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1. 引言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福利、工时等方面的争议。
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第47条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2.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当劳动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申请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以寻求公正的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2.1 仲裁申请的递交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劳动争议的具体事实、请求仲裁的理由以及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安排仲裁员进行调查,并通知被申请人参加仲裁程序。
2.2 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一般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由劳动者代表选派,一人由用人单位代表选派,第三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选派,作为独立仲裁员。
2.3 证据收集和调查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和核实,可以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等必要的调查活动。
2.4 庭审和辩论仲裁庭在收集和核实证据后,将安排庭审,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陈述、质证等方式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质疑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2.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庭审结束后,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合法、公正、公平,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审理。
4. 制度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设立,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2019年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作为劳动者,我们都希望努力工作为用人单位和自己创出一番成绩。
然而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会产生劳动纠纷。
这时发放工资的多少或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各种问题会困扰着我们,劳动仲裁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合法办法。
下面律师365为大家列出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17作参考。
作为劳动者,我们都希望努力工作为用人单位和自己创出一番成绩。
然而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会产生劳动纠纷。
这时发放工资的多少或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各种问题会困扰着我们,劳动仲裁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合法办法。
下面为大家列出最新的▲中华人民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作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法

劳动仲裁法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习

仲裁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 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 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05 实践案例分析与讨论
典型案例介绍与剖析
案例一
某公司员工加班费争议
案例二
某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三
某公司拖欠工资及社保缴纳问题
仲裁机构及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 业方面代表组成,负责处理本区域内 的劳动争议。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相关条件,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独 立仲裁。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 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由三名 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程序与规则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 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 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 定时间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
决定。
开庭与审理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 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开庭时, 当事人应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 进行辩论。仲裁庭应做好庭审记
录。
调解与裁决
在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应先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 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等。
基本原则与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 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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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证据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呢?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02年4月的规定: (1)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考勤记录; (2)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而引起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供已经按约 定支付了报酬、提供了劳动条件的证据)。
十一条 劳动第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 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 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 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 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 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 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 成协议。
5、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第 四十三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 至结案,老规定6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 天,总共90天;而新规定减少到45天,特殊 情况可延长15天,总共60天。 目前我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第 四十七条),也就是说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 生法律效力。共有二项6种情形。 第一项中,涉及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处 理比较困难,因为如果违纪解除,本身是件麻烦 事,那么,要看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事实是 否清楚。 对“一裁终局”,如果劳动者不服(第四十 八条),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服的(第四十九 条,有6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追溯二年的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 例》第十七条,要求企业对考勤卡(劳动 者签名确认后)、工资单至少保存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06年10月10日有一个司法解释, 也有追溯二年的说法。所以用人单位应当 保存好二年的工资单、考勤卡,以防发生 争议后,提供不出,这样将承担不利于公 司的法律后果。这比老规定的时效加长好 几倍。对用人单位来讲,如果有违法行为, 将会被追溯更长时间,而仲裁部门将增加 好多工作量。
三、关于调解书制作 吴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吴劳仲案字(2009)第301号 申诉人:陆珍、莉芳、朱林、培华、吴云等5人,家住: 农家村(5)西村。 被诉人:苏州特种电机有限公司,吴中区高庄路。 法定代表人:民木。
案由: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额、解除补偿金等。
关于申诉人因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额、解除补偿金等事 宜与被诉人之间,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主持调解,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上述费用分别为:陆珍6500元、莉芳 8500元、朱林5500元、吴云6500元、培华6500元,付款方 式:在09年4月10日前,被诉人支付给各申诉人总额的一 半;09年5月10日前再付一半,全部结清。无其它纠葛。 签名:申请人: 被申请人: 调解人: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3、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任职要求、标 准更高(第二十条),原来《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规定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条 件有5条,比较讲究政治条件;而新法规定 主要是专业要求。
在这一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劳动派遣 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 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诉人。
4、延长了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 间(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申请 仲裁,老的法律规定60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规定6个月),新的法律延长到一年。一名 劳动者离开公司后,只要不超过一年,他想到在 该公司时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那么他还可以通过 仲裁主张权益。这样很可能使得劳动争议大量增 加。 关于追溯时效问题,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在上级还没有细 则之前,我们的处理办法是,在单位工作时提出 的,追溯二年,离开单位后提出的,追溯一年。
2、突出了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程序 (第二章),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是, 双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依法设 立的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其次是,劳动争 议仲裁、人民法院审判。所以企业应当依 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凡是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主持调 解并达成的协议书,都具有法律效力。达 成调解后,履行结束了,争议也结束。一 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 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 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 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 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
宣传提纲
一、关于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07 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 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颁发实施后 的,又一部涉及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不仅是从事劳动争议处理的仲裁部门需 要学习,而且用人单位也必须要认真学习,用人 单位运用适当,可以大幅减少劳动争议及其隐患, 学习该法有一种紧迫感。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有4章54条, 它是一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程序法。 学习这部法律是与1993年8月1日实施的国务 院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 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相比较来讲的。 主要有以下九方面大的变化:
1、扩大了受理范围(第二条),原来只有4 项,而现在扩大到6项。主要是“因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这一项,目前我们只处理的是, 因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没有为员工申报 工伤认定,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无法 自己申报,必须通过仲裁部门裁定劳动者与单位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后将涉及到“派遣用工、 学习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 等,都可能进入这类争议。范围扩大后,对企业 来说,用工应当更要规范,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争 议案件,原来不算劳动争议的问题,现在却算是 争议了。
7、办案程序要求更高,时间也缩短(第 二十九、三十条),老规定要求仲裁部门7 天中完成的工作,新规定则要求在5天中完 成;要求被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时间,老规 定15天,新规定为10天(不提交答辩书,不 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8、规定了举证及责任(第六、第三十 九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提出主 张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
9、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设门槛(第二十八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即:(1)对书写仲裁申诉书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2)申请仲裁不收费。
二、关于调解(本法中第二章)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 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 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