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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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一个社会中司法体制的核心价值观,它关乎着每一个人的权益和命运。

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依据,应当对司法公正性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公正性的基本原则。

比如,根据法定程序和诉讼原则,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双方的平等地位,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此外,法院还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的确立和执行,为司法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程序的规范,也是司法公正性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这些环节的规范和执行,使司法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例如,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院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在审理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这些规定和实践,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司法救济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或请求再审,通过上级法院对裁判结果进行审查和确认,从而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程序,实现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和保护。

然而,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性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虽然立法、实施和监督机构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但仍然存在一些司法工作者的行为不当,甚至腐败问题。

这些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的形象和实施效果。

另一方面,诉讼参与主体的能力不平衡问题,也可能影响到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在一些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诉讼参与主体可能面临诉讼费用高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工作者的培训和监督,同时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以推动司法公正性的全面实现。

法发(2009)40

法发(2009)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保险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

保险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

保险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对策在金融领域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尤其在保险业中更加明显。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的信息获取比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信息获取更加充分。

这种情况将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都存在着不同的风险。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并且提出相关的对策。

保险公司和客户的风险保险公司风险1.逆选择问题逆选择指的是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难以了解客户的实际风险情况,以及在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经济状况。

这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来设计保险合同,提高客户满意度。

另外,在客户发生重大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也无法根据客户实际损失程度来理赔。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的是客户在签订合同时,为了获得更高的保额,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夸大等的不真实陈述。

这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获取真实客户信息,进而不能准确计算赔付金额。

客户风险1.个人信息泄漏风险在保险签订过程中,客户需要透露个人信息,如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但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将会造成客户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损失。

2.选择问题很多客户难以准确判断自己需要哪种类型的保险产品。

而保险公司则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会使用一些虚假宣传手段使得这些客户误判自己的需求,购买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信息不对称的对策为了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保险公司和客户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来缓解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对策1.信息收集优化在保险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于客户信息的收集与监控。

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分析,提高保险合约精确度。

2.产品定制化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于客户的分类,并针对客户的需求、风险水平等信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产品选择。

3.反欺诈技术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防止客户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出现。

提高对于客户个人信息的校验力度,从根本上避免道德风险。

客户对策1.信息自我保护客户在透露个人信息时,应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合同制定的信息对称与不对称问题

合同制定的信息对称与不对称问题

信息对称的法律 责任:在合同制 定中,如果双方 拥有对称的信息, 则各自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隐瞒、欺骗 或误导对方。
信息不对称的法 律责任:在合同 制定中,如果双 方拥有的信息不 对称,则拥有更 多信息的一方应 承担更多的法律 责任,以确保合 同的公平性和合 理性。
信息披露义务: 在合同制定中, 各方应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 向对方提供与合 同有关的重要信 息,以确保信息 的对称性。
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 机制:促进双方信息 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 险。
合同条款的明确和细 化:通过明确的合同 条款,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减少信息 不对称的可能性。
引入第三方监管:通 过第三方监管机构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估,保证合同 双方的利益。
建立信用体系:通过 建立信用体系,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记录 和评估,减少信息不 对称的风险。
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信息对称有助于确保各方在合同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信息不 对称造成的利益失衡。
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信息对称可以减少误解和纠纷,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建立信任关系:在合同制定中平衡信息对称与不对称,有助于建立合同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促进长期合作。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平衡信息对称与不对称,可以减少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竞 争的市场环境。
增加信息披露: 通过要求合同各 方提供更多信息, 减少信息不对称
第三方验证:利 用第三方机构对 合同各方的信息 进行验证,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合同条款明确: 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信息 披露的要求和责 任
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通过建立信 息共享平台或机 制,促进合同各 方之间的信息交 流和共享,减少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一、概述信息不对称,作为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指的是在交易双方中,一方掌握的信息比另一方多,导致信息劣势方在决策时可能受到损害。

这种现象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视角下,不仅涉及到个体间的公平交易,更关乎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信息不对称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商法的视角下,信息不对称主要关注个体之间的交易公平。

民商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要求交易双方在信息充分、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交易。

当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进行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时,民商法通过提供救济途径和追究法律责任来保障信息劣势方的合法权益。

而在经济法的视角下,信息不对称则更多地关注市场整体效率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市场失灵,损害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

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息不对称对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

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视角审视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全面理解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个体交易公平和市场整体效率的影响,进而为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信息不对称概述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它强调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卖方通常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而这种信息的差异会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和低效率。

在法律领域,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理解和使用上的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弱势一方在交易中受损,法律规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与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是否要订立合同。

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利,又能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亦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在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中,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约束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法规可以规定义务的内容、方式及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虽然合同自由原则鼓励当事人自主约定合同,但却不容许合同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诈骗、侵权等行为。

此外,一些领域的交易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当事人的自由将受到限制。

例如,金融、环保等敏感领域的交易,需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方可成立。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还受到公序良俗的约束。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普遍接受并公认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当当事人的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时,法律将对其进行限制。

例如,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不得有悖于社会伦理和道德风尚。

另外,合同自由原则适用范围也受到法律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违法经济行为,他们的合同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约束。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还受到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力量不平衡的限制。

在现实的经济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息并不对称,一方可能因为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更多而获得优势。

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法律对此进行了调整和限制。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要求一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披露交易中必要的信息,以维护交易公正和合理。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虚假陈述、误导性行为等行为的违法后果,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合同的约制范围会受到政府的干预。

例如,公用事业领域的合同,政府会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限制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维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责任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责任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责任界定导语: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之一,应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瑕疵以及商家行为不当等原因,消费者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商家和生产者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责任界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与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机制。

它的实施旨在平衡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

二、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民事责任是商家和生产者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责任:商家和生产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当得利归还:商家和生产者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情况下,不当获得的利益应予以返还。

3. 损害赔偿:商家和生产者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后,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民事责任的种类和界定1.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问题。

2. 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失,即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商家未对商品进行充分检查,导致消费者购买到次品。

3. 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指当事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即明知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而依然行为。

例如,商家销售过期商品,故意欺骗消费者。

四、举证责任的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由于消费者的地位相对弱势,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因此,相关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1. 倒转举证责任:消费者在提出合理主张后,如果商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那么商家应承担责任。

民事调解的风险与挑战

民事调解的风险与挑战

民事调解的风险与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为了有效处理这些纠纷,民事调解成为一种受欢迎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进行民事调解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面对一些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就民事调解的风险与挑战展开讨论。

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一方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另一方则相对匮乏。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调解结果的不公平性,使得一方得到不合理的利益分配。

此外,信息不对称还可能导致被调解方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存在风险,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风险,我们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信息披露和教育。

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帮助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理性的决策,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正结果。

二、调解协议的执行风险民事调解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一旦达成便需执行。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制约和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存在一定风险。

某些当事人可能不履行协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为了降低执行风险,我们应该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协议违约的后果。

同时,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和强制,确保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三、调解员的素质与能力挑战调解员作为民事调解的主要实施者和引导者,其素质与能力对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现实中,一些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存在欠缺。

他们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对调解技巧掌握不到位,甚至可能出现主观偏见。

为了应对这个挑战,我们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

通过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四、社会认可度的挑战尽管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它在社会认可度方面仍然面临一定挑战。

一些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质疑其公正性和有效性。

此外,一些人对于民事调解本身的理解仍然存在误区,认为它只是一种弱化法律约束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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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完全的信息,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却大量存在着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

因此,要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首要一点就是要尽快抑制和减轻信息严重不完全、不对称对市场运行的扰乱和束缚。

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治理工程。

本文试从民事法的角度,粗略地分析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防范和化解。

???? 一、市场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实践表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并非万能,也并非永远是高效的。

当市场数量过少、垄断及市场非均势等情况出现时,单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就会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这种状况就称为“市场失灵”。

信息经济学认为,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

????所谓不完全信息,简要地说,即是指信息的不全面、不确定的状态。

人们在进行经济决策或采取其他经济行动时,由于有限理性、获取信息成本太高等原因,不可能知道一切相关的知识,更不可能准确地预见未来,这就决定了他们从事任何经济活动所掌握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完全信息只是一种不断追求的理想化状态。

不完全信息可以是对称的,但更多的是不对称(或非对称)的。

不对称信息,既是不完全信息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又是不完全信息产生和存在的一个重要根源。

这里所说的不对称信息,又叫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人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参与人比另一些参与人拥有更多的信息。

例如,零售商知道自己货架上商品的质量,(潜在的)顾客却不大清楚;公司雇员知道自己的工作技能,公司主管却不甚了解;购买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清楚自己真实的健康状况,而保险公司对此却不完全知情,等等。

所谓信息的非对称状态,正是指这种一些人具有其他人不掌握的情形。

信息经济学将非对称信息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人,不了解这些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发生的前后分别可能引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致使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缺乏效率,甚至有可能造成市场不存在。

????逆选择,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代理人利用有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则由于信息劣势而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从而使市场交易的过程偏离信息缺乏者的愿望。

假若这种合约达成,就会造成对一方有利而另一方受损的局面,从而不能满足帕累托效率使交易双方共同得到剩余的条件。

????逆选择问题,是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在其论文《次品市场》中提出来的。

他考察了旧汽车市场由于卖主与买主之间的不对称信息,导致该市场无法运行的“逆选择”问题。

按他的分析,一般来说,在市场上如果买主与卖主都知道产品的质量,市场又是完全竞争的,那么所有产品都应该能够出售,且质量高的价格也较高。

然而,实际上只有卖主清楚地知道自己出售的产品之实际质量如何,而买主并不可能确切地知道该产品究竟是好还是差,他(买主)充其量只是根据以前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分布来推测当前市场上产品的平均质量。

在这样的市场上,卖主拥有信息优势,买主则处于信息劣势,且双方也都知道信息是不对称的,往往就会出现下面的逆向选择效应:????假定,交易的顺序是买主根据自己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出一个价钱,卖主接受则成交,否则卖主退出。

当市场上既有高质量产品又有低质量产品出售时,买主愿意出的价钱介于最高和最低之间——这个价格高于低质量产品卖主的保留价值,而低于高质量产品卖主的保留价值——从而使愿意成交的产品都是低质量的产品,高质量的产品被驱逐出市场。

反过来,假定交易顺序是卖主提出价格,买主决定是否接受,情况又怎样呢?由于低质量产品的卖主知道买主不具备产品质量信息,他的要价就可以与高质量产品的价格相等。

买主面对统一的价格,不能判明产品质量时只好碰运气,随机购买。

假若产品质量的分布是均匀的,高质量产品与低质量产品出售的概率相同,但由于成本不同,卖主的利润就不相同。

由于低质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低,利润较大,使市场的卖主都会出售低质量产品以牟取高额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好产品同样被差的产品驱逐出市场。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逆选择是一种事前行为。

它是指在存在非对称信息时,最可能被选中的往往是最可能产生不利结果的交易对象。

它本质上是由事前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

????道德风险,通常是指交易合同达成之后,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

当拥有较多信息的代理人为拥有较少信息的委托人工作,而工作成果同时取决于代理人投入的努力和不由主观意志决定的各种客观因素,且这两种因素对委托人来说无法完全区分或区分的成本非常高时,就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代理人往往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行动或知识影响委托人的利益,使委托人不得不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

????由此可见,信息非对称性是存在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

美国经济学家阿罗把信息优势分为“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两类。

前者是指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行为本身,因而不能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代理人便可利用这一隐蔽行为,欺骗委托人,从中得益。

例如,工人的努力,雇主无法不付代价就可监督。

后者是指委托人也只能观察到结果,而不能直接掌握代理人的准确信息,代理人便通过隐蔽自己的私人信息,欺骗委托人,从中取利。

例如上市公司编制虚假年报和公告,隐瞒公司亏损情况等,就会给股东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存在道德风险的另一根源是不确定性。

如果代理人是在一个没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中经营企业,产出仅仅是努力水平的一个函数,那么,虽然努力水平无法观察,但产出可以观察,而产出与努力的关系是已知的,因而努力水平完全可以准确地推断出来。

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水平就会准确无误地向委托人显示出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但当一个人实际的努力水平无法直接加以观察,而产量又受到许多不确定的外界因素的随机影响时,就无法根据可观察的产量完全推断代理人的实际努力水平。

于是,道德风险问题就出现了。

????从以上分析可得知,道德风险则是一种事后行为,因为它是在订立契约之后,经理才去工作的,经理在工作中的实际努力程度便成为他的私人信息。

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动机,个人有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如偷懒、工作不认真、搭便车)的愿望,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形成的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使一方监督对方履行交易合约的成本太高,从而无法进行限制或索赔而产生违约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风险本质上是一种事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

???? 二、民事法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防范和化解????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化的权利经济,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

因此,它必然要求以平等自主、相互协作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或私法作为其良性运行的法制基础。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民事法或私法领域制定了诸如《民法通则》、各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提出和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财产权、契约权、现代公司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从而为抑制和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财产权法对市场经济主体权、责、利的确定和保障????诚如上所述,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即契约)关系。

要保证这一关系,首先要求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支付不小于后者参预这个契约关系的机会成本,这称为委托人面对的参预约束。

其次,由于个体是理性的,代理人是否吐露他所掌握的实情,依赖于他这样做是否比隐瞒信息得到更高的收益,或者简单地说,这依赖于博弈规则。

所以,委托人要实现最大效用(利润),他对代理人的支付结构应当使代理人发现吐露实情同时也是自己的最优选择,这就是委托人所面临的另一约束——激励相容约束。

????财产权法为实现这两大约束提供了制度保证。

它对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的法律认可和确定,使各种权利主体的权、责、利有机统一,从而使委托——代理关系得以成立并使双方积极性得到激发。

首先,从剩余索取权来看,实行了股份制的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利润中的份额是定义清楚的;相反,一个个人在传统公有制模式下的国有财产收益中的份额却是无法定义的。

因为法律并不承认个人对任何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有索取权,一个人实际上能享有多大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也完全与他对这些收益的权利无关。

由于法律上的所有者(如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终极所有者的全体公民)事实上并不具备作为委托人的行为能力,因而他(们)和直接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之间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次,从支付函数即参与者若采取某一行为会有多少所得和所失的博弈角度来看,现代财产法建构的产权关系明晰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制度,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突破了政企不分的困境,从而为委托人制约并有效的奖惩代理人(即经营者)提供了制度保证,使委托人有可能按照参预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指标,选择和设计使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努力水平。

在委托人这种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的管束下,尽管代理人有自己的不同利益和不同的奋斗目标,但他最终会选定委托人所确定的努力水平,从而使委托人实质上可以控制企业的经营,使双方选定的努力水平达到最优水平。

????第二,契约法对信息传递及主体行为的调整和约束????现代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促进了财产权的流动化、债权化。

这样一来,一方面促成了法人制度的诞生,另一方面则带来了契约关系的繁荣昌盛。

契约自由成为支配整个市场经济和社会的根本原则,因为契约把自由选择与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

契约法不仅在日常事务中起到非常实际的作用,而且作为一项制度实际上又把一切具体的规范留待可变的未来去决定。

因此,它既是一个解决信息非对称和不确定性的非常精巧的操作装置,又是一种在给定的信息结构框架下形成最优合约的激励机制。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在一个直接的债务合同模型中借出者(债权人)和借入者(债务人)的相互激励问题,债权人借给债务人一定数量的货币,债务人则保证在一定时期后还给债权人。

这种交易是互利的,债权人有资本而债务人有能力生产性地使用它。

如果一切按计划进行,债务人将利用借款创造额外的财富,并能完全地偿还债款(包括利息),这样,双方都会获取一定收益。

若假设,这是在没有债务合同法律强制条件下的借款活动,根据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那么,对债务人来说,因为不还钱而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他不还钱更符合自身的利益。

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还钱的私人信息难以掌握,而意识到债务人可能不情愿还钱,债权人则可能一开始就不愿借钱。

这样,双方由于没有充分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此借贷交易为零。

显然,这一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前的利益,他们将努力寻求将这一博弈转换成具有不同解的另一个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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