑。

本案中,两级法院从加快推进红岭新区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法处理这起因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七、“佛山照明”商标侵权系列案【主要案情】“遭少”是我国驰名的照明灯具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1979年10月注册取得“遭多”商标并已经使用至今。

2014年n月,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内19家个体工商户非法销售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竺少”注册商标的管型照明卤钨灯,遂诉至梧州中院,请求判令19家个体工商户分别赔偿侵犯其商标权的经济损失15000元。

经梧州中院主持调解,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19家个体工商户分别达成调解协议。

签订调解协议后,19家个体工商户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商标品牌凝聚着创新成果和市场价值,既发挥着承担和引领创新的重要作用,又起到保护和激励创新的重要作用,是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因此,加强商标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19家个体工商户非法销售非“遗乡”注册商标持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灯具,侵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是一种严重危害商品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应对上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值得肯定的是,案件主办法官在本系列案的调解工作中付出了极大的心血,积极向被告阐明国家保护商标权的有关政策以及非法侵害商标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广大零售商,要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从正规渠道进货,卖正牌货,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对商品进行仔细识别,买正牌货,用实际行动支持正牌厂家的自主知识产权。

另外,请各新闻媒体加强对侵犯商标权现象的舆论监督力度,倡导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八、彭鸿英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主要案情】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彭鸿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邹水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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