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23(2020112019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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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设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3. 设立医保药品库,由专人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管理。

三、管理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 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4. 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5. 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四、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

3.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得相互混淆,药品销售时应分别标识。

4. 销售价格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5. 销售医保药品时,应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五、服务质量管理1. 设立服务质量监督员,负责对药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定期对药店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医保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店管理职责1. 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 药店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医保政策及操作流程。

三、药品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

2. 严格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 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账实相符。

4.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药品价格。

四、医保服务管理1.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确保参保人员持医保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的准确性。

2. 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医保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

3. 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

4. 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保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

五、人员管理1. 药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职业道德,熟悉医保政策及操作流程。

2. 药店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 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投诉与处理1.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

2. 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药店工作人员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店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药店限期整改。

3. 对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保药店负责解释。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员工,以及所有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医药企业。

三、职责分工1. 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2. 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 药师:负责药品调配、审核处方、指导患者用药、解答患者疑问等。

4. 营业员:负责接待患者、登记信息、核对医保卡、提供购药服务、解答患者疑问等。

四、药店医保日常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得到落实。

2. 药店应设立明显的医保定点标识,方便患者识别。

3. 药店应配备足够的医保药品,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4. 药店应配备医保药品目录,并定期更新。

5. 药店应设立医保咨询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药品使用指导等服务。

6. 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进行销售。

7. 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8. 药店应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定期盘点,确保药品库存准确。

9.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数据进行核对、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10. 药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医保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违规处理1. 药店未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导致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将追究药店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 药店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3. 药店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篇2
一、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二、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三、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四、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
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篇1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医保业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医保业务的药店。

第三条药店医保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原则,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药店应建立医保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医保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医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二章医保日常管理主体第五条药店医保日常管理主体为药品保险经营者和承保单位。

第六条药品保险经营者的主要职责包括:1. 严格执行相关医保政策和规定,确保医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开展医保业务前,应进行定期内部培训,确保员工对医保业务的了解和掌握。

3. 加强对医保信息采集、审核、报销和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4. 定期开展医保业务的自查和自评,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 积极配合相关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对医保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承保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1. 依法开展医保经营活动,合理合法使用医保基金。

2. 及时足额向医保基金支付保险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 培训员工,提高医保业务操作水平,确保医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 加强对医保信息的审核和管理,严厉打击医保违规行为。

5. 积极配合相关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对医保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医保日常管理程序第八条药店医保日常管理程序包括医保信息采集、审核、报销和监督。

第九条医保信息采集1. 药店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医保信息采集流程,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信息采集流程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员工应经过医保业务培训,了解医保信息采集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医保信息审核1. 药店进行医保信息审核时,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准确。

2. 药店应加强对医保信息审核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总则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医保费用的管理以及药店与医保部门的协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店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证书,并在登记机构注册备案。

2. 药店必须具备正规的药品库房和配送系统,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购进合法药品。

3. 药店必须配备专业的药师和医保管理员,确保医保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三、医保管理规范1. 缴费与结算(1) 药店必须准确、及时地将参保人的医保费用缴至当地医保部门,提供经费支持参保人的医疗保障。

(2) 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2. 药品的供应和销售(1) 药店必须使用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2) 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照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和医保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进行销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销售情况。

(3) 药店禁止擅自提高药品售价,不得利用医保基金牟取暴利。

3. 医保信息管理(1) 药店必须建立和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的安全和有效。

(2) 药店必须及时将医保部门要求的信息报送给医保部门,如药品采购情况、药品销售情况、参保人的用药情况等。

(3) 药店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参保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4. 医保理赔与风险管理(1) 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医保理赔操作,确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得到报销。

(2) 药店必须对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风险管理,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5. 监督和考核(1) 医保部门有权对药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评级和红黄牌警告。

(2) 药店在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行为,有义务向医保部门进行举报,并配合医保部门的调查工作。

四、违规处罚对于药店违反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医保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罚方式:1. 取消药店的定点资格;2. 罚款;3. 暂停药店经营活动;4. 实施经济制裁;5. 追究法律责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一、药品采购管理1.药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2.药店应根据药品销售情况、库存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3.采购药品应与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相符,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凭证和合同。

二、药品储存管理1.药店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2.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严禁存放与药品不相符的物品。

3.药品的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和防潮,防止阳光直射和污染。

4.药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批次、有效期等进行分类、标识和分区储存,确保药品的管控和追溯能力。

5.对过期或已损坏的药品,药店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药品销售管理1.药店应指定专门人员办理药品销售业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药店应向购药人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3.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目录和政策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价格,不得向购药人员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4.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台账,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包括购药人信息、药品信息、销售价格等。

5.药店应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必要时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准确地进行报销结算。

3.药店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财务记录和数据。

五、员工管理1.药店应组建专业的员工团队,并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2.药店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的准确性。

3.药店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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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1 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文件2.1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2.3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2.5 《关于《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2.6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7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3 职责3.1 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 管理概要4.1 硬件要求4.1.1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 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 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 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 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 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 人员配备及要求4.2.1 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 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 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 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 管理规范4.3.1 保证24小时服务。

为参保人员提供《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 门店制定24 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 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 认真履行与县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 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 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 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 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 禁止行为4.4.1 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 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 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

如买赠活动。

4.4.4 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 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 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 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 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 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 处罚质量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

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6 对外公示6.1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6.2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品操作流程》(见附件二)6.3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三)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三、根据山西省人保局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 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

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

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1、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范围内其它处方药的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

附件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卄持卡人和处方人姓名一致审核处方签名甲类药品核价自负药品核价1r______ 1____________ L 个人帐户划扣个人帐户划扣90%〜80% 自付10%〜20%附件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本店监督电话:8131929首席药师负责制度1 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升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文件2.1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2.3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3 职责3.1 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

3.2 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 管理概要4.1 选聘条件4.1.1 已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品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3年以上。

4.1.2 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1.3 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4.2 选聘方法4.2.1 医保定点药店应设立一名首席药师。

4.2.2 由经理推荐,民主选聘,并培训合格。

4.2.3 报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备案。

4.3 岗位职责4.3.1 首席药师是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的责任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还负责指导、督促其他药师从事相关工作。

4.3.2 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4.3.3 首席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4.3.4 首席药师应当指导并检查本医保专柜日常工作的规范操作,督促店经理保证24 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3.5 首席药师负责对医保专柜药师业务能力的培训。

4.3.6 首席药师需承担作为药师的所有职责,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包括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投诉接待等工作,具体参见《药师管理制度》。

4.4 解聘4.4.1 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的,由公司进行换聘并报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

4.4.2 首席药师在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立即解聘。

5 记录表式《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1 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文件2.1 《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2.2 《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药师管理制度2.3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2.4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3 职责3.1 做好处方审核和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工作。

3.2 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3.3 做好顾客投诉的接待、记录和处理工作,4 管理概要4.1 基本要求4.1.1 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4.1.2 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4.1.3 具有一定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4.2 处方的审核4.2.1 审核处方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处方药品是否为医保范围药品。

4.2.2 审核处方书写是否完整规范,病人信息是否正确,处方是否在有效期内(门诊处方自开方日起三日内有效,急诊处方当日有效),有无配伍禁忌,是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

遇不规范处方做好不规范处方记录。

4.2.3 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3 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为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方药品时,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并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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