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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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路营业厅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路营业厅企业信息报告-天眼查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路 营业厅
企业信息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9 年 01 月 22 日 23:44:03,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5.3 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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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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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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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司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2005年度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2)第113 号《关于同意上海通信开发总公司改组为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53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首次发行的70,000,000股股份中,向发起人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发行41,214,5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8.88%。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atcom Guomai Communications Co.,Ltd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公司住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371,188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1,371,18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36,337,765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65,033,423股。

国脉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国脉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2019年10月)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19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指导和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一)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的子公司;(三)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条对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子公司管理控制要达到的目标:(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六)确保子公司各项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地反馈公司。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第六条公司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0年7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任职资格 (1)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1)第四章 任免程序 (2)第五章 附则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完整性与相对独立性,特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在研究资产重组、收购、再融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贷款、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规范运作方面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不受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干预或影响:(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管理事务,负责督促制定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人使用人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的联系、落实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供意见,并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五)负责制订并有效执行媒体信息排查制度,关注公司股价异动,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传闻;督促董事会向大股东征询,核实相关事项,披露相关事项或澄清不实报道;(六)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立即向深交所报告;(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021年07月【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1年07月【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1年07月【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1年07月中国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事件量为1次,相对于2020年07月同比下降75.0%。

截至2021年07月月末,本年度中国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事件总量为20次,相对于2020年07月累计同比下降23.0%。

2020年08月到2021年07月在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排名前十的关键词为:扬州、通信、扫描、国电、电信、门户、设计、研究
院、移动、移动通信。

从地域角度看,2021年07月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的中标事件主要集中在:江苏省。

2021年07月,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相比上月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扬州、通信。

从金额角度来看以上数据统计:
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1年07月中国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为56.8万元,相对于2020年07月同比上升122.0%。

2021.07 公开采购关键词热度上升排名(当月环比)
关键词
频次 环比增速1、扬州
1 -67.0%2、通信 1 -67.0%
1099.11万元,相对于2020年07月累计同比上升359.0%。

以下关键词的中标事件总金额排名前十:扬州、通信。

集中在:江苏省。

相关标签:中招查;中标;公司分析;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国脉(北京)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新华国脉(北京)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新华国脉(北京)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新华国脉(北京)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新华国脉(北京)文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产管理;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40 股票简称:中卫国脉 编号:临2008-03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下午3时正在上海东方航空宾馆召开监事会五届二十次会议。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

会议由监事长李宏先生主持。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一、关于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二、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三、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议案四、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预算与固定资产投资草案议案五、关于继续授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新股申购的议案六、关于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在提出上述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七、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报告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即将圆满完成任期。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公司相关股东单位协商,确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拟由三名监事组成。

会议推荐李宏、张来发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审议。

经公司职工民主推荐,张宁燕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 事。

八、关于对原投资上海移动网收回资金进行资金性质专项审计的议案以上第一至第七项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暨2007年年会)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附:监事候选人简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二008年四月十七日监事候选人简历李宏、男、 1962年出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高级会计师。

20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93证券简称:国脉科技公告编号:2009—05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2月2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12月29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隋榕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一、与会董事经表决做出如下决议:(一)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隋榕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二)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于基浏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三)、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议案经逐项审议,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公司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1、战略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隋榕华先生、赵立功先生、毕振东先生(独立董事)2、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黄晓榕女士(独立董事)、毕振东先生(独立董事)、冯静女士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毕振东先生(独立董事)、黄晓榕女士(独立董事)、赵立功先生4、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毕振东先生(独立董事)、黄晓榕女士(独立董事)、隋榕华先生上述各委员会成员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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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司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2005年度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92)第113 号《关于同意上海通信开发总公司改组为上海国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53号文批准,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首次发行的70,000,000股股份中,向发起人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发行41,214,5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8.88%。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atcom Guomai Communications Co.,Ltd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公司住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10号楼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371,188元。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1,371,18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36,337,765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65,033,423股。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向社会提供一流的通信服务,为股东创造一流的经济效益,将公司建成一流的现代企业。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无线通信、图像、数据及各类通信产品,通信系统的设计、开发、开通,技术咨询、服务,通信设备配套,通信工程业务,仪器仪表代办及维修保养。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遵循:(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二)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五)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营销负责人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或监事会的提案;(十四)审议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独立发表且需要披露的意见;(十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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