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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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20130514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20130514

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示――以ST 力阳(现宏发股份)为例2013-05-14一董、二董程序类似: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关于预案或重组报告)-申请停牌-报送预案或重组报告材料-披露预案或重组报告-复牌-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证监会核准-复牌-(三董)-发布权益变动报告-实施-实施情况报告小结:董事会:先决议,后报送,再披露;股东会,先决议,后披露,再申请。

流程 公告时间及内容相关规定法规名称一、筹划阶段1. 申请停牌(非必需程序)ST 力阳的股票自2011年7月21日起停牌办理指南第二条第3项: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2. 尽职调查、框架协议或意向 无公告二、一董公告重组预案3. 申请停牌ST力阳停牌期限原自7月21日至8月26日,后ST力阳三次申请延长停牌时间,分别延至9月9日、9月23日、10月14日✧备忘录第13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

✧办理指南第10号第二条:需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的情形1.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报送并披露。

2.上市公司正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本部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

✧办理指南第10号第四条第1项:停牌时间: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如确有必要,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时间也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但总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适用范围:1、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召开董事会前,相关资产尚未完成审计或评估、相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本指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披露内容。

2、涉及吸收合并的重组预案,参照本指引。

XX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一、 封面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预案文本封面列明重组预案的标题。

重组预案标题根据具体交易形式分别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预案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

资产重组采取其他交易形式的,应当在标题中予以明确;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臵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

封面应注明上市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披露日期、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二、 声明(一) 董事会声明公司董事会应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的,董事会还应声明:“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还应声明:“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本预案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重要时间节点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重要时间节点
P
L+3个月
(一般情况)
准备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Q
并购重组委召开会议审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
5人审议,3票同意即为通过;并购重组委否决的,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F
审计、评估等事宜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大资产重组补充协议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或对原预案(或正式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进行说明,如无充分正当事由,证监会将进行处罚。
G
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日
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报告书、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如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G日与D日之间的间隔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以D日确定的发行基准价格将失效。上市公司必须重新召开董事会确定发行基准价格。
K
J+30个
工作日内
上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L
K+5个
工作日内
中国证监会向上市公司下达受理通知书
M
静默期
在中国证监会下达反馈意见前不可主动联系
N
中国证监会向上市公司下达反馈意见
O
N+30个
工作日内
上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无须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待中国证监会取得反馈回复后即可得到核准与否的书面文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要事件时序表
序号
时点/时间段
事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
要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8.09.02
•【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
•【施行日期】2008.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我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向我部报送重组预案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仔细核对,按要求提供如下核对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情况,对审核关注要点不定期作出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9月2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是一项备受关注的重要活动。

它不仅对公司自身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也牵动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至关重要。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与范畴重大资产重组,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对其资产、负债进行购买、出售、置换等操作,且这些操作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能够了解重组的目的、方案、潜在风险和收益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是重组预案,包括重组的背景、目的、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其次是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及时向市场通报重组工作的推进情况,如尽职调查、审计评估、谈判协商等。

此外,还需要披露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影响预测,以及相关的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四、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的关键时间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例如,在首次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及时停牌并披露相关信息;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公告并复牌;在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当及时披露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批;在重组实施完成后,还应当披露实施结果和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要点讲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要点讲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要点讲解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重大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而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则是重组过程中的一项关键环节。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点,以及这些要点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和范围重大资产重组指的是上市公司进行的涉及股权、资产或业务的重大交易。

这些交易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要点1.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基本信息。

2. 交易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需披露交易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重组的利弊。

3. 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提示:需对交易的合规性、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提示,让投资者清晰了解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 交易的相关方及其关联交易:需披露交易各方的身份、关联关系,以及交易涉及的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5. 交易的上市公司治理安排:需披露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安排、股权结构等情况,以保障交易后公司的良好治理。

三、信息披露要点的重要性和影响1. 保障投资者权益:信息披露的要点能够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让他们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重大交易,从而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2. 维护市场秩序:信息披露要点的严格执行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信息披露的要点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运作。

四、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启示上市公司应充分重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点,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也要加强对相关信息披露的关注,全面了解公司的重大交易,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个人观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要点的严格执行是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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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时间: 2008-06-07 17:02:19 | [<<][>>]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
(2008年5月22日)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1、本备忘录规范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或控股的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大重组),是指符合《重组办法》要求的资产重组行为。

2、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重大重组准备工作和停复牌安排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作好保密工作。

2、上市公司应结合重大重组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停牌和报送材料。

关于相关业务的具体办理方法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本部《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三、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材料报送
1、上市公司拟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宜。

在该公司证券交易时段,本部不接收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等材料报送。

2、上市公司应按照本部格式和内容的相关要求,向本部报送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材料。

报送材料应不少于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并保证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四、重组预案的披露及办理流程
1、上市公司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
(1)重组预案;
(2)重组(框架)协议、合同或意向书;
(3)批准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6)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附件3)。

相关人员范围按照128号文第三条的要求确定。

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向本部提交相关说明。

(8)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附件1);
(9)重组进程备忘录(附件2);
(10)其他本部要求的材料。

3、上市公司向本部提交的重组相关材料完备,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符合《财务顾问指引》要求的,经本部同意后,上市公司可以披露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本部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

4、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时,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1)重组预案内容。

重组预案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要求,应充分揭示该次重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重组协议或合同主要内容;
(3)关于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重组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
(6)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符合《财务顾问指引》第七条的要求。

(7)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预案中披露股价异动的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8)其他本部要求的内容。

上市公司应对披露重组预案的时间作出明确承诺,逾期未能披露重组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发布提示公告进行说明:公司曾筹划重大重组事项,但重大重组事项尚存在障碍或不成熟,同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重组事项。

本部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

五、重组报告书的披露及办理流程
1、上市公司认为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重组报告书,而不需披露重组预案。

2、上市公司拟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应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
(1)重组报告书;
(2)重组协议或合同;
(3)批准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决议;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报告书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6)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法律意见书;
(8)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9)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

在重组报告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0)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附件3)。

相关人员范围按照128号文第三条的要求来确定。

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向本部提交相关说明。

(11)重组报告书基本情况表(附件4);
(12)重组进程备忘录(附件2);
(13)其他本部要求的材料。

3、上市公司向本部提交重组相关材料完备,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符合《重组顾问指引》要求的,经本部同意后,上市公司可以披露重组报告书。

本部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

4、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1)重组报告书内容。

重组报告书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十条要求,应充分揭示该次重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批准重组报告书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关于重组报告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5)重组报告书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6)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符合《财务顾问指引》第八条的要求;
(7)法律意见书;
(8)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9)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
应当说明原因。

在重组报告书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0)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股价异动的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11)其他本部要求的内容。

5、上市公司应对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时间作出明确承诺,逾期未能披露重组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应发布提示公告进行说明:公司曾筹划重大重组事项,但重大重组事项尚存在障碍或不成熟,同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重组事项。

本部办理该公司证券复牌事宜。

6、本次重组的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齐备后,上市公司方能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通知。

7、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议案内容应分项设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6)决议的有效期;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六、重组方案行政许可审核期间的披露和停复牌
1、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重组方案期间,应当及时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至少每30日一次。

2、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重组方案期间,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作出公告。

3、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重组方案期间,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申请证券停牌。

上市公司收到会议通知即办理证券停牌,收到并购重组委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结果并申请复牌。

七、重组方案实施的披露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本部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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