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学考试范围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七章 债的担保)【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债的担保一、概念题1.一般保证[上海海事大学2006、2004年研]答: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答: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包括: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人的责任;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按份保证与连带保证答:按份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
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连带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
4.定金与预付款[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它与预先给付的预付款不同,主要表现在:(1)作用不同。
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融资担保公司笔试题目

融资担保公司笔试题目主要考察应聘者对金融、担保、财务等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题目类型:
1. 选择题:考察基本的金融知识,如利率、汇率、资产评估等。
2. 简答题:解释担保、抵押、质押等概念,或者描述贷款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3. 计算题:计算风险评估、信用评级、担保额度等。
4. 分析题:分析一个具体的融资担保案例,评估其风险和可行性。
5. 论述题:讨论金融市场的趋势,或者阐述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看法。
此外,针对具体岗位,笔试题目还可能涉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例如风险管理、法务、会计等。
因此,应聘者在准备时,要广泛了解金融市场和担保业务的基本知识,并根据应聘的职位有针对性地强化某些专业知识。
以上仅是一般性的建议,具体的笔试题目会因公司而异。
第二章 担保法

二、保证期间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
1.起算: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计算;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起算点 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债权人、债务人 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 2.长短: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约定不合法的视为无约 定p48)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3.保证期间的终结及后果(1)一般保证中;(2)连带责 任保证中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乙的 主债权额为20万元,在这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着 债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和质押)和丙 提供的人的担保(保证)。由于抵押的汽车损 毁后,甲获保险金3万元,减少了价值2万元, 所以,乙只能就3万元保险金享有抵押权(这是 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这样,债 务人甲提供的物的担保价值就为14万元。在保 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即丙只能对14万元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 保证责任。因此,答案应为B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债务和保证期间 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特殊保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保证的含义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这一 规定,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一)保证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二)保证是对主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保证人只 能是第三人) (三)保证是当事人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07年(2)_真题-无答案(36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07年(2)(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民法原理可以推知,______A. 婴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从出生之时开始,而是从具有意思能力之时开始B. 权利能力像人的视力和听觉一样,为人的自然属性C. 如果一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则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不产生,应该认为,人不仅有部分行为能力,还有部分权利能力D. 自然人的身体状况不影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经常因权利主体的身体状况而影响2. 甲旅馆委托乙公司代购50台彩电,甲乙双方约定,乙公司与第三人丙成交后,由乙通知甲方向第三人付款。
乙与丙订了电视机买卖合同,乙丙合同约定:乙方为完成委托任务向丙方购买电视机,乙方应在收到电视机后,由甲方立即付款。
之后,丙方按约定交付了电视机,乙方通知甲,甲旅馆支付了电视机价款。
这里的关系为______A. 显名代理关系B. 复代理关系C. 隐名代理关系D. 共同代理关系3. 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
甲的行为构成______A. 无权处分B. 无权代理C. 无因管理D. 不当得利4. “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______A. 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B. 前者为事实行为;后者为法律行为C. 前者为有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D. 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5. 下列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的是______A. 专利权B. 股票C. 提单D. 土地使用权6.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瑕疵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人是______A. 承租人B. 出租人C. 出卖人D. 租赁物7.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吉首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初试科目-808法学综合

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科目代码:[808]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结构内容(一)宪法50分(二)民法学50分(三)刑法50分4)题型结构(一)宪法学题型结构名词解释题: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4分,共14分(二)民法学题型结构名词解释: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简答题:2小题,每小题7分,共14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7分,共17分案例题:1小题,每小题13分,共13分(三)刑法学题型结构名词解释题:3小题,每小题3分,共9分简答题:2小题,每小题7分,共14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案例分析题: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宪法一、宪法基本理论考试目标:1、系统掌握宪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2、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渊源结构和形式、宪法的价值作用、宪法观念等内容。
3、能综合运用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涵义及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种类及其特点。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宪法的发展趋势;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新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三)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权的概念、性质、基本特征,宪法制定权的界限;制宪权主体和制宪机关的概念、区别与联系;宪法制定的程序。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作用;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和其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五)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宪法渊源和形式的概念、分类;成文宪法结构的内容。
(六)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及特征;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的效力和变动。
法学考试:2021民法真题模拟及答案(1)

法学考试:2021民法真题模拟及答案(1)共144道题1、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有权予以撤销。
[2004、2011年真题](多选题)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B.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C. 连续2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D.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试题答案:A,D2、甲替乙在小区遛狗,狗挣脱束缚把小孩咬伤,应当由()承担责任。
[2019年真题](多选题)A. 甲B. 乙C. 小区物业D. 属于意外事件,甲和乙都不用负责任试题答案:A,B3、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2010年真题](多选题)A. 应当真实B. 当事人如发生误解,民事行为即可撤销C. 如有欺诈、胁迫,该民事行为无效D. 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试题答案:A,D4、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2012年真题](多选题)A. 因欺诈而为民事行为B. 受胁迫所为民事行为C. 被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D.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试题答案:D5、以下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2004年真题](多选题)A. 留置B. 出典C. 土地承包D. 汇票性质试题答案:A6、下列行为中,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是()。
(多选题)A.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权利B. 购买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后再转卖给他人C. 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依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其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D.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试题答案:D7、刘某对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
史某得知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立即要求网站删除该贴。
但该网站因疏忽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史某精神恍惚无法正常上班。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史某损害的扩大部分应由()。
(多选题)A. 刘某承担责任B. 网站运营商承担责任C. 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D. 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试题答案:C8、刘某对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民法学考试范围
法硕(法学硕士)民法学考试范围通常涵盖民法基础理论、具体的民法内容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法硕民法学考试的主要范围:
1.民法基础理论: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民法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2.民法总论:
民事主体和法人。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3.物权法:
不动产权、动产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保护。
4.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效力和无效。
合同的保护。
5.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同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
6.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成立、存续和离婚。
家庭财产制度。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7.继承法: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继承财产的分割。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8.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以上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学校和考试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参照相关法硕招生单位提供的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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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考试范围
一、名词解释
1、担保法的公平原则,是指在担保活动中当事人应以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
行为,有关机关也应当以公平正义观点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担保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担保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正当地行使
权力和履行义务。
3、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4、融资租赁担保,即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
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5、第二担保,
6、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得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催告,
由债务人履行,如果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催告履行而要求保证人履行的,则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7、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8、预售商品房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9、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行),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以质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10、质权,是指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得以其占有的
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质押担保的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11、质物的指示交付,是指质押财产为他人直接占有,而出质人仅间接占有时,出质人以返
还请求权的让与替代交付。
1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是指留置物不再为留置权人占有,即留置物不仅不为留置权人直接
占有,也不为留置权人间接占有。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保证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之间的关系
(1)两种权利的法律基础不同;
(2)两种权利虽然存在目的共同性,但相互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也不构成担保关系,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代位权提供担保;
(3)保证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存在竞合关系。
2、简述构成恶意抵押的条件
(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各债权均届清偿期;
(2)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串通将该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其目的是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抵押权的设立使债务人丧失清偿其他债权的能力。
(恶意抵押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3、定金的特点
(1)定金具有从属性;(2)定金的成立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条件;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4、最高额保证的特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多为未来的不确定债权;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若干个合同发生的;
(3)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范围内的债权;
(5)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
5、简述基金份额、股权质权效力的特殊性
(1)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法定孳息;(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表物;(3)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的权利及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4)质权人不享有议决权;(5)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出质权利。
6、简述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6)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7、简述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1)出质人对出质的动产不具有处分权;(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动产;
(3)出质人将出质动产交付给质权人;(4)质权人为善意,即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8、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无不得留置的约定;(2)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3)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不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9、简述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1)抵押人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限于企业或公司;
(2)抵押财产包括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既不限于抵押人现有的全部财产,也不是抵押人现有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既不包括现有及将有的不动产,也不包括现有及将有的其他动产;
(3)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0、具备何种情形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权担保的债权,即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2)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
(3)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
(4)先顺位抵押权优先于后顺位抵押权。
三、论述题
1、详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P106)
2、详述引起抵押权消灭的法律事实(P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