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的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医保定点药店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药店。
第三条管理原则医保定点药店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四条药品采购医保定点药店应从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五条药品储存医保定点药店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妥善保管药品,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第六条药品销售医保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规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销售过程中,应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七条药品追溯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可追溯、可控制。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服务规范医保定点药店应遵循服务规范,礼貌待客,耐心解答患者疑问,提供专业用药指导。
第九条价格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条隐私保护医保定点药店应尊重患者隐私,妥善保管患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培训医保定点药店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员工考核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业务素质、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员工行为规范医保定点药店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内部监督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药品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外部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店合规运营。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医保服务直至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局。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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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规范医保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所有医保药品的销售、使用、储存、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药店管理第四条本药店应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本药店应设立医保专柜,配备专人对医保药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药品品种和规格。
第七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规格、批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本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储存第九条本药店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供应商处采购医保药品。
第十条本药店应按照药品储存规范要求,对医保药品进行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一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药店应确保医保药品的供应,不得出现断货情况。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使用第十三条本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销售政策,对参保人员提供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药店应要求参保人员出示医保卡和相关证件,核对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本药店应按照处方要求销售医保药品,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区分。
第十六条本药店应指导参保人员正确使用医保药品,提供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本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本药店应建立医保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本药店应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医保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保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店管理职责1. 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 药店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药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医保政策及操作流程。
三、药品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质量。
2. 严格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退换货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 定期对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账实相符。
4.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得擅自更改药品价格。
四、医保服务管理1.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确保参保人员持医保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的准确性。
2. 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医保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与完整。
3. 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
4. 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保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
五、人员管理1. 药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职业道德,熟悉医保政策及操作流程。
2. 药店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标志,文明用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 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投诉与处理1.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
2. 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药店工作人员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监督检查1. 定期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店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药店限期整改。
3. 对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保药店负责解释。
药店医保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药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员工,以及所有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医药企业。
三、职责分工1. 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2. 药店质量负责人:负责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 药师:负责药品调配、审核处方、指导患者用药、解答患者疑问等。
4. 营业员:负责接待患者、登记信息、核对医保卡、提供购药服务、解答患者疑问等。
四、药店医保日常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保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得到落实。
2. 药店应设立明显的医保定点标识,方便患者识别。
3. 药店应配备足够的医保药品,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4. 药店应配备医保药品目录,并定期更新。
5. 药店应设立医保咨询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药品使用指导等服务。
6. 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进行销售。
7. 药店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8. 药店应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定期盘点,确保药品库存准确。
9. 药店应定期对医保数据进行核对、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10. 药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医保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违规处理1. 药店未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导致参保人员待遇受损的,将追究药店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 药店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3. 药店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九条药品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第十条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方格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处方药的流向可追溯。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减免医保费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药品供应、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
第十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保护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地区所有已获得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药品的采购、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制度目标1. 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都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的发生。
4. 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1节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 药店的负责人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并且全职在药店工作。
第2节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店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2. 入库的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
第3节药品销售1. 药店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 药品销售要遵循医师处方制度,对于非处方药,药师需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
3. 针对医保定点药品,药店应根据医保政策进行销售,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
第4节服务质量1. 药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顾客的反馈。
2. 定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提升药师的专业水平,确保顾客能够获得科学合理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1节药品采购流程1. 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3. 在收货时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再入库。
第2节药品销售流程1. 顾客进店后,药师要主动询问他们的用药需求。
2. 根据顾客的健康状况和处方,提供药品推荐。
医保定点药店的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的规章制度范本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保定点药店的正常运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保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
3. 药店管理- 3.1 定点药店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 3.2 定点药店应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药品的存储、配送和销售符合规定,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
- 3.3 定点药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避免过期药品的出售。
- 3.4 定点药店应定期进行药品的盘点和库存清理,及时报废过期或损坏的药品。
- 3.5 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 医保结算- 4.1 定点药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正确执行医保结算流程,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4.2 定点药店应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个人信息。
- 4.3 定点药店应及时了解医保政策的更新和变化,并及时调整结算流程,确保符合最新政策要求。
5. 质量管理- 5.1 定点药店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和医疗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5.2 定点药店应定期进行药品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 5.3 定点药店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5.4 定点药店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6. 外部合作- 6.1 定点药店应与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 6.2 定点药店应积极参与医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7. 处罚与奖励- 7.1 定点药店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 7.2 定点药店如在服务质量、医保结算等方面表现突出,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8. 附则- 8.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管理机构所有。
定点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药店医保药品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店,包括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下属门店。
第三条定点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基本医疗需求;2. 公平公正,确保参保人员用药权益;3. 权责明晰,明确药店、参保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职责;4. 动态平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章定点药店资格管理第四条定点药店申请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2. 具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营业设施;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4. 具有专业的药品经营人员,具备药品管理知识。
第五条定点药店资格申请程序:1. 药店向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药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其签订定点协议。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六条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确保所售药品质量。
1. 药店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销售假劣药品;2. 药店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退换货等管理制度;3. 药店应配备专业药品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七条定点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医保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1. 医保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销售;2. 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药品零售指导价;3. 药店应明码标价,确保医保药品价格公开透明。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八条定点药店应规范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1. 药店应配备医保政策宣传资料,方便参保人员了解医保政策;2. 药店应设立医保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咨询、结算等服务;3. 药店应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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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二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
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 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3 、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
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 RQMyb01-A1 2 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管理规范
4.3.1保证24小时服务。
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
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处罚
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
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加盟店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三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
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
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
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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