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6]107号文[1]1
四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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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已经颁发,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的规定计取。
原我委关于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相关文件《关于二○○○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分类计取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75 号)、《关于市政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解释》(成建价[2002]18号)停止执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成都市青羊、锦江、武侯、成华、金牛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成都市安全监督站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三、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成都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到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测定,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8月底前确定测定机构,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定期向建委报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测定情况。
四、施工合同备案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其支付计划,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承发包双方整改。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预付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资金保障,预付标准不得低于川建发[2006]107号第十条规定的比例。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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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就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应列入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并单独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审查单位认定书所界定的范围及级别承担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超级别承揽审查业务。
五、取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的单位均可承担相应的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审查。
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采用。
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治理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同一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川建发[200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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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凡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川建发2006-107号文

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标定司、市场司,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印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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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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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我委关于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相关文件《关于二○○○定额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分类计取的通知》(成建委发[2001]75 号)、《关于市政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解释》(成建价[2002]18号)停止执行。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成都市青羊、锦江、武侯、成华、金牛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成都市安全监督站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现场评价费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三、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成都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到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测定,其他区(市)县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区(市)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8月底前确定测定机构,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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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
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1一、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序号项目名称工程名称2000定额费率(%)2004清单定额费率(%)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一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0.90 1.20 6 单独装饰工程- 1.20 2单独安装工程0.30 1.20 2 市政工程0.45 1.20 3 园林绿化工程0.30 - 2整体拆除工程- 1.20 2二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1.35 1.80 9 单独装饰工程- 1.80 3单独安装工程0.45 1.80 3 市政工程0.68 1.80 4.5 园林绿化工程0.45 - 3整体拆除工程- 1.80 3三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建筑工程 1.80 6 9 单独装饰工程- 6 6单独安装工程 1.20 7 7 市政工程 1.80 7 9 园林绿化工程 1.20 - 6整体拆除工程- 6 6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
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不予监督执行,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5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一、安全施工费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