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课件(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国务院令第61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自起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详尽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巨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PPT(共 32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
的具体情形
• 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
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段招标程序、工
义
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
• 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 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 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 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 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三、主要条款的学习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 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颁布日期:20111220实施日期:20120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1
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 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
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 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 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 的行政监督和法律惩罚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 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 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 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 重要的是信息公开一体(行业、地域范围一体、企业与项目管理全程 一体)是市场一体以及诚信自律、社会监督的基础。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式项目交易平台构成。
第十条 [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 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 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 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 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由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 体规定。自行招标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 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 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 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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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1
2
3
总则 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6条) 对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 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招标 主要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标项目、可以邀请 (25条) 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代 理机构的资格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作出细化规定。 投标 主要对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投标人相互串 (11条) 通投标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 形、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等做出细化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体系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 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 行)
(二)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体系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正式立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并以主席令第21号发布 ,该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单行条例出台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并以国务院第613号令发布,
(一)招标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a.编制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 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 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 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 准文本。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4 5
开标、评 标和中标
(16条)
主要对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环节、 中标后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投诉与处 主要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 理(3条) 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作出 规定。 法律责任 主要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20条) 中标人有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及国家工 作人员有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何处罚作出 规定。 附则 (3条)
(一)招标
(1)招标前工作准备 b.确定招标方式 《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 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一)招标
(1)招标前工作准备 c.可不招标情形
链接: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情形: 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计、监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二款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解
主讲人: 2012年 月
读
一、《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 二、《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条例》的条文解析
第一部分 《实施条例》立法背景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首次提出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 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 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 主义竞争,“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 设项目和经
政府规章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市人 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具有浙江省招标投 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单位(第三批)的通知》(浙发改 法规〔2009〕925号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甬政发 〔2009〕71号)
(一)招标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a.编制
解读:《实施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必须在 指定媒体发布,有助于杜绝招标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 的,故意在当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信息的行为。 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参与投标 活动,开展广泛竞争,进而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
(一)招标
(2)签订委托合同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解读: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防止了恶 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 动幅度不超过20%,否则可予以处罚。 不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属于违法行为。
(一)招标
(1)招标前工作准备 a.审批前置程序
对比《招投标法》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实施条例》较《招投标法》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投 标项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审批前置项目的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审批部 门批准。
(一)招标
(4)资格预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 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 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建。
此外,《实施条例》还具体限定了邀请招标的认定部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适用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 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一)招标
(1)招标前工作准备 c.可不招标情形
《条例》第九条 除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 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 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 定的规避招标。
(一)招标
(1)招标前工作准备 b.确定招标方式 该条款是针对实践中,招标人对本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却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进一步明确 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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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实施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时 的解决办法与施行日期做出规定。
第三部分 重点条文释义
(一)招标
(1)招标前工作准备 a.审批前置程序 《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 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
(一)招标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b.发售
对比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 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 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 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解读:《实施条例》将《办法》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 日历天。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 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 业标准文本。
(一)招标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b.发售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 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解读:实践中招标人为了排挤外地投标人,故意将招标文件的 发售时间缩短,使外地投标者来不及前往购买招标文件。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效防止上述“明招暗定” 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所有投标人有效参与竞争,保证招投标的 公开、公平、公正。
(一)招标
(1)招标前工作准备 a.审批前置程序
对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 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 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 核准。 《实施条例》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 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在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 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