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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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成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与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1.住院费用;2.门诊医疗费用;3.特殊门诊(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费用;4.急诊医疗费用;5.基本药品费用;6.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等。

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与价目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是基于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用药的原则而进行的。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了基本药品目录和医保支付的相关规定,对于特殊药品、高价药品等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限制。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还规定了医保支付的价格控制措施,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中,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报销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医疗费用的结算一般采取“先付后报”的方式,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先付一部分费用,然后到社保机构进行报销。

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比例、限额以及相关的报销流程。

五、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与管理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相应的监督与管理机制也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中。

医保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与审核,建立健全的违规行为举报和处罚机制,以及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与完善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医保资金的情况、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医疗费用的上涨等因素,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缴费比例、自付部分、报销比例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医保制度管理制度

医保制度管理制度

医保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在生病、生育、伤残、死亡等情况下,提供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应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监督等方面,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具体缴费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月平均计算。

第七条政府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和补贴标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实行预算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基金风险。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等。

具体待遇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大病保险待遇是指对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待遇给付、医疗费用结算等。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为参保人提供了在生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服务。

了解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对于我们更好地利用医疗保险、保障自身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一、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 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2.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3. 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

4. 检查治疗费用,包括各种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

5. 康复治疗费用,包括理疗、康复训练等费用。

6. 医疗器械费用,符合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的医疗器械费用。

7. 医疗服务费用,符合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

二、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1. 报销比例,医疗保险对于不同类型的费用有不同的报销比例,一般在50%至90%之间。

2. 报销封顶线,医疗保险对于某些费用有报销封顶线,超出部分不再报销。

3. 报销限额,医疗保险对于某些费用有报销限额,超出部分不再报销。

4. 报销时间,医疗保险对于报销时间有规定,一般是在就诊后一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5. 报销流程,医疗保险对于报销流程有规定,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记录等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在就医时更加合理地选择医疗服务和药品,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2. 在就医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3. 在就医后,及时将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记录等材料齐全地准备好,以便顺利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 注意医疗保险报销的时间限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以免超过报销时间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总之,医疗保险对于我们的健康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可以有效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我们的健康权益。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医疗保险需求,做到健康有保障。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一、缴费范围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政府补助不少于610元。

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1、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

2、其他特殊人群的缴费标准特别强调:享受100%补助的由政府全额代缴参保,享受定额补助的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即参保生效。

三、缴费时间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为了避免年底缴费人员过多拥堵、确保您的待遇衔接,建议最好提前在11月底前完成缴费。

四、参保可享受的待遇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住院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特殊慢性病报销、医疗救助和依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如下:(一)门诊统筹报销(300元/年)(二)住院报销(三)大病保险报销(四)医疗救助政策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具体如下表: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疾病的防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累计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五)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

重庆首个成渝双城医保服务站落地渝北近日,成渝双城医保服务站揭牌仪式举行。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作为重庆市首个成渝双城医保服务站,即日起可以为居住在重庆市的成都籍医保参保人员办理18项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医疗保险制度条例

医疗保险制度条例

医疗保险制度条例引言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制度条例是规范医疗保险制度运作和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制定旨在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利。

本文将介绍医疗保险制度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合法参保人群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在内的合法居民和其他人员。

其中合法居民包括五险一金、城市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居民医保制度的参保人。

其他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役军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独立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制度涵盖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费和应急医疗救助基金等。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费的主要用途是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支持。

应急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应急医疗救助服务。

医疗费用基本保障医疗费用基本保障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医疗费用基本保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对参保人员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支付和对合法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支付。

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是根据治疗措施、医院级别、医疗服务的价格、医生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基本医疗服务的支付标准是根据所在地区、机构等因素进行的区域差异化政策制定的。

对于合法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支付是在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并且医疗机构符合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

活动管理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对一些常见的医疗治疗办法、药品、设备等进行规范和控制。

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控制这些费用,如限定治疗的次数、增加药品品种、预防医疗费用过高等。

其他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条例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的社保关系转移、保险费率的收取和缴纳、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等。

医疗保险制度条例是保障人民基本医疗保障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

医保卡2024年最新规定

医保卡2024年最新规定

医保卡2024年最新规定
医保卡可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用,其医保病历可通用于同一城市的全部医保定点医院,用于记录医保就医状况。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所谓医保住院报销一一不是你垫付现金以后凭票据报销,而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出具医保卡,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办理住院号,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就不收取你“该报销的〃部分一一统筹支付部分。

并且医保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运用,不得外借,不然将有骗保嫌疑。

医保卡的运用方法:
1、医保卡可在定点医院、药店购买药物或就医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运用,都是不能取现或者转账,其医保卡的余额只能在定点药店买药(非处方药物),医疗器械,体温计和血压仪等这些协助检查设备。

2、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须要先支付再报销,干脆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

假如是住院报销的话,有个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值得留意的是,起付线的钱须要自己支付,而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可依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来进行报销,至于报销比例是多少?主要依据报销医院和项目来定的。

总结:医保卡2024年最新规定来看,医保卡可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运用,并且具有医保卡
可记录就医状况,并且在住院时,只要超过了起付线的话,可用来报销医疗费用。

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医保管理制度1. 医保管理的目标与原则医保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健康权益,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民共享健康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基本原则包括:- 公益性原则:医保制度注重公共利益,保障弱势群体健康权益,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

- 公平性原则:医保管理要求平等对待所有参保人员,不得歧视、不得差别对待。

- 公正原则:医保管理要保证参保人员享有公正、透明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 医保制度的参保范围医保制度的参保范围应包括全体居民,并特别关注农民工、城乡低收入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同时,应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与管理机制,确保每个人都能顺利参加医疗保障。

3. 医保基金管理医保基金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专款专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使用。

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不被滥用、挪用和浪费,以保障医保基金的持续可用性。

4. 医保费用管理医保费用管理应根据医保政策和市场价格进行预设定,审批报销标准和支付方式。

同时,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管,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医疗资源。

二、医保管理规定1. 参保登记与管理(1)居民应主动办理参保手续,包括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居住地址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

(2)参保人员有责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有变更,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医保管理机构报备。

(3)医保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信息的核实与审查,确保参保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医疗费用报销(1)报销范围:医疗费用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范围报销,包括医疗服务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2)报销比例: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不同项目的报销比例,保证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销待遇。

(3)报销限额: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和高价药物,可以设定报销限额,以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3.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1)医保管理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公共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和管理,保险基金由全体参
保人缴纳,并由政府统一管理和分配。

2.统一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上适用于全体参保人,无论其职业、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

3.共济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化的互助制度,通过全体参
保人共同分担医疗费用,实现互惠互助。

4.政府主导: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政府承担医疗保险基金
的管理和监管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推动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1.参保登记:居民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参保地点进行登记和缴费。

2.医保卡和个人账户:参保人获得医保卡,医保卡上有个人账户,个
人账户用于结算医疗费用。

3.就医:参保人在需要就医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4.结算:就医后,医疗机构通过联网系统将费用结算信息发送到参保
人个人账户。

5.报销和支付: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情况,进行费用
报销和支付。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等。

因此,政府不断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采取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加强医疗服务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实施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等。

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政府的主导和全体参保人的共同努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为人民提供公平、可及的医疗保障,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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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为主动适应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形势,切实加强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如下。

一、关于涉及入学以及因病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医疗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时,由校医院保健门诊部组织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

1、新生入学时,必须参加内科、外科、肝功能(ALT)检查和胸部X光透视的项目体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上述项目的体检费用为每生20元,由学生自行支付。

2、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如发现患有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疾病,给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当地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病需休学者,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核查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当地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
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不合格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

(五)毕业生离校前,学校不再组织统一体检。

有需要体检的毕业生,学校可以代为安排,其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关于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的医疗管理规定
(一)关于就诊
1、新生办理参保手续后,以班级为单位到校医院保健门诊部(仙林)办理病历本,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盖章后,作为医疗凭证,并记录就诊情况。

病历本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若有转借他人者,将暂扣病历本并参照南京市医保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校医院保健门诊部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

参保学生就诊时必须携带贴有本人照片的病历本及《南京市民卡》(急诊抢救除外),先挂号后就诊。

不带病历本或《南京市民卡》者一律自费就诊。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7年第53号),医生的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否则药房有权拒发超量药品。

就诊者不得指名要药,医生不得开付与就诊病情无关的药物。

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其费用由就诊者和医生分担各半。

4、如遇急诊,可在就近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初诊一次,复诊须回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就诊(急诊住院者除外)。

(二)关于转诊
1、因病情需要或本校医疗条件所限,由经治医生决定转诊并开具转诊单(转诊单仅转诊当次有效),在转诊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回学校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报销。

如需住院,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通过居民医保系统转诊后,可凭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到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2、外诊药品用药剂量,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取药量的要求执行,如超过规定药量,医疗费管理部门仅报销规定药量范围内的药费,其余不予报销。

3、我校外诊转诊定点医院: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4、特殊疑难病例,确需转至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有三级甲等医院的转诊证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保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诊,其医疗费报销可按定点医院规定执行。

(三)关于医疗待遇及报销办法
1、普通门(急)诊(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人身意外伤害)费用,实行门诊医疗费用集体包干,目前标准为50元/人〃年(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人数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在当年度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结束次月拨付
至学校),专款专用。

每学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如每学年连续结余比例过高或超支,应适时调整外诊报销比例。

(1)凡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同意转定点医院就诊者,一律凭转诊单、病历、各种检查结果、转诊医院附有明细的正式收据,
方可报销;特殊检查(治疗)应持有已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及检查报告单方可报销。

(2)参保学生按就诊规定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校医院保健门诊部自付20%,经转诊的定点医院自付40%。

在校园内及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20%。

按就诊办法规定的急诊,其医疗费报销比例同定点医院。

(3)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范围
①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执行。

②确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间必须进行特殊检查(治疗)者,由经治医院的经治医生提出意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经经治医院科主任批准、医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学校医保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检查使用。

特殊检查系指某一单项检查费用在两佰元以上的项目,如核磁共振、CT、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内窥镜等。

特殊治疗系指一个项目一次或者一个疗程治疗费用在两百元以上的治疗,如:体外冲击波碎石、血液透析、高压氧舱等。

(4)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限制报销
①寒、暑假期间,因病可在当地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限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寒假报销5元,暑假报销10元。

②经校医保办批准后的特殊检查,如彩色B超、彩色多普勒、CT、核磁共振等,一年内只能检查一次,重复检查全部自理。

(5)根据省、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①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范围的用药和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外的费用。

②人血白蛋白、白细胞介素,异型包装药品及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③未经转诊自行在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等。

④医保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

⑥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及加工费等。

⑦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如腋臭、斜视、雀斑、口吃、六指畸形、先天性斜颈、兔唇、开双眼皮等)的治疗处置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费等。

⑧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子宫托、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⑨非学校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和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用于
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原因造成伤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性医疗器具。

⑩其它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2、住院(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依据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相关规定结算(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四)参保学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因病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在此期间,就诊须选择当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限报60元∕年,住院及门诊大病按大学生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不含研究生)见习、实习期间,其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人均5元/月发给见习组或实习组,统一掌握使用,节约归己,原则上不再报销医疗费。

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相关材料交至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已参加商业保险者一并报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审核赔付)。

三、关于大学生办理参保手续过渡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
新生在参保手续完成之前,在校内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手续完成后由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四、关于未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的医疗管理规定
1、未参加居民医保,但前期已参加由学校组织办理的商业保险者,校内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自理,住院和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由学校协助保险公司按规定审核赔付。

2、未参加居民医保,也未参加由学校组织办理的商业保险者,校内外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五、省财政核拨的学生公费医疗专项经费管理
省财政每年根据我校参保学生数按一定基数核拨的学生公
费医疗经费,按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列为当年学生公费医疗专项,由校医院统筹。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包括翰林学院仙林校区)各类(包括国际教育学院台港澳籍学生,不含外国留学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二)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门诊包干费用使用及我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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