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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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境,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省市境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4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此次事故中,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鲁K08596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部,并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受热分解,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高速不是公交站下客命丧为哪般

——2011.7.4随岳高速公路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省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市海龙旅游客运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驶往天门,当行至省仙桃市境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发往天门,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客车挂靠的海龙旅游客运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的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超员超速毁人毁己

——2011.10.7滨保高速公路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省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市交通运输集团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驶往,当行至市武清区境60公里加

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客车超员、超速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车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且云伟在发现小轿车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效减速措施。在两车发生刮擦后,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失控、侧翻,最终导致35人死亡。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

——2011.11.16庆阳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省庆阳市正宁县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44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一次事故,让22条生命瞬间结束,留下的是家人悲伤的泪水和世人无尽的惋惜。此次事故中,甘MA4975号校车为正宁县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车厢除驾驶人和副驾驶座椅外,其余座椅被全部拆除,改为安装了“日”字型座架,以便超员载人,系非法改装。车门上明确喷涂了核载9人的字样,实际却乘载了64人。该园教师每天随车接送学生,对超员习以为常,安全意识极其淡漠。

此次事故后,校车交通安全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条例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

——2012.8.26包茂高速公路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市驾驶人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省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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