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实守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申报、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药品销售、医疗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倒卖、挪用、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不得误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
第十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二)违反规定加价销售药品;(三)串通涨价、哄抬药价;(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提供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三)其他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九条药品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第十条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方格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处方药的流向可追溯。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减免医保费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药品供应、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
第十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做好医保费用支付及报销工作,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制定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对企业所属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调研;4.由制定责任人拟订初稿;5.经公司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审核;6.报领导审批,正式印发。
内容:1.医保缴费(1)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2)若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涉及到医保费用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应取消其费用支付资格。
2.医保费用支付管理(1)必须优先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2)药店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费用;(3)对于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应当及时报销,不得拖欠职工的报销;3.投诉处理(1)医药人员应当保密患者的隐私信息,禁止私自泄露;(2)对于职工的医保报销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处理结果。
4.责任追究药店及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医保管理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管理人员,企业相关部门及责任人。
执行程序: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医保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
责任追究:对于药店及其管理人员存在的违规现象,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应当对职工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医保资金的合理性使用,对于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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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保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医保管理人员,确保医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医疗保险信息的机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以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自付部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医保结算时,应当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医保结算时,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第十八条医保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资料记录,接受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政府违规。
第三章医保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业务档案,做好电子资料记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理,不得短缺。
第二十三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制度概述定点零售药店是市场上最主要的药物经销渠道之一,它在提供便捷的药物销售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医保管理的重要职责。
本制度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资金的有效管理。
二、医保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医保政策、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质量信息、医保审核流程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药品、设备等非药物项目的采购价、销售价和零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2. 费用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管理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费用控制的原则,严格审查药品的用量和费用合理性,合理控制医保资金的支出,杜绝因医保政策不当或管理不严导致的费用浪费、偏高等问题。
3. 质量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审查所售药品的质量状况,并对药品进行严格的入库、存储、销售等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并定期对所售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4. 信息管理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进、销、存、退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药品流通可追溯。
并应当配合社保部门做好有关数据采集工作,并及时向社保部门交报销清单、决算单等重要信息。
三、医保管理规定1. 医保目录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遵循临床必要原则、价格适当原则和效益优先原则,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规范药品使用,把握药品用量和疗效关系,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管理范围和限额开展医保结算,杜绝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 药品经营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标准,确保所售药品的文号、产地、日期等相关信息真实、清晰,并应当实行严谨的质量控制制度,禁止出售过期、变质、伪劣药品。
同时,药品的进、销、存、退应当建立相应记录,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流通可追溯。
3. 医保结算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在进行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结算,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审查和计算药品费用、自负金额、医保支付金额等,对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并及时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定点药店应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二章定点药店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定点药店应当具备药品合法经营资质,依法经营,保证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条定点药店应当配备有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熟悉医保政策,做好医保相关工作。
第六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对医保患者的处方进行记录保存。
第三章定点药店的医保管理第七条定点药店应当通过医保系统建立医保患者档案,确保医保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第八条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医保规定提供医保服务,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定点药店应当定期对医保患者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第十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准确使用管理制度,遵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
第十一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医保收费制度,保证医保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第四章定点药店的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药店,将按照医保管理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药店如发现医保患者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药店不得私自篡改医保信息,否则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定点药店所有,如有争议,以定点药店做出的解释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定点药店应当及时整改完善,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如有补充或调整,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药品服务。
二、药品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所售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参保人员利益。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收集、记录、报告和处理。
三、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专业的服务,解答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准确记录药品销售信息,为医保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四、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销售等工作。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促进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保结算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药品销售数据,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店遵守医保政策和本制度。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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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
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
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