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及转让责任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及转让责任

【发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发言:】一般的质押是从标的物交付给质押权人起开始生效。
股票的质押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开始生效。
【发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还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吗?【发言:】《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设计是把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来实现公示,但是实务当中的情况是有不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股东出具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使有股东名册,也只加盖该公司的公章而已,难以达到公示的作用和抵制公司私自处分股权的作用。
权利质权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股权转让谁来担责来源:作者:日期:10-06-11典型案例甲向乙借钱100万元,以解决当前经营中资金流转问题。
为了顺利借到钱,甲请朋友丙帮忙,丙答应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质押给乙。
丙的质押股权经A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后作成股东会议决议,并且出质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于是,乙与丙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
乙放心把钱借给甲。
在股权质押期间,乙把自己质押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随后A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眼看甲偿还债务的时间临近,甲却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乙得知甲状况后,找到丙,才发现丙已转让了质押股权。
在此种情形下,甲已无清偿能力,乙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丙的转让行为有效吗?经查,丙转让质押股权没有通知乙并得到其允许。
股权质押和转让限制

股权质押和转让限制合同书甲方:(出质人名称)乙方:(质权人名称)鉴于:1. 甲方是一家注册于(注册地)的法人实体/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权利和资格进行股权质押和转让。
2. 乙方有意向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向甲方提供资金支持。
3. 双方就股权质押和转让限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股权质押1.1 甲方承诺将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作为融资的担保物。
1.2 股权质押的具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金额、质押期限、质押方式等,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前达成书面协议并签署相关文件。
1.3 在质押期限届满或甲方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后,乙方应无条件解除对甲方质押股权的限制,并及时将股权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发送给公司。
二、股权转让限制2.1 在质押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其质押的股权进行转让或其他类似行为,除非乙方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2 甲方转让股权时,应首先通知乙方,并提供转让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文件。
2.3 乙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乙方未在通知之后的(规定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方可以自由选择其他转让对象。
2.4 如有第三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甲方质押的股权,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其他事项3.1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关于本协议的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 本协议的任何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抵押和质押权益处理方法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抵押和质押权益处理方法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需要,股权转让协议早已成为商业交易中的常见合同。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保证转让方或投资方的利益,抵押和质押权益的处理方法也经常被应用于股权转让协议中。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抵押和质押权益处理方法,包括抵押和质押的概念、程序和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抵押权益处理方法抵押权益是指将财产作为贷款偿还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抵押权益的处理方法通常与担保贷款或融资相关。
以下是抵押权益处理的具体步骤:1. 确定抵押物:转让方和投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抵押物的具体内容,一般是转让方所持有的股权,包括其所占比例和具体股份的种类。
2. 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权债权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抵押权人是指当事人中提供贷款或其他融资给予抵押方的一方,而抵押权债权人则是指享有担保权益的一方。
3. 编制抵押合同:根据当地法律和法规,编制抵押合同,具体规定了抵押权人和抵押权债权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以及抵押物的详细信息。
4. 抵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抵押权利登记在相关机构,如国家质押登记部门,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
5. 偿还贷款或融资: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抵押权人享有优先权,可以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或融资。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处理抵押权益时,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质押权益处理方法质押权益是指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履约的一种方式。
与抵押相比,质押通常涉及到的是股权的转让和一个或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质押权益处理的具体步骤:1. 确定质押物:转让方和投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确定质押物的范围,一般是转让方所持有的股权,包括所占比例和具体股份的种类。
2. 确定质权人和质押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质权人是指在质押权益下享有优先权的当事人,而质押人是指将质押物作为担保的一方。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详细解释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并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详细说明当事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2. 质押标的的明确定义,质押合同需要清晰地定义质押标的,包括质押的财产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要素。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提供详细的质押标的定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3. 生效条件的约定,质押合同通常包括生效条件,如债务人未
能按时履行债务时质押权的行使条件等。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根据
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合适的生效条件约定,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4. 合同的签订和公证,质押合同通常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并可能需要公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确认。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详细
说明签订和公证的程序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质押
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无论
是质押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我都将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为客户提供最佳的合同范本和服务。
2024年股权转让质押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转让质押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质押的定义与范围1.1 股权转让质押的定义1.2 股权转让质押的范围2. 股权转让质押的双方主体2.1 股权转让方的基本信息2.2 质押方的基本信息3. 股权转让质押的金额与比例3.1 股权转让的金额3.2 股权质押的比例4. 股权转让质押的期限4.1 股权转让质押的起始日期4.2 股权转让质押的终止日期5. 股权转让质押的利息5.1 利息的计算方式5.2 利息的支付期限6. 股权转让质押的解除6.1 解除的条件6.2 解除的程序7. 股权转让质押的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的责任8. 股权转让质押的风险防范8.1 风险防范的措施8.2 风险防范的责任分配9. 股权转让质押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程序10. 股权转让质押的变更与终止10.1 变更的条件10.2 终止的条件11. 股权转让质押的登记与公示11.1 登记的时间与地点11.2 公示的要求12. 股权转让质押的监管与检查12.1 监管的方式12.2 检查的程序13. 股权转让质押的双方权利与义务13.1 股权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13.2 质押方的权利与义务14. 股权转让质押的保密条款14.1 保密信息的定义14.2 保密的责任与期限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质押的定义与范围1.1 股权转让质押的定义1.2 股权转让质押的范围本合同所述股权转让质押的范围包括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具体股权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条股权转让质押的双方主体2.1 股权转让方的基本信息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详细信息如下:(1)名称/姓名:____________(2)住所/住址:____________(3)联系人:____________(4)联系方式:____________2.2 质押方的基本信息质押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详细信息如下:(1)名称/姓名:____________(2)住所/住址:____________(3)联系人:____________(4)联系方式:____________第三条股权转让质押的金额与比例3.1 股权转让的金额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质押方,股权转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具体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由双方约定。
股权质押要点剖析

股权质押要点剖析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借款并提供担保的一种融资手段。
在这种融资形式中,股权质押方享有融资所得的权益,但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质押的风险。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的要点进行剖析,包括质押物选择、质押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质押物选择股权质押的质押物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质押物的种类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融资的效果和安全性。
在选择质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质押物市值稳定性:质押物应具备较高的市值稳定性,以保证融资规模和杠杆水平的稳定。
2. 质押物的流通性:质押物应具备一定的流通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变现。
3. 质押物的权益保护:质押物的权益保护应该得到足够重视,以免可能的风险损失。
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交易中的法律文件,具备着规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股权质押合同中需要关注的要点:1. 合同主体:合同应明确双方的主体身份,包括股权质押方、贷款人等。
2. 质押物描述:合同应明确质押物的具体描述,包括股权的名称、数量和质权发生的公司名称等。
3. 质押期限:合同应明确质押的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可能的违约后果。
5. 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三、风险控制股权质押交易中需要重视风险控制工作,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值得留意的风险控制措施:1. 风险评估:在进行股权质押前,应进行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以了解质押物的安全性和市场价值等重要信息。
2. 质押比例控制:应设置合理的质押比例控制,以保证贷款人的权益和风险可控。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质押物价值的变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质押物选择、质押合同的签订以及风险控制等要点。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权质押规定

股东协议书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一、股权质押概述本股东协议书旨在明确涉及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包括各方在股权质押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质押的定义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行为。
三、股权质押的条件1. 质押方应为公司的股东,拥有合法、有效的股权;2. 质业方应为经合法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其他被认可的专业机构;3. 质押方与质业方应签订明确的股权质押协议,明确质押的具体股权份额和期限等。
四、质押权利的行使1. 质押方在债务履行合规前,质押的股权无法自由转让;2. 质押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质业方有权行使股权;3. 质押期满,质业方应将质押股权返还质押方。
五、质押风险的防范1. 质押方有责任保证所质押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2. 质押方应确保所质押的股权不受冻结、查封等限制;3. 质押方有义务提前通知质业方任何可能影响质押股权的情况;4. 质押方应承担因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对于因本股东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选择适用相关法律进行解决。
七、附则1. 本股东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2. 本股东协议书的修改、补充应由各方书面确认;3. 本股东协议书一式两份,各方均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解除1. 本股东协议书解除应经各方书面确认;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其他各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以上为本股东协议书中关于股权质押规定的内容,请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特此协议,以示共同遵守。
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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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发言:】一般的质押是从标的物交付给质押权人起开始生效。
股票的质押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开始生效。
【发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还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吗?【发言:】《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设计是把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来实现公示,但是实务当中的情况是有不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股东出具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使有股东名册,也只加盖该公司的公章而已,难以达到公示的作用和抵制公司私自处分股权的作用。
权利质权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股权转让谁来担责来源:作者:日期:10-06-11典型案例甲向乙借钱100万元,以解决当前经营中资金流转问题。
为了顺利借到钱,甲请朋友丙帮忙,丙答应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质押给乙。
丙的质押股权经A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后作成股东会议决议,并且出质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于是,乙与丙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
乙放心把钱借给甲。
在股权质押期间,乙把自己质押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随后A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眼看甲偿还债务的时间临近,甲却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乙得知甲状况后,找到丙,才发现丙已转让了质押股权。
在此种情形下,甲已无清偿能力,乙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丙的转让行为有效吗?经查,丙转让质押股权没有通知乙并得到其允许。
B公司受让股权前,对质押事实毫不知情,B公司是善意第三人。
丙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使得保全乙的债权实现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乙该找谁承担责任?兆君观点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出质人应当将处分行为通知质权人,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先行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然,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
而在出质人与受让人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没有通知质权人并得到其允许和告知受让人股权质押情形时,股权已做了变更登记,合同不应绝对无效,而属于效力待定。
转让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隐瞒股权质押真实状况,属于欺诈行为,对于善意的受让人而言,当然享有撤销权,善意的受让人决定着合同的命运。
受让人多数情形下是不想撤销合同即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有效性,这样选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但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便承担着清偿的责任,即代替转让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质权,进而才享有完全股权。
因此,受让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向转让人追偿,受让人还可基于合同约定请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与否认合同有效性相比,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又不至于损害质权人债权实现。
当然受让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将无效。
此种情形下,质权人只能向出质人(转让人)主张清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对转让股权合同效力的态度影响着乙主张清偿责任的对象浅谈股权质押登记对质权人的保护[摘要]:本文在具体剖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的设立,股权质押的登记,股权质押内容,质权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因法律规定不完善对股权质押产生的影响,以及股权质押登记制度出台后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应对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登记法律保护一、引言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因其流动性强而成为债权人喜好的一种担保方式。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我国《担保法》对质权已经作出了部分规定。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法》中对股权质押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尤其是股权质押中质权的设立。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对股权质押质权设立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质押登记制度。
虽然法律层面已经明确了质权设立的标准,但根据作者的研究及实际操作经验来看,股权质押登记还没有完全解决对质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对此,作者将在本文中对股权质押登记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希望对解决质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有所帮助。
因股权质押包含范围较广,为使论点更具针对性,本文所指“股权质押”特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概述股权质押代表的质权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点: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股权正是这样一种权利。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民事法律或商事法律中都规定了股权质押制度。
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约定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或将质押事实登记于相应的机关予以公示,债权人于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权未获实现时变卖质物以优先清偿己方债权的担保方式。
股权质押具有权力性、表征性、便利性和风险性等特点。
股权与其他不动产、动产及权利相比,其价格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因此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相对不稳定性。
在设质股权价格下跌之时,股权担保主债权的功能相应减弱,质权人就该股权所享受的担保利益便会受到影响。
因此,股权设立质押对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这也是股权质押的一大特点。
三、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对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质权的设立,在《物权法》出台前我国理论界已有颇多争议。
《物权法》出台后,对于股权质押质权的设立时间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已有规定,新法出台后与旧法的重叠适用问题还是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对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界定仍然有不同的声音。
大多数人认为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即股权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工商登记时设立。
对此,《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如何理解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的文章。
该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与《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并不矛盾,《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依然有效;第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而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能导致质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
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立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两者应当分离。
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主要为了明确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立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质权的设立。
担保法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关系,误将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当作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笔者认为,权利质权合同和动产质权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一样,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股权质押合同本身不需要办理登记,后来的工商登记行为办理与否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总的来说,即每一个质权合同本身一般是自该合同成立之时生效。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及与之相关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所说的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实是质权的生效要件,《物权法》已经将担保法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修改为相应的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
因此,《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不应再予以适用。
另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已经将以其他股权出质的生效要件由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变更为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因此,物权法实施后,质权合同一般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并生效,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记载于股东名册”既不是质权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是质权设立的要件,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股权质押办理登记后的权利保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股权质权自完成质押的工商登记后即设立,那是否意味着质权人的质权或者说质押担保的债权利益自工商登记完成后就能得到完整的保护呢?笔者认为,虽然质押活动已经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但是仍无法切实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1.通过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出质人将出质的股权转让或者重复出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之前说过,质权设立重在增强公信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意义便在于此。
通过登记,出质人股权已经出质的事实被记载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保存的企业工商档案之中,因此社会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获悉该股权出质的情况,从而能够使该股权的变动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之下,使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私自转让该股权或者以该股权重复出质的恶意行为不能实施。
因为,如果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欲转让被其出质的股权,则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该转让行为才生效,而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就会发现该股权已经被出质的事实,就会向出质人索要质权人同意转让该股权的书面文件,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私自转让该股权,自然无法提供该书面文件,也就转让不成;如果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欲将该股权重复出质给其他人,则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而在办理出质登记时,工商部门同样会发现该股权已经被出质的事实,这样如果出质人无法提供该质权已经消灭的确凿证据,工商部门自然不会为该股权重复办理出质登记,从而起到保障质权人的质权能够顺利得以实现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