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最新版】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特制订此管理制度。
第二章定点药店的资质要求1. 定点药店应具备法人资格,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营业场所。
2. 定点药店应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在药品经营范围内有许可证。
3. 定点药店应配备药师、药剂师等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4. 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药品储存设施和药品配送系统,保障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5. 定点药店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者超范围销售药品。
第三章定点药店的管理要求1. 定点药店应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药品的采购、销售和存储。
2. 定点药店应开展药品价格公示,实行合理价格,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3. 定点药店应配备专业药师,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药品咨询服务。
4. 定点药店应配合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接受相关指导和培训。
5. 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商誉。
第四章定点药店的服务要求1. 定点药店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
2. 定点药店应完善的用药配送服务,确保药品的及时送达。
3. 定点药店应定期进行药品信息公示,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4. 定点药店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推动合理用药。
第五章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1. 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定点药店应按照规定定期上报药品销售情况和药品库存,接受监督。
3. 定点药店应接受药品质量检验和药品溯源调查,确保药品的安全可靠。
4. 定点药店应配合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数据接口建设,保持信息共享和畅通。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收费、暂停参保人员选择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管理,及时调整完善本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九条药品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第十条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方格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处方药的流向可追溯。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减免医保费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药品供应、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
第十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医保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医保定点药店在医保服务范围内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时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也可以规范医保资金的使用,防止医保欺诈行为的发生。
一、定点药店的准入管理3.环境设施要求:定点药店应具备适宜的场地和环境设施,保证药品贮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确保药店内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等。
二、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1.药品采购和库存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合法采购医保药品,建立有效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进货合理、库存充足,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药品的质量管理和保质期管理。
2.药品价格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价格进行销售,并确保药店内明码标价,保证价格合理透明,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以不合理手段牟取利润。
3.药品信息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对药品进销存、用药情况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和管理,并配合医保机构进行药品信息的上传和共享。
4.医保资金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医保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医保结算、报销等相关业务的准确、及时、规范处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管理1.诊疗服务要求: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一定的诊疗能力,能够提供常见疾病的初步诊疗服务,并确保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不得进行对患者普遍开展不必要的化验检查和诊疗。
3.投诉和纠纷处理: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不满意意见,并对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避免不良的影响和恶化纠纷。
通过建立和完善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医保服务质量,规范医保资金的使用,避免医保欺诈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化和可持续发展。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文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维护医疗保障大底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第二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国家药品经营资质,合法办理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存放条件;(三)、有合法用地,并符合相关社会稳定规定。
第三条医保定点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药品摆放空间、药房、办公室等。
第四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熟练的药师和合格的医师,其中至少一名药师和一名医师具备中级职称。
第五条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的机构需提供:(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医药卫生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六)、资金证明和银行存款证明。
第三章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接受医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规定参与药品采购、流通、调配、销售等工作。
第七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按照规定的处方、药品目录和药品定价标准开展药品销售工作,并禁止销售非法药品、假药、过期药等。
第八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及时向医保部门报送销售药品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医保部门进行销售统计和药品库存情况报告。
第九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配备专职药师,对销售药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和用药指导。
第十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货和库存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药品的质量、存放条件以及储存期限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定期接受医保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医保定点药店的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如有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其他严重问题,医保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第十三条医保定点药店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保部门可以立即取消其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点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定点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药店,并与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医保协议。
二、定点药店管理第四条定点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药品储存、运输、销售要求的设施设备;(三)具备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员;(四)具备符合医保协议要求的药品目录和价格体系;(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医保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五条定点药店申请医保协议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定点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四)医保费用结算相关证明材料;(五)信息系统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六)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定点药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定点药店。
评估不合格的,定点药店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与评估合格的定点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公布定点药店名单。
定点药店应当自签订医保协议之日起30日内,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协议标牌。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零售药店医保处方管理制度(通用3篇)

零售药店医保处方管理制度(通用3篇)摘要: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零售药店医保处方管理制度篇1一、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有效。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当日有效。
四、患者处方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当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五、处方药的用药和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处方上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规范。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要相符合性、不得有重复用药现象。
处方上不得有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每张处方(西药)限1至5个品种,中成药限1至3个品种。
每张处方(中药)是相互配伍作用用药,不得有单味中药品种。
六、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7日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5日用量。
七、医保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单。
八、处方经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盖章)后,处方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调配、登记,调配完成后,调配人员(营业员)应在处方上签名(盖章)。
九、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做好处方药销售处方收集和保管,并做好处方药品销售记录,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
十、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字迹不清、涂改,以及有违规用药、应予退回,拒绝销售。
处方按规定保存2年,以备核查。
零售药店医保处方管理制度篇2一、机构管理1.建立公司医疗保险管理组,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2.分店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店长、药师、领班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
店长负责对店内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经医保部门认定、与医保机构签订合同并有执业药师的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是指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服务规范和质量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保部门规定,积极配合医保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处方审核、销售规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六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保障药品价格合理,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遵守价格监管规定。
第七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保障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八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用药知识。
第九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定期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医保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设立药店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药店的日常运作。
第十二条药店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品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药店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设立药师岗位,确保药店的处方审核和药品销售工作得到专业指导。
第十四条药师岗位的药师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药学知识。
第十五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设立药品采购部门,负责药品的采购和库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药品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制度,确保药品采购价格合理,品质安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设立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患者就诊、用药指导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客户服务部门应当设立健全的服务流程,提高药店的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第十九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药店的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药店的财务收支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医保定点药店应当设立内部督查部门,负责对药店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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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一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二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3、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
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RQMyb01-A12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管理规范
4.3.1保证24小时服务。
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
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处罚
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
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加盟店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三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
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
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