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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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本报记者韩芳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

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

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

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一、事故简要案情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一、事故经过: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

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交通事故警示教育雾天交通事故案例案例1:2017年11月15日,早上7时45分左右,“滁新高速”,因突发团雾,30多辆车相撞,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21人受伤。

事故现场让人触目惊心,多数车辆都被撞得面目全非,现场一片狼藉;后方车辆撞击大客车,导致周围的7辆车在内燃起熊熊大火;小轿车直接被两辆大货车夹在中间,可以想象当时场景,车辆的速度有多快。

事故发生的原因:早上突发团雾天气,能见度迅速下降,导致驾驶员来不及躲闪,径直撞到前方车辆而引发的悲剧。

关注行车安全的战友们,会发现,这并不是个例,近几年因团雾造成的交通事故一直在发生。

案例2:2004年10月19日早上7时许,由于连续出现大雾及团雾天气,连霍高速公路开封段发生连续追尾事故,27辆车相撞;几乎与此同时,京珠高速漯河段发生多车连撞事故, 60多辆车受损。

案例3:2012年2月11日上午8点20分左右,因受多处团雾天气的影响,宁杭高速公路溧阳西往南京方向车道,陆续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近30辆车发生相撞。

事故发生后,常州警方、高速公路路政等部门迅速展开救援,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

案例4:2012年4月15日6时30分左右,因大雾及局部团雾影响,沈海高速公路连云港段由南向北835K-840K的5公里范围内发生7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死11伤。

案例5:2012年5月28日6时37分至7时20分,在京珠高速公路953~951公里处(信阳段)因突发团雾共相继发生13起交通事故,其中重大交通事故5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

案例6:2012年6月3日5时20分至40分,沈海高速公路盐城开发区段,因突发团雾,双向车道相继发生7起事故,共约60辆机动车追尾,截至6月3日晚8点30分时,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30多人受伤,19辆机动车受损严重,其中一辆运输苯酚车辆发生微量泄漏。

案例7:2012年10月20日,唐津高速天津方向5到10公里内突发三起因团雾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近60辆车相撞,20人伤亡。

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6年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湖南宜凤高速“6.26”特大交通事故2016年6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宜凤高速公路郴州宜章段长村东溪大桥附近,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车牌号为湘D94396,由耒阳开往宜章莽山的大巴车(核载55人,实载57人,其中小孩4人),在宜凤高速K34+145处东溪大桥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随后又撞向东溪大桥右边护栏,致油箱漏油起火。

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2016年7月4日,衡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衡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雁峰管理所副所长兼驻衡阳市中心汽车站管理办主任阴钧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6年7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对“6.26”事故交通肇事司机刘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二、天津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武某、李某、付某等5名嫌疑人共同出资购置牌照为“冀EA5566”的长途卧铺客车,运营邢台至沈阳的客运路线。

2016年7月1日13时,事故大巴从邢台出发后,“拉载乘客、配置货物”。

当日晚上,该客车行驶至津蓟高速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小高庄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爆胎失控撞坏高速隔离护栏,坠入高速桥下闫东渠内。

事故发生时该客车载有30人,26人在事故中死亡。

经查河北省邢台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及下属第四分公司总经理宋某某等9名责任人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涉事车辆擅自改变经营路线、长期脱线断线等违规行为无监控记录,一级、二级安全监控中心平台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规对涉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导致发生津蓟高速重大交通事故,目前上述9名责任人已被刑拘。

三、贵州紫云“8.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8月20日晚,一辆贵GBC002号客车从贵州安顺驶往紫云途中,在209省道(222km+300m)紫云县枫香塘路段发生侧翻。

兰州交警公布十起典型事故案例

兰州交警公布十起典型事故案例

兰州交警公布十起典型事故案例∙查看所有评论∙【打印文章】中国兰州网11月30日讯12月2日,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到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选取了今年的10起道路交通事故,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交通安全,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元旦醉酒超速,司机送了性命今年1月1日22时20分,驾驶员周某某(男,35岁)醉酒后驾驶甘AUL45*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以92公里/小时的车速,超速行驶(此处限速60公里/小时)至一汽修厂门前时,与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甘D180*挂重型半挂车尾部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当场死亡。

经检测,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周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夜间超速行驶,对车前静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最终酿成惨祸。

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凌晨超速行,乘客丢性命1月17日凌晨2时50分,24岁的男青年王某某,驾驶甘AQY14*小型面包车,沿雁北路天水北路高架桥由西向东驶下高架桥时,车辆失控撞击中央隔离护栏后,翻滚后侧翻,导致车上乘员男青年焦某、沈某某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交警说法:王某某驾车超速行驶(时速72-78公里/小时),导致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

交通意外事故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交通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起交通意外事故案例,以期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

某日晚上,一辆醉酒驾驶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疾驰,由于驾驶者酒后驾车,视线模糊,判断能力下降,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车辆相撞。

事故发生后,酒驾者受伤严重,前方车辆上的乘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经调查,这起事故是由于酒驾行为引发的,给相关人员带来了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

案例二,行人闯红灯被撞事故。

在市区繁忙的十字路口,一名行人在红灯亮起时擅自闯入马路,结果被一辆小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行人受伤严重,需要紧急送医。

经调查得知,行人闯红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人的不理智行为给自己和车辆驾驶者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案例三,疲劳驾驶引发的追尾事故。

一名司机连续驾驶长途,疲劳驾驶状态下,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减速,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严重,驾驶者和乘客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经调查,疲劳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司机的不注意安全驾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危险和伤害。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交通意外事故往往是由于驾驶者的不当行为或行人的不理智行为所引发。

为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闯红灯,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交通意外事故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生活中,让我们共同努力,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共同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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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境,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

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

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

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

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痛惊心——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省市境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因车厢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4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此次事故中,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鲁K08596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部,并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偶氮二异庚腈在堆放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受热分解,发生爆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高速不是公交站下客命丧为哪般——2011.7.4随岳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7月4日3时40分,省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市海龙旅游客运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驶往天门,当行至省仙桃市境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发往天门,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

肇事大客车挂靠的海龙旅游客运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的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超员超速毁人毁己——2011.10.7滨保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省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市交通运输集团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路由驶往,当行至市武清区境60公里加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客车超员、超速的危害极大,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车人员拥挤,既存在通风透气问题,也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

而车辆在超速行驶的状态下,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因此,客运车辆超员又超速行驶时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大客车上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事故发生时冀B99998号大客车的行驶速度为115.9公里/小时,属超速行驶,且云伟在发现小轿车第一次左右调整方向后仍未采取有效减速措施。

在两车发生刮擦后,因车辆超员、超速,车辆失控、侧翻,最终导致35人死亡。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2011.11.16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省庆阳市正宁县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44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一次事故,让22条生命瞬间结束,留下的是家人悲伤的泪水和世人无尽的惋惜。

此次事故中,甘MA4975号校车为正宁县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所有,车厢除驾驶人和副驾驶座椅外,其余座椅被全部拆除,改为安装了“日”字型座架,以便超员载人,系非法改装。

车门上明确喷涂了核载9人的字样,实际却乘载了64人。

该园教师每天随车接送学生,对超员习以为常,安全意识极其淡漠。

此次事故后,校车交通安全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施行。

条例确立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2012.8.26包茂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市驾驶人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省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

在驾驶疲劳状态下继续驾驶机动车,就是疲劳驾驶。

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者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驾驶疲劳。

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方面。

疲劳后继续驾驶机动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者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者过早,操作停顿或者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要停车休息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车列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路漫漫其“修”远——2012.10.7青银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省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28人),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路段228公里加530米处,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旅顺旅游汽车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核载53人,实载53人)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二、教训与启示澳大利亚曾经对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三者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专门研究,结果显示,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分别占4%、67%、24%。

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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