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

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

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

民航法的定义

1. 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

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

《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 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 LAW 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

关。”可见,AIR LAW 与AVIATION LAW 是可以相互通用的。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中的航空就是AVIATION。——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国际《民航法学》与《民航法学》通用,除非,特别标明某国《民航法学》。

民航法的调整对象

《民航法学》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三、《民航法学》的特征

(一)国际性

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航空法的诞生一开始就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航空活动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制止航空犯罪问题,更需要借助国际立法;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如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等活动)。

(二)独立性

国际《民航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国际法的共性,依照航空活动特点有其个性。

(三)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

国际公法:又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间关系等;1919年巴黎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一系列公约。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公约。

(四)平时性

航空器划分为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

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

有学者指出其他特点:

技术性

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条例)

强制性

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

行为法

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

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

的渊源主要有: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参见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第6-11页

1、多边国际公约

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

影响大的序列是

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2.双边协定

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

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

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

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

芝加哥公约第54条第12款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按照本公约第六章(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利起见,将此种标准和措施称为本公约的附件,并将已经采取的行动通知所有缔约国。”

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

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

国际航空法体制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体制;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

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

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

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领空与领空主权

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

(一)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2、范围: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二)领土主权的内涵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

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

二、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对领空主权的规定

(一)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

1、航空器类型

公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

航空器(军事、海关和警察用航空器)。”

2、航班类型

不定期国际航班没有完全遵循国家主权原则,享有3项权利(第5条):

(1)飞入或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2)在他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技术性降停)降停(技术性降停)的权利;

(3)在不影响他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制度的条件下,在他国领土享有装载客、货、邮的权利即航空运输权。

定期国际航班则予以了限制,公约第6条规定:“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3、关于定期国际航班自由权利适用的问题

1944年芝加哥会议又拟定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大自由协定)。详见第七章

(二)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

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国内载运权完全归本国,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三)保护本国安全的原则

主要是公约第9条关于“禁区”的规定等。

(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五)其他体现领空主权的规则

如航空器遇险或者事故调查,都是以当地国为主导,并在当地国的“当局”管制下,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这充分尊重了当地国领土主权。

三、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1919年的巴黎公约认可无害通过权,但1944年芝加哥公约抛弃了该权利。虽然芝加哥公约对不定期航班3项权利的规定没有完全贯彻领空主权原则,但是实际上不定期航班要未经飞经国许可就飞过、降停很难操作。我国不认可无害通过权。

1974年2月15日,我国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决定承认芝加哥公约,在通知中指出:“根据芝加哥公约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为了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利益,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非定期航班飞入中国国境,需要事先向中国政府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方能进入,并应遵守关于遵循制定的航线和在指定的机场降落的规定。”

我国《《民航法学》》第174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和限制

(一)一国对其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力,

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

2、地面国家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的航

空运输专门保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企业。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

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

(二)限制——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

1983年8月31日的,韩国大韩公司的KE007号航班被前苏联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议。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3分条。

“第三条分条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

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

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

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特别会议后,《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新第3分条的议定书》得到

了许多国家的批准。我国已于1997年7月23日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了关于该议定书的批准书。该议定书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航空器概述

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日内瓦公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学》》;1998年《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1987年《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一、航空器的定义

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飞机属于航空器,但航空器不等于飞机。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飞机是自身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不靠大气中反作用力获得支撑的火箭不是航空器;

靠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力而获得支撑的气垫船(器)不是航空器;航模不是航空器。

二、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1、国家航空器

定义: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

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

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

空器。

专机——瑞士公司想扣普京专机

参见《国家航空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从“南海撞机事件”谈起》。

1.民用航空器

我国《民航法学第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商用航空器用于军事用途则不再是民用航空器。

思考: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区别是在于航空器为谁所控制吗?

参见《国家航空器法律问题研究》内容,航空器的分类学说分为国家利

益说、特定用途说和否定说。更倾向于特定用途说。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制度

一、航空器国籍及国籍登记的作用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体现了具有某一国籍的自然人与其所属的国家之间相对固定的法律联系,即自然人接受该国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到该国在对外交往中的保护。

将国籍的概念推广到航空器,即是规定了航空器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联系,有利于航空器的管理工作,并使航空器即使得到所属国的外交保护。

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后,必须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便于检查的显著位置,航空器内还须以耐火金属或其他耐火材料标识国籍标志,同时必须在民用航空器外部用耐久性材料标识国籍标志。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处罚。

《芝加哥公约》第三章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17条规定:“航空器具有

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为方便国家对航空器行使管辖权,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但可以变更登记国。

航空器国籍登记的作用:

1、确认重大动产权属变动

2、便于航空器飞行及航空器的主权管辖

无国籍登记不得飞行;

航空器受登记国保护和管辖

二、我国航空器的登记管理

1、航空器国籍登记是国际航空法的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2、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民航法学》第九条:“民用

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3、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机关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4、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在我国登记(《《民航法学》》第7条和《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规定》第5条):

(1)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

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

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3)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

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目前,我国各航空公司租赁的航空器,除少数以外,绝大多数已在

我国登记,但此种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人必须是中国法人;航空器基地在中国境内;经营人应向中国民航总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和方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需进行型号认可审查,取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含发动机);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需经中国适航管理部门的适航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内本国航空器享有完全的管辖权

(二)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权利

1、管辖权

2、管理权

3、保护权

(三)登记国对其领域外本国航空器的义务

1.管辖义务

2.管理义务

3.规定义务

4.禁止义务

5.提供登记报告义务

四、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

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它明确航空器应该遵守哪国法

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表现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国选的为“B”。

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是将此

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其与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

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着航空器的承运人,

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上图中,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标志,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

航空公司服务商标见PPT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书应随机携带;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可以注销:权利转移境外;退出使用或报废;失事失踪;没收或征用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权利范围: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的权利范围及于整个民用航空器;

2、整个民用航空器是指该物的机身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机载无线电设备、器具、用具等。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即使被暂时或者永久撤出,也不会影响权利的完整性。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1、航空器所有权是指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航空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航空器所有权是对人的关系而非对物的关系。权利主体是航空器所有人,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

3、航空器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自物权。

4、航空器所有权可因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拥有,也可因灭失、转让或赠

与而消亡。

5、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是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重要标志。(不是国际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使用权

1、航空器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航空器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航空器使用权是他物权,无处分权能。因航空器租赁业的兴旺而成为一项重要权力。

3、民用航空器使用权因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或租赁等方式而取得。亦因款项付清、条件解除或灭失而消失。

4、为维护持有人、租赁人利益,凡购买占有航空器者或因租赁超过6个月占有航空器者,须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不占有时须注销。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1、航空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担保的航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该航空器折价或从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约定担保物权,标的是航空器,抵押人占有航空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行使的方法:协议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拍卖抵押物取偿和以其他形式变卖抵押物取偿。抵押权可因抵押物的混同,标的物灭失或被征收,权利人放弃权利,债权消灭以及抵押权行使等原因而消灭。

4、民用航空器抵押须办理签订书面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抵押结束后注销。

5、抵押的航空器,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航空器,国籍登记或其他权利不得转移国外。

四、航空器留置权

1、定义:航空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航空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航空器,以该航空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航空器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权利人以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他人航空器为前提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留置权的行使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3、产生条件:债权人持续不间断地占有留置物——航空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迟延;无妨碍留置权行使的约定或法定情形。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航空器优先权概念

民航法试题及答案.docx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期末测试题 (本卷三大题共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请把答案写到答题卡上) 班级: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题正确答案只有一项,每题1分,共35分) 1.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 A. 公司标志 B. 登记标志 C.机型标志 D. 适航标志 2. 依照民航法规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 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A. 6个月 B.8 个月 C.10 个月 D.12 个月 3.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_______ 照 ________ 对 ______ 口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A. 承租人、出租人、供货方 B. 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 C.承租人、供货方、出租人 D.出租人、供货方、承租人 4. 以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中属于出租人义务的是:() A. 维修航空器 B.支付租金 C.通知有关事项 D.返还航空器 5. 以下各组中只有两个不属于航空器的有:() A. 气球、气垫船、滑翔机、直升机、飞机 B. 飞艇、气垫车、直升机、飞机、人造卫星 C. 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 D. 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 6.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管理要求,取得__________ 并投入营运后,为保持基本安全标准所进行的管理:() A. 生产许可证 B. 适航证 C. 型号合格证 D. 经营许可证 7.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 A.公平责任 B. 无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过错责任 8. 根据民航法规定,如果航空器对地面或水面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应该在 自造成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_______ 内,向航空器经营人提出索赔要求:() A.3个月 B.6 个月 C.9 个月 D.12 个月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概述 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 1 、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 、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四、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40 学时学分: 2 学分; 教学内容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五、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要教学方式。 六、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表现、作业等。 七、推荐参考教材、参考书目和收看节目: 1 、《航空法学》贺富永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 2 、《民用航空法教程》邢爱芬主编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 3 、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4 、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节目; 第二部分大纲本文 第一章导论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航法的基本理论,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航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航法的特征:独立性、综合性、国际性、平时性。 ◆民航法的渊源:民航法的形式渊源跟其他法的渊源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主要是由制定法或成文法组成的。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应该了解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结合实际说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不同的法律地位。 ◆运用辩证的观点,阐述领空主权原则与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自己对航空自由或权利的看法。 ◆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特点,说明空域合理划分、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管理的重大意义。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应该了解民航器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用航空器的含义: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民用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指权利登记机关应权利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权利性质及种类、权利取得时间、民用航空器国籍等有关事项,在专门权利登记薄中进行记载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器的租凭:航空器租凭是指航空器出租人通过一项租凭合同,将航空器租与承租人,该航空器由承租人从制造人或者供应商那儿选定,在租凭期间出租人保持对该航空器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在一定的期间向出租人支付规定的租金,就可占有并使用该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适航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从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用直至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过程。 ◆航空器搜寻援救: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缓救民用航空器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的寻找和援助。 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应该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了解民航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熟悉民航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制度。 ◆掌握机组与机长的职责与任务。 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第一章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填空题 1.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经济保障 3.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4.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5.要求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6.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7.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

为的方式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的规范 8.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对外经济联系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 三、单项选择题 1. C 2. D 3. C 4. C 5. D 6.D 7. B 8. D 9. A 10. C 11. D 12. C 13. D 四、多项选择题 1. ABCD 2.ABCD 3. ABCD 4. ABC 5.ACD 6. AD 7. ACD 8. ACD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一、填空题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 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主体客体内容 3.决策主体管理主体运行主体消费主体监督主体 4.宏观协调行为、宏观协调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 5.国家机构依法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6.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 7.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8.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 9.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10.法律制裁社会制裁组织内部制裁

民航法规试题修订稿

民航法规试题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M10航空法规144+162 1[P085] ICAO的中文名称是 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B)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D) 美国联邦航空局 2[P085] 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是 A) 《芝加哥公约》 B) 《哈瓦那公约》 *C) 《巴黎公约》 D) 《泛美航空公约》 3[P085]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于 A) 1974年 B) 1945年 C) 1946年 *D) 1947年4[P08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 )负责编写*A) 空中航行委员会 B) 航空运输委员会 C) 法律委员会 D) 联合支援委员会

5[P086]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A) 大会 B) 理事会 C) 空中航行委员会 D) 秘书处 6[P08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名称是 A) 空中规则 B) 航空器适航性 *C) 人员执照的颁发 D) 航空器的运行 7[P08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 A)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B) 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C) 交通部的部署局 *D) 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8[P090] 民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多少个民航安全监督管办公室 A) 32 *B) 33 C) 34 D) 35 9[P090] 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国务院法制部门 10[P091] 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空中交通管理局 11[P09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是下列哪部规章 A) CCAR-145 *B) CCAR-147 C) CCAR-66 D) CCAR-121 12[P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国务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3[P092]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中国民航法律

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形成及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出现,是本世纪才发生的,在我们中国,经济法研究时间更短。回顾我国经济法研究十余年来的历程,这一研究无论在深度或广度上都大大向前推进了,形成了经济法的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基础理论体系、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规范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 一、基础理论体系 1 经济发的产生于发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自人类社会就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出现。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经济学家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这部法典既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又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的经济法。我国自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2 经济法概念: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 4 形式: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5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二、市场主体法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规格、准入、

行为方式等问题,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包括国有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合伙企业法: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公司法: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此后,《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规模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次会议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偿清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市场规制法体系: 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民航法规复习题答案

民航法规复习题答案 一、术语解释 1. 适航管理:即对适航性进行的控制。 2.人为差错:人的行为结果超出了可接受的界限(或:生产操作过程中,实际实 现的功能与被要求功能之间的偏差) 3.修理: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 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 4.违规:故意偏离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或规范。 5.沟通:信息从一处传送到另一处的过程 6.维修: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等工作。 7.人为因素:有关人的科学(或以操作设备的人为研究中心的一门应用科学) 8.遗忘:工作中因信息追溯或回忆而产生的差错。 9.时寿件:航空产品持续适航性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10.适航性: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或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11.改装: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 12.决策:根据可用信息来制定各种可行性方案并选择一个优选方案的过程。 13.紧张压力:人体自身适应外界环境而产生的一种应变能力。 14.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15.检测: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离位的试验和功能测试来确定航空器部件可用性的工作。 16.适航指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颁发的涉及飞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 17.亚健康:多指无临床症状和体征,或者有病症感觉而无临床检查证据,但已有潜在发病倾向的信息,处于一种机体结构退化或生理功能减退的低质与心理失衡状态。 18.沟通:信息从一处传递到另一处的过程。 19.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航空器。 20.独立维修单位: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21.试飞:是指必须通过空中飞行来验证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的飞行 22.维修方案:是指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或飞机用户根据飞机构型、运行环境和维 修经验,执行航空器维修大纲、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及制造厂建议而制定的计划维修检查要求。 23.适航指令: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的规定》即 CCAR-39颁发的涉及飞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 24.情境意识:是指一个人在信息处理过程中,通过理解和判断,精确的感知环 境变化和对未来发展的预知能力。 25.紧张压力:是人体自身适应外界环境而产生的一种应变能力。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民航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题(闭卷)(总分100) 班级学号姓名成绩________ (注意事项:时间90分钟,请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卷中。) 一、名词解释(每道5分,共25分) 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任何机器。 3、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4、领空: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5、空中交通规则,又称空中规则、飞行规则,是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护飞行安全的重要机制。一般包括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 二、单项选择题(每道2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 B)起施行 A 、1996 年1 月1 日 B 、 1996 年3 月1 日 C、1997 年1 月1 日 D、 1997年3 月1 日 2、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A )方可飞行 A 、适航证 B 、经营许可证 C、机场使用许可证 D、型号合格证 3、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哪几个方面进行管理:(A) A、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 B、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 C、航空器、发动机 D、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 4、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C)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案 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 系部名称航空系 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黄文静 职称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

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

民航法的定义 1. 民航法的产生 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 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 《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 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但是,学术界通用的名称是“航空法”AIR LAW。《布来克法律词典》将AIR LAW 定义为“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与《民航法学》(AVIATION)相

最新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基本知识 [复习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2)熟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3)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了解法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5)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 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在一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经济领域和维护经济利益的根本要求,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全面性、经济性、规制性。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准则。 (1)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5)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6)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航空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吴开龙 审核人:林彦 编撰日期:2009年6月 第一部分概述 一、课程地位、性质和作用 《民航运输法律法规》是高职航空服务专业的A类必修课。是专业基础课程。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根据高等职业航空服务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民航法律法规理论及实际应用的系统教授和实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知识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航空服务岗位从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一)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掌握我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学会运用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理论并根据民航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学媒体的运用 1、本课程文字教材有主教材《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主编崔祥建吴青成宏峰)全国空中乘务专业的规划教材。它全面、系统阐述国内、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学生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 2、采用授课教师制作的PPT课件进行辅助课堂教学。 四、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40学时;学分: 2学分; 教学内容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五、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要教学方式。 六、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表现、作业等。 七、推荐参考教材、参考书目和收看节目: 1、《航空法学》贺富永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 2、《民用航空法教程》邢爱芬主编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 3、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 4、实时收看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节目;

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航法规与实务》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适用专业:13 级空中乘务专业课程所属系部: 旅游艺术系学时(学分):编写执笔人及编写日期:2015 年3月6日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 一、课程定位 这是一门专业必修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全面认识民航法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民航法规概述、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民用机场管理法律制度、航空运输合同、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律意识,掌握民航法规知识,熟悉各个民航法规操作流程,成为一名能够适应岗位需求的熟悉各项法规的民航工作人员。 二、课程目标 1、掌握航空法的名称和定义、明确航空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了解航空法的特点。 2、明确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各项领空管理制度。掌握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掌握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海道通行权、公海等区域的航行规则。了解如何对外国航空器入侵进行拦截和处理。 3、掌握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理解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登记。明确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掌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4、明确航空人员的概念、掌握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器机长的法律

地位。 5、明确民用机场的概念及分类、了解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制度和流程;掌握各项民用机场的使用与管理法律制度、掌握安全检查各项规定。 6、明确航空运输合同概念、特征及分类、掌握各项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掌握各项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明确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 7、了解民航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各项民航保险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掌握民航保险的索赔、理赔的原则和程序、争议的判决等。 8、明确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概念、掌握我国《民用航空法》对第三人理赔责任的各项规定;了解航空器噪声、声震和空中碰撞产生的问题。9、掌握民航对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设施罪等的处理规定;掌握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等的处理规定。 10、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 个关键法规。 三、设计思路 本课程的设计思路为先总体介绍学习内容,让学生对于要学习什么心知肚明。然后逐章进行学习,进入每章学习前,都先给学生一个案例,让学生分析这个情况应该涉及什么法律、应该怎么处理。然后带着学生们的争论和疑问进入章节学习。每章节学习完后再给案例进行处理,并对照开始的想法进行修正。让学生自己利用学到的知识修正自己的想法并解释为什么要修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标准答案

《民航法律法规》课后答案 项目一 任务一自我检测 1.答: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答: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国内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范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说,在一国之内进行航空活动时,受该国的国内法约束。 3.答: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②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4.答: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换句话讲,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公法,包括飞行管理、空域管理、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题。 5.答:民航法是平时法,就是说民航法仅调整和平时期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遇战争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民用航空要受战时法令或紧急状态下非常法的约束。它要求在和平时期,所有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任务二自我检测 1.答: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2.0版 B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适航管理:即对适航性进行的控制。 2、适航性: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或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 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航空器适航管 是指航空器适航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从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用直至停止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 4、通用航空 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B A B A D B B B A C 三、判断正误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四、简答题 1.答:⑴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⑵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具备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2(含)年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⑶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2.答:采取的措施包括: ⑴进餐时间有规律,饮食结构注意平衡; ⑵进行有规律的锻炼; ⑶戒烟; ⑷饮酒要有节制、 3.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有承租人定期缴纳租金。 法律特征:①融资租赁交易的构成,包括很多法律文件,如租赁合同,购机合同,贷款协议,抵押转让书,租赁保函,保险单等。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100 邸海珊 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经济法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法规,但他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法的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是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通过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6类来分述,即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运行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监督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明白各经济法体系的含义,并且了解各经济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以及某些法律法规的废止时间。通过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分类的整体把握,分析 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时间实施修正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一词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制定、颁布了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没有正式称之为经济法。不少学者认为新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源于1979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重点,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律框架体系。 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和苏联的影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有:需要国家干预说,即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即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统一体(总称)。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即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现行表现形式有:经济性的宪法,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济性的法律,经济性的司法解释,经济性的行政法规,经济性的部门规章,经济性的地方性法规,经济性的自治条例,经济性的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可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这种经济关系是纵向的经济关系,是上级和下级、命令和服从的隶属关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这一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的含义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是各类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与内部机构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二、我国现行六大法律体系概述 (一)、市场主体法体系 1.1含义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通过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6类来概述,即市场主体法体系、市场运行法体系、市场宏观调控法体系、市场经济监督法体系、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体系、市场经济程序法体系。明白各经济法体系的含义,并且了解各经济法体系中具体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修订的时间,以及某些法律法规的废止时间。通过对我国经济法体系分类的整体把握,分析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评价。 关键字:经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间;施行;修正 一、市场主体法体系 1.1含义 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1.2构成 1)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于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于1999年、2004年及2005年修正。 2)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于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6年修正。 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4)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15日通过,自2001年3月15日施行。于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于1983年及2001年修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0月31日施行。于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0年修正。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0月31日施行。于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于2000年修正。 4) 国有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