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干达投资法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乌干达石材矿资源及开采投资环境分析

产能经济乌干达石材矿资源及开采投资环境分析陈 炜 李 亮 常 诚 张 雷 杜 姣 梅红丽 周久林 湖北省海外地质事业中心摘要:本文阐述了乌干达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石材矿需求情况,介绍了石材矿类型、资源分布、开采现状、市场价格、开采条件、投资及矿业政策等,并提出投资开采石材矿前题条件及存在风险,为前往乌干达进行投资石材矿生产的国内企业提供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关键词:乌干达;石材矿;投资环境;风险分析中图分类号:F41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9-0371-02一、发展现状及石材矿需求状况(一)发展现状乌干达总面积24.1万平方公里,是联合国公布的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近年来乌干达经济持续增长,国际评级机构也因乌政府对经济的良好宏观调控将其信用等级提升为B+。
乌干达自然条件较好,土地肥沃,雨量充沛,气候适宜,非常适合农业和牧业的发展。
乌干达近些年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但基础设施水平一直较为落后,尤其是交通,目前除少部分国道路况较好外,其他均未硬化路面。
据统计,该国公路总长约7万公里(见图1),国道长约2万公里,其中柏油路3050公里,砂砾路为7100公里,其余均为土路,容易发生拥堵和交通事故,现有路况难于满足国家经济发展需求,急切得到改善,目前已经纳入国家后期发展规划。
图1 乌干达公路升级改造规划图 图2 乌干达重点产业分布示意图乌干达现有的人口密集区、中心城镇和经济发达区主要分布在南部和中部,多临湖和靠近国家边界。
首都和中部为工业中心,北部为农业加工基地,东南、西南和西北边境城镇为贸易中心(见图2)。
另外,乌干达处于东非地区的中枢地位,贸易十分发达,但因其地处内陆,货运基本依赖陆路,交通升级改造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石材矿需求状况目前乌干达国内的石材矿产品,按用途主要可分两类,分别为建筑用碎石矿和装饰用饰面石材,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桥梁、石油城及铁路建设、地板、墙饰等重大工程建设。
乌干达产业发展趋势

乌干达产业发展趋势乌干达是东非的一个内陆国家,位于东非大裂谷的西侧。
乌干达历史悠久,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以农业为主要产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乌干达正在逐渐从传统农业向多元化产业发展转型。
本文将对乌干达产业发展的趋势进行分析和探讨。
1.农业产业发展趋势乌干达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根据乌干达农林渔牧业部的数据,农业占乌干达GDP的24%,是乌干达最大的就业机会提供者。
然而,乌干达的农业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如土地利用率低、技术落后、农民收入低等。
因此,乌干达政府正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首先,乌干达政府正在努力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
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引进了新的农业机械和设备,提供了现代农业培训和技术支持。
此外,政府还鼓励农民使用现代化农业技术,如新型肥料、有机农业和节水灌溉技术,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其次,乌干达政府正在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持力度。
农产品加工是农业产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乌干达政府已经将农产品加工列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乌干达开展农产品加工业。
乌干达的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已经开始逐渐兴起,为农产品提供了更加多样化和附加值高的市场。
最后,乌干达政府正致力于改善农产品的营销渠道和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乌干达作为一个内陆国家,交通状况不好,农产品的销售和运输通常存在困难。
因此,政府正在改善农产品的物流和运输,加强农产品的储存和包装,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农产品市场监管,打击农产品假冒伪劣和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
2.制造业产业发展趋势乌干达的制造业一直被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潜在的增长点。
然而,乌干达的制造业仍然相对落后,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技术水平低、生产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等。
乌干达房地产市场投资环境

乌干达房地产乌干达房地产市场投资市场投资市场投资环境环境乌干达概况乌干达位于非洲东部、地跨赤道的内陆国。
东邻肯尼亚,南与坦桑尼亚和卢旺达交界,西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接壤,北与南苏丹毗连。
属热带草原气候,年平均气温22℃左右,气候温和、雨量充沛。
自然条件较好,土地肥沃,雨量充沛,气候适宜。
农牧业在乌干达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和出口收入的95%,粮食自给有余。
工业落后,企业数量少、设备差、开工率低。
乌干达主要工业部门有建筑、食品、饮料、烟草、钢铁、五金、金属矿产、纺织、服装、皮革及制鞋等。
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设备差且使用率较低。
农牧业在乌干达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0%。
粮食自给有余。
全国可耕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42%,已耕地面积500万公顷。
主要粮食作物有饭蕉、小米、木薯、玉米、高粱、水稻等。
主要经济作物有咖啡、棉花、烟草、茶叶等。
对外贸易在乌干达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近年来进出口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乌干达主要出口商品有:咖啡、渔产品、烟草、玉米、花卉、皮革等。
乌干达主要进口商品有:成品油、汽车、钢铁、电讯和声像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等。
乌干达房地产市场概况房地产业已成为仅次于交通运输业的乌干达第二大增长最快产业。
这主要得益于乌干达近年经济快速增长,人口增加和外国对乌干达投资强劲等因素。
目前,乌干达市场的住房建设以私营投资者为主。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乌干达房地产业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侨汇大幅减少,影响了乌干达房地产业发展。
受经济危机影响,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满足房屋建设需求。
——《乌干达房地产市场前景调查研究报告》第一章乌干达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分析第一节乌干达人口状况分析一、乌干达人口总量和人口增长率二、乌干达人口年龄结构和城市化率三、乌干达家庭规模和家庭数量第二节乌干达房地产细分市场发展状况分析一、乌干达住宅保有量水平二、乌干达旅游业市场发展状况三、乌干达商业零售业发展状况第三节乌干达房地产及配套行业发展状况分析一、乌干达房地产业发展状况及在GDP中的比重二、乌干达本土建材的供给能力三、乌干达本土建筑工程机械的供给能力四、乌干达建筑业发展状况分析五、乌干达房地产市场供应量第四节乌干达重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第五节乌干达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一、乌干达建材进口关税和贸易规定二、乌干达对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规定三、乌干达土地制度四、乌干达房地产信贷政策五、乌干达工程承包承揽流程第二章乌干达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和市场投资机会判断第一节影响乌干达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一、未来五年乌干达人口总量预测和人口结构变化展望二、未来五年乌干达宏观经济增长趋势判断三、未来五年乌干达外资进入趋势判断四、未来五年乌干达旅游业发展趋势判断第二节乌干达房地产细分市场投资机会判断一、乌干达住宅、公寓、别墅市场的机会判断二、乌干达写字楼的市场机会判断三、乌干达酒店、购物中心等商业地产的市场机会判断四、乌干达工业地产的市场机会判断.....乌干达投资环境世界排名:在2013年营商环境排名中,乌干达的营商环境排在全球185个国家和地区的第120位。
投资东部非洲:税收政策及税务风险研究

投资东部非洲:税收政策及税务风险研究
随着中国与非洲大陆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非洲市场,并在
东非国家进行投资。
然而,对于这些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和税务风险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针对东部非洲,包括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等国家,税收政策主要是以增值税、
所得税和关税为主要形式的,这些税收也是东部非洲国家税收预算的重要来源。
其中,增
值税的税率一般在16%至18%之间,公司所得税的税率通常为30%左右,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则取决于所得水平,税率从10%至30%不等。
此外,员工工资和福利也是企业税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
然而,税务风险也需要被关注。
东部非洲的税务制度较为分散,不同国家之间存在较
大的差异。
此外,非洲国家政府中存在一些腐败和不透明的行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征税,出现关税涉嫌过高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成本增加。
因此,在进行东部非洲投资时,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税务规划,采取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1. 清楚了解各国税收政策和法规,及时更新法规变动。
2. 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同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等。
3. 避免贪污和腐败行为,减少非正常成本。
4. 进行预算和风险评估,合理估算税务成本,防范风险。
5.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服务,及时调整税务策略,降低风险。
以上措施将有助于企业在东部非洲地区投资时,降低税务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保
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乌干达•【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2004.05.2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通过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来加强双方经济合作,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确认对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将有效激励符合缔约双方经济发展利益的资本流动和技术转让;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各种财产,如任何形式的实物、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使用权、保证及类似权利;(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如著作权、专利、商标、工业模型、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号和商誉,以及其他类似权利;(五)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种植、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符合投资所在的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的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一)根据任何缔约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二)法律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法规设立或组建且总部在缔约方境内的公司、社团、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协议中“领土”一词分别指:(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和其上的空间区域,以及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中国可以行使勘探和开发海床、底土和毗邻水域自然资源主权权利的任何在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对于乌干达,指乌干达共和国。
水电是乌干达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水电是乌干达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乌干达共和国是非洲东部内陆国家,东邻肯尼亚,北连南苏丹,西接民主刚果共和国,南接坦桑尼亚和卢旺达。
该国是除埃塞俄比亚之外世界上人口第二多的内陆国家。
其南部包括维多利亚湖的大部,与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共享大湖。
乌干达位于非洲大湖地区,属于尼罗河流域,气候多样,主要为赤道气候。
维多利亚湖是世界上最长河流尼罗河的源头。
到目前为止,尼罗河为乌干达所有大型水电开发提供了水电潜能。
1 乌干达水电开发现状乌干达第一座水电站是欧文瀑布(OwenFalls)电站,现在被称为纳鲁巴莱(Nalubaale)电站。
该电站于1964年修建和完工,并由此成立了乌干达电力委员会(UEB)。
电站装机容量150MW,有10台单机15MW的机组。
1993年,对欧文瀑布水坝进行了扩建,项目包括修建一座新的厂房。
该电站位于纳鲁巴莱电站东北约1km处。
同时,开挖了一条单独的水渠,将水引向该电站用于发电。
项目于1999年完工,该电站被称为奇拉(Kiira)电站。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乌干达能源部门着手改革,其目的是解决诸如电力供应可靠性低、能源领域各个方面的投资不足以及UEB表现不佳等问题。
1997年形成了一项综合战略规划,以期对能源部门进行改革,具体措施如下:(1)对乌干达电力委员会进行分拆;(2)发电和输电环节私有化,该市场全面放开,以引入竞争机制,并对私人投资者开放;(3)成立独立的电力管理局;(4)颁布《电力法》(1999年)。
《电力法》(1999年)于2001年3月颁布,为UEB的私有化提供了法律依据,UEB被分拆成发电、输配电几个部分。
继任公司按下列名称进行注册:(1)乌干达电力配电公司(UEDCL);(2)乌干达电力输电公司(UETCL);(3)乌干达电力发电公司(UEGCL)。
2003年,UEGCL通过竞争性招标,将其发电资产授予南非国家电力公司(Estom)特许经营,这些资产是纳鲁巴莱电站和奇拉电站。
乌干达素有“东非高原水乡”美称

中国与乌干达自1962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长期保持友好,经济互利合作不断发展。
目前,有众多中国企业在乌投资,主要从事制造、房地产、矿产开发和餐饮服务等行业。
根据中乌双边协议,自2012年7月1日起,乌干达95%的输华产品可享受免关税待遇。
乌干达对外资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乌投资主管部门为乌干达投资局(UIA),其职责包括:努力使乌成为外国投资者的理想选择;颁发投资许可和投资优惠证书;协助投资者获得其他批准和许可等。
限制投资行业如在金融、保险、机场、法律服务、航空和铁路运输、旅游、采矿、石油勘探与开发、水电、林业、医药和医院、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等领域投资,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投资许可证。
鼓励投资行业乌颁布的《投资法》鼓励在24个领域投资:粮食加工行业;林业产品加工行业;鱼类加工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纺织及皮革业;榨油业;纸制品行业;采矿业;玻璃和塑料制品行业;陶瓷业;机床、工具、设备、机械的制造业;工业备件的加工业;建筑业;肉制品加工行业;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包装业;运输业;节能工业;制药业;银行业;高科技产业。
外国投资者不享受优惠政策的领域商品批发、零售业;个人服务行业;公共关系行业;汽车租赁及出租车行业;只供应乌干达市场的面包房、糖果店及食品加工业;邮政和电讯;专业服务。
根据乌《投资法》,乌对外商投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可以现金或机器设备、技术等资产形式或以新建、收买并购或入股等方式成立个体企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投资经营。
乌政府鼓励发展私有企业,允许外资跨国并购当地企业,外国企业可在乌收购企业上市。
乌股票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但乌证券交易目前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上市公司少,交易量小。
乌干达亟需引入外资发展渔业乌干达国土面积24.16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 4.1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7.28%,是非洲水面资源最丰富的国家。
乌地处东非高原,平均海拔1000~1200米,大小自然湖泊有160多个,河流众多,素有“东非高原水乡”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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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第一条名称:1991年《投资法》第二条说明:在本法中2.1协议指与外国技术或专门知识转让有关的协议,包括根据本法签订的涉及乌干达引进技术或专门知识的许可证、技术诀窍转让、商业买卖、条件买卖、特许经营权买卖(或分期付款购买)协议。
2.2机构指根据本法第三条成立的投资局。
2.3董事会指根据本法第四条成立的投资局的董事会。
2.4营业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旅游企业和商业(或农业)企业。
2.5执行董事指根据本法第四条被董事会任命的执行董事(即投资局局长)。
2.6外国投资者解释与本法第十条定义一致。
2.7投资指形成新的商业资产,包括对现有企业的扩大、重组或恢复。
2.8生产指从商业角度将原材料转化为成品或半成品,包括将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或半成品。
2.9成员指投资局董事会的成员。
2.10部长指负责计划和经济发展的部长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三条投资局的建立3.1建立一个名为投资局的机构3.2该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受部长监督。
3.3该机构为永久性的、拥有自己印章的法人团体,可以以其名义从事下列活动:1)获得并拥有财产;2)提起诉讼和应诉;3)与其它法人团体一样,依法履行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董事会的组成4.1投资局的管理机构为董事会,负责开展业务和履行投资局的职责。
4.2董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一名由部长根据其确定条件任命的董事会主席;2)一名由董事会根据其确定条件任命的执行董事;3)五名由部长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任命的、对投资具有渊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成员;4)一名乌干达银行行长的代表;5)一名乌干达工商会选出的代表;6)一名乌干达制造商协会选出的代表;7)财政部负责经济事务的专员;8)计划与经济发展部研究国家发展的主要经济学家;9)工业部负责技术的专员;10)商业部负责对外贸易的专员;11)内政部负责移民的专员。
4.3由部长任命的所有成员,除执行董事外,一任不超过三年;任满如符合条件,可以被重新任命。
4.4由部长任命的成员如辞职,需向部长提出书面辞呈。
第五条投资局秘书处5.1秘书处是投资局的日常办公机构,由一名执行董事、若干名官员和职员组成。
5.2为保证投资局秘书处的正常运转,应明确规定执行董事、官员和职员的职责,并为有关人员配备办公室。
5.3执行董事负责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六条投资局人员的薪金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官员和职员的薪金或补贴标准由部长确定。
第七条投资局的职能7.1推动、促进和监督在乌投资;7.2受理投资申请,发放投资许可和鼓励证书;7.3为保证投资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充分有效,协助投资者取得所需的各种许可、授权和批准;7.4向政府提出旨在促进投资的政策和方案;7.5提供在乌投资的相关信息;7.6协助潜在投资者在乌选择和确定投资项目;7.7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规范;7.8受理投诉;7.9监督本法的实施;7.10开展本法所需或必要的、及其它有利于更好发挥投资局作用的活动。
第八条投资局的运行8.1按本法附录一的规定运行。
8.2部长可依法修改本法附录一的规定。
第九条失误责任的免于追究投资局的董事会成员、官员或职员在依据本法履行职责时,不应为个人的非恶意的行为不当或疏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十条外国投资者的定义10.1依据本法,外国投资者指:1)投资人为非乌干达公民;2)投资公司,10.2所指公司除外,其51%以上的的股份为非乌干达公民持有;3)合伙企业,其多数合伙人为非乌干达公民。
10.2下列不属于外国投资者:1)依据公司法注册的、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多数股份的公司;2)依法在乌建立的法人团体;3)投资局依据此款批准设立的国际发展代理机构;4)依据社团法注册的社团;5)依据工会法注册的公会。
10.3此款中没有提到的情况,由投资局确定。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的规定11.1外国投资者在依法取得投资许可前,不得在乌进行企业经营活动;11.2外国投资者不得从事农作物生产、动物饲养活动,也不得以从事农作物生产、动物饲养活动为目的获得、接受或租赁土地。
除非外国投资者:1)向乌干达农民提供农作物生产和动物饲养的物资或其它帮助;2)租赁土地是为了生产加工或从事附录二和附录三所列的活动。
11.3本法实施前,不应将此条规定解释为外国投资者无权获得或接受土地及从土地上获得利益。
11.4如部长认为,为保证原材料的正常供应,企业有必要租赁土地时,根据投资局的建议和内阁的批准,部长有权依法使企业或企业的经营活动免受此条的约束。
第十二条投资许可的申请12.1投资许可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执行董事,申请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律形式、开户银行,每个股东或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股东中有非乌干达公民,列明其姓名、地址、国籍和所占股份;2)拟建企业的经营性质和计划经营场所;3)投资金额、资本构成和企业未来五年(或更长时间)的发展计划;4)计划雇佣的大致人数;5)拟建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资历、经验、国籍及有关情况;6)申请的优惠政策及详细的资格材料;7)其它涉及企业可行性或申请人认为与其申请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12.2如果申请人没能提供12.1所需的全部相关资料或有些资料需要进一步澄清,则申请人将被告知补充或澄清有关资料。
第十三款申请的批准投资局依据本法对申请人的报告进行审核,并从下列几个方面对拟建企业的实力进行评估:1)产品和服务能否出口或替代进口,以增加外汇收入或节省外汇支出;2)对当地原材料、物资和服务的使用;3)在乌创造的就业机会;4)先进技术的引进或现有技术的改造升级;5)对当地或地区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贡献;6)投资局认为与颁布本法目的有关的其它方面。
第十四条优先领域14.1投资者可以从事11.2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企业经营活动;14.2附录二所列为优先投资领域,如投资者申请上述领域的投资许可,可依据本法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14.3部长可依法修改附录二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程序15.1投资局应自收到申请或12.2款所述补充和澄清材料的30天内完成对申请的调查工作,并准备一份针对申请的详尽报告;15.2为审核申请和准备有关报告,投资局根据此条可指定一个三人或三人以人的工作组;15.3投资局应在15.1款所述时间之后的14天内,完成对申请和报告的审核工作,如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则应予以批准:1)申请符合《投资法》的规定;2)企业拟从事的经营活动不违反乌干达的法律或不损害乌干达人民的利益。
15.4投资局应在依据15.3款做出决定的7天内1)通知申请人其决定;2)如不批准某一投资申请,应向部长提交该申请的评估报告及不批准理由,同时抄告申请人。
15.5如果投资人在提交申请90天后未得到投资局的答复,可向部长投诉。
部长在接到投诉的30天内完成对投诉内容的调查,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投资许可16.1 当申请人与投资局就投资许可及优惠政策(如有资格享受)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后,投资局向申请人颁发投资许可证。
该证,1)授权持有人根据许可规定进行设立企业的各种必要活动;2)列出投资许可及优惠政策(如有资格享受)的条款和条件;3)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五年;4)列出需要规定的其它信息和内容。
16.2执行董事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他团体的关系,协助持有人办理有关手续或履行有关规定,以获得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批准、授权、执照和用地等。
第十七条投资许可证的延期17.1 若持有人不能在投资许可颁布之日或有效期内开始经营,可向投资局申请延期,并提供充足的理由。
17.2 投资局如认为17.1款所述理由正当,可适当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
17.3无论持有人出于何种原因终止投资许可证项下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局,并依照投资法规定享受和履行至终止经营之日止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该许可证也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失效。
17.4若持有人未在有效期内开始经营,且1)未提出延期申请;2)在17.3款所述情况下,未交回投资许可证;为保护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利益,投资局有权宣布根据该许可证所从事的任何活动或获得的任何利益为非法,并通知持有人。
第十八条投资许可证的变更18.1 在如下情况,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局1)许可证规定的持有人以外的人接管了该企业;2)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3)企业扩大规模或发生重大变动。
18.2 若发生18.1款所述情况,而持有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资局,受上述变动影响或关心上述变动的人可向投资局通报有关信息。
18.3 若投资局对18.1款所述变更情况无异议,则应依据变更情况,相应修改该投资许可证。
第十九条投资许可证的暗含条件19.1 投资许可证可以包含对投资者的如下要求:1)保留规范的、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财务、会计记录及收益、样品、数据等情况。
2)允许投资局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正当的监督。
19.2 依照投资局与投资者间的协议,投资许可证可以包含对投资者的如下要求:1)以现金或设备、厂房及其他资产形式折价的投资,不应低于一定的数额;2)尽量雇佣和培训乌干达雇员,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快替换国外人员;3)如乌干达的产品或服务在价格、质量或供应便利程度等方面,与相同的进口产品或服务相比具有竞争力,应购买和使用乌干达的产品或服务;4)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条投资许可证登记投资局应对依据本法颁发的所有许可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投资许可证的吊销21.1除本条规定的情况外,投资许可证不得吊销。
21.2若许可证已颁发,但发现先前向投资局提供的申请材料失实、有误或包含欺诈成分,投资局将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许可证不能吊销的理由。
21.3 若投资者违反了投资法或投资许可证规定的条款或条件,则投资局将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许可证不能吊销的理由。
21.4 若投资者没有答复投资局的书面通知,或答复理由不充分,经部长批准后,投资局将吊销该许可证。
第四章:便利与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进口关税和销售税的豁免22.1 投资者为新建投资项目进口的乌干达不能生产的成套设备、机械或建筑材料,将被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但这些物资不能是五年前生产的。
22.2 若新建投资项目分两个或多个阶段进行,则各阶段均视为该项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23.1若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本法生效后投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优惠政策:1)符合本法第13条中至少三项规定。
2)外国投资者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等值资本货物以上;3)本国投资者投资额在5万美元或等值资本货物以上;23.2 如外国投资者从事的经营活动在附表3所列行业或领域,将不能享受第25条及第33条1款2、5项中所述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