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集体诉讼:争辩焦点与战情解析

合集下载

阿里巴巴 舆情(阿里巴巴舆情分析报告PPT)

阿里巴巴 舆情(阿里巴巴舆情分析报告PPT)

阿里巴巴舆情(阿里巴巴舆情分析报告PPT)阿里巴巴是中国最著名的电商平台之一,它的发展历程备受关注。

近年来,阿里巴巴的舆情备受关注,因为它已成为中国电商和互联网行业的代表之一。

本文将结合阿里巴巴的历史、业务和舆情,分析阿里巴巴的发展和未来。

阿里巴巴成立于1999年,创始人是马云。

起初,阿里巴巴是一个B2B电商平台,致力于为中国的小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的机会。

今天,阿里巴巴已经成为一个多元化的企业,其业务涵盖电商、支付、云计算、金融、物流等领域。

阿里巴巴不仅在中国,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业务。

阿里巴巴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创新和战略性决策。

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的成功主要来自于其淘宝网和天猫商城两个平台。

淘宝网是一个C2C电商平台,允许个人和小企业销售商品。

天猫商城是一个B2C电商平台,它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高端电商平台,以品牌和质量为卖点。

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也是一个成功的创新,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的在线支付服务,并帮助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贸易。

阿里巴巴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与竞争对手的竞争。

阿里巴巴的竞争对手包括腾讯、京东、苏宁等。

这些公司也在电商领域拥有广泛的业务,并且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

此外,阿里巴巴的商业模式也面临着一些质疑。

例如,有人认为阿里巴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不够好,而且它的平台上也存在一些假货和侵权商品。

总的来说,阿里巴巴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它已经成为中国电商和互联网行业的代表之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阿里巴巴的未来没有挑战。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竞争的加剧,阿里巴巴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保持其领先地位。

阿里巴巴也需要更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以建立更加可持续和健康的商业模式。

淘宝围城事件伦理思考

淘宝围城事件伦理思考

淘宝围城事件伦理思考当前我国就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凸显,群体事件频现。

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中所占比重增加,给社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因此,清醒认识当前形势,理性分析和思考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各种原因,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综合治理,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事件,淘宝网一、事件简介10月11日,因不满淘宝网新政,数万淘宝网中小卖家通过互联网组成“反淘宝联盟”,以恶意手段对淘宝商城大卖家进行攻击,表达不满,这次事件被称为“淘宝10.11事变”。

该事变严重的扰乱了网络秩序,引起包括商务部在内的社会广泛关注。

二、淘宝10.11事变分析促使这次淘宝“十月围城”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内因和外因。

(一)内因利益矛盾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该次事件中淘宝中小商家认为,新规对他们是过河拆桥。

他们无法通过正常合法的利益表达途径解决问题,这些利益受损的群众就通过网络来发泄自己的情绪,相互传递信息,组织集体性抗议示威活动,他们这么做实际上是期望能够引起相关权利部门的关注,保护自己受损的利益。

(二)外因1.网络行业的市场机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方面的援助不足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给网络秩序的维护造成了很多阻碍。

现行的《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法规仅对互联网的网络运营.域名管理.网络安全等基本问题作了简单规定,而对于网络秩序.网络组织的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还非常薄弱。

由于缺少相应规章制度的约束,这就使得中小卖家通过了非正常的渠道来表达,来抗争。

2.政府对网络监管存在漏洞首先职能部门缺乏日常监管;二是监管部门管辖权不明。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同一事件的参与者往往来自全国各地,而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机关却是以属地原则划分管辖权的,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哪个职能部门.哪一级职能部门具体处置划分不明,容易造成监管不力。

微侃世界

微侃世界

微侃世界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1年第2期有聊·无聊01 阿里巴巴受到反垄断调查2020年12月24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同日,《人民日报》刊文称,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是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02 网红“直播带货”频频翻车继辛有志直播售卖假燕窝被立案调查,罗永浩售卖假羊毛衫道歉之后,近日,罗永浩直播带货又被爆出“售假”,涉嫌将一款国产漱口水作为进口商品出售,爆料人王海要求罗永浩赔偿2.5亿元。

辛有志也再次陷入“售假”旋涡,宾利中国称,辛有志团队早前销售的一款“宾利月饼”,并未获得授权,不是宾利月饼。

辛有志直播的行为和他们品牌无关,已经开始启动调查。

法院一审判决供货商、辛选(辛有志旗下公司)均应担责。

03 辽宁2021年3月起实施痛经假近日,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微言大义真正的友谊无论从正反看都应一样,不可能从前面看是蔷薇而从后面看是刺。

——吕克特益者三友,损者三友。

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

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也。

——《论语·季氏》交朋友,不可能没有条件,没有条件的朋友,不叫朋友,那叫手足了。

——三毛与其去结交可靠的朋友,倒不如使自己的朋友可靠。

——王尔德事实上,每个人的朋友中都有先进与落后的,问题在于我们怎样去帮助后进朋友,使他进步,切莫跟着他随波逐流,这才是真正的“够朋友”。

雅虎与阿里巴巴股权之争

雅虎与阿里巴巴股权之争

2005年部分条款一、从2010年10月开始,雅虎其投票权增加至39%,将成为阿里巴巴真正的第一大股东。

二、雅虎在董事会的席位增至两位,即雅虎和阿里巴巴均可委任两位董事,软银依旧一位。

此外,马云只要持有一股,就有权在董事会指派一个董事。

三、“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执行官马云不会被辞退”条款到期。

届时,阿里巴巴集团第一大股东雅虎,将有机会按照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辞退马云。

雅虎10亿美元入股阿里巴巴持股39%2005年8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联合宣布,雅虎以10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的全部资产兑换阿里巴巴集团39%普通股(完全摊薄),并获得35%投票权。

据双方协议,雅虎以3.6亿美元现金收购软银全资子公司SB TB持有的淘宝网股份,并将它全部换购阿里巴巴股份;同时它还另外收购总计3.9亿美元的阿里巴巴股票。

换言之,这两笔钱其实是给阿里巴巴的投资人套现,阿里巴巴实际到手2.5亿美元。

交易完成后,雅虎也成为阿里巴巴集团最大的股东,并获得其董事会四个席位中的一席。

同时持有雅虎和阿里巴巴股份的软银,被认为是这场交易中最大的受益者。

二.为什么2005年阿里巴巴要找雅虎投资及阿里巴巴想购回股份雅虎又不愿意三部分的的原因:1。

2005年阿里巴巴要找雅虎投资的原因:当时阿里巴巴确实不缺现金,不过这笔钱对它的发展至关重要,就跟打仗要有弹药一样,它让阿里巴巴做了以前想做而做不了的事情,发展速度更快,淘宝和支付宝在2006年把eBay赶出中国,然后才有2007年的阿里巴巴上市。

为什么当时阿里巴巴没有向孙正义伸手呢?很不巧,那时候软银正缺钱。

这一年,孙正义除了从雅虎、阿里巴巴合作中套现3.6亿美元,还转让了雅虎法国、雅虎德国、雅虎英国、雅虎韩国的股权,一共筹得8亿美元。

第二年3月,软银动用约150亿美元,收购沃达丰日本公司97.7%的股权。

“当时这钱是必需的,想其他办法,或者有障碍,或者不经济,这是阿里巴巴所能选择的最便宜的办法。

”2.这次交易还有一项无形的收益,此前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阿里巴巴是干什么的,和当时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公司雅虎做交易,让它在国际上声名大振,这对其海外B2B市场有极大的推动。

公司法角度分析阿里巴巴与雅虎股权之争

公司法角度分析阿里巴巴与雅虎股权之争

公司法⾓度分析阿⾥巴巴与雅虎股权之争公司法案例案例背景:“雅巴”之争2005年8⽉,阿⾥巴巴集团与雅虎联合宣布,雅虎以10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的全部资产兑换阿⾥巴巴集团39%普通股(完全摊薄),并获得35%投票权。

交易完成后,雅虎也成为阿⾥巴巴集团最⼤的股东,并获得其董事会四个席位中的⼀席。

当时雅虎虽已过巅峰期却仍相当强势,淘宝⽹和⽀付宝不过刚崭露头⾓,整个阿⾥巴巴集团收⼊甚⾄尚未跨过1亿美元门槛。

⼏年过去,阿⾥巴巴与雅虎的实⼒强弱发⽣明显转变。

阿⾥巴巴集团认为⾃⼰价值超过500亿美元,⼏乎是雅虎⽬前市值的两倍。

2010年5⽉,在阿⾥巴巴B2B业务的股东⼤会上,阿⾥巴巴集团CFO蔡崇信公开表⽰,阿⾥巴巴很想买回雅虎⼿中所持有的股权。

但是,雅虎CEO卡罗尔巴茨(Carol Bartz)表⽰,公司并⽆意出售持有的阿⾥巴巴39%的股份,并表⽰她本⼈可能会在当年晚些时候加⼊阿⾥巴巴董事会。

然⽽截⽌⽬前,雅虎仍表⽰,公司尚未找到在阿⾥巴巴担任董事的合适⼈选,因此不会打破现有平衡。

但这就像⼀枚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场股权之争。

案例焦点:⽀付宝股权2011年5⽉11⽇,雅虎在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会(SEC)的经营业绩详细报告(10-Q)中指出,阿⾥巴巴集团旗下⼦公司⽀付宝所有权被转移到了马云控股的⼀家公司(浙江阿⾥巴巴),以帮助⽀付宝获得在中国境内的第三⽅⽀付牌照。

(2010年6⽉,中国⼈民银⾏颁布的《⾮⾦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付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

外商投资⽀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的资格条件和出资⽐例等,由中国⼈民银⾏另⾏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这意味着若想要第⼀批拿到《⽀付业务许可证》,最好是内资⾝份。

)5⽉12⽇,雅虎进⼀步发表声明称,2011年3⽉31⽇,雅虎和软银获悉阿⾥巴巴集团进⾏了2笔交易,它们既未得到阿⾥巴巴集团董事会和股东们的批准,也未履⾏通知义务。

这2笔交易中,第⼀笔是2010年8⽉⽀付宝所有权的转移,第⼆笔是2011年第⼀季度末对⽀付宝业务的实际分拆。

【案例】阿里政委如何解决业务部门冲突的?

【案例】阿里政委如何解决业务部门冲突的?

【案例】阿里政委如何解决业务部门冲突的?直接从一个案例讨论开始吧,案例来自我们某一期的全国HRBP巡讲活动。

业务经理拿出来一套他的方案跟三个主管沟通,下一个季度要用什么策略来打市场。

三个主管每个人都发表了一些想法,业务经理说,“好,我会综合大家意见按照大家的想法来做”。

但是第二天,业务经理在跟大区汇报的时候,业务经理依然用他原来第一套方案。

遇到这个事情,作为HRBP应该怎么做?现场HR回答:如果我遇到这个事情,首先去了解去业务经理,之所以要推他的方案而否定其他方案,他是出于什么考虑,并且在现场收集大量意见而没有听从意见,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先弄清楚原因之后。

然后,组织一个圆桌会议,让四个人一起在针对经理背后的原因,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和沟通,看他背后的原因和建议是什么。

因为他这个方案已经到大区去汇报,再去更改方案话,可能会有一定难度,既然都汇报了,大家还是要心齐,要跟三个主管解释清楚,我们HR要做一个桥梁一样,为什么他有这么一个举动,最后让他们之间要达成一个默契。

阿里政委是这么解答的:如果是我的话,从人的角度来判断,这个区域经理是一个什么的人?(观众回答:比较轴,不靠谱),这是我们HR的第一个敏感度,就是对一个人进行判断,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他是不是一个有主见的人?但他的主见要打引号,他有一些固执和偏执,不太听下属的意见,同时他其实很聪明,也很“狡猾”,形式上很民主,实际上很专制。

我们要判断这个partner合作伙伴是一个什么样人,要是用两个角度去看他,一是用欣赏的角度看,他是一个非常有想法的人,要不然不会这么干了,二他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懂业务的人,其实在具体场景中,你可能也会遇到不怎么懂业务的业务经理,他会经常问“你怎么看”,“你来帮我做ppt吧”……另外一个,他还是有些小问题的,有点偏执,过分自信,不愿意听取团队的意见,主管们是他的左膀右臂,他却不愿意去用。

还有一个问题,他还是挺鸡贼的。

判断之后,你会发现这个业务经理蛮难搞的,你要跟他配合,就需要一些情商。

采购讲堂:谈判中如何应对冲突

采购讲堂:谈判中如何应对冲突

采购讲堂:谈判中如何应对冲突只有当人们遇到冲突,且在产生某种形式的僵局时, 才会启用谈判来解决。

僵局引发谈判和谈判陷入僵局这是两个不同的情况。

前者是前提,后者是一种结果。

试想,当一个绝对胜利的强大对手和一个极其弱小的个体发生利益之争时,他会首先考虑用谈判来解决吗?当马云被某家媒体问到他如何看待阿里巴巴与另外一家国内知名电商的对比优势时,他的回答很令人回味,“我们根本不用去刻意与它比较,因为阿里巴巴是一家国际公司,而(对方)只限于在国内发展。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两家规模和体量都相差很大的商业组织相遇时,相比较的资格都被剥夺了。

更何况要求绝对优势的一方与你按照议程进行谈判呢!因此,只有在双方实力相当,靠着“丛林法则”无法绝对取胜时,或者是所需成本大过愿意承担的比例时,谈判才会如期发生。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明白,几乎所有的谈判首先都必须是因为双方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冲突:商业利益、政治诉求、情感矛盾,不一而足。

因而在谈判中,经常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刁难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谈判者自己往往会感觉已经被逼到了墙角,这时他们的理性和有效的应对能力也随之降低。

事实上,你还是有很多种选择的。

关键在于你能否将冲突视为改善状况、创造价值和解决问题的机遇。

第一步:增强自我意识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想法和感受,了解自己的困扰。

“我会不会太过自负了?”“对方的刁难和无理是否出于故意激怒我的目的?”、“他们为什么要那样做?“有时候,你会在会面中觉得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但是只要你能把关注点放在倾听自己的内心,你就能更容易地知道对方在拿什么来刁难你,知道自己该如何反应,你就更容易应对刁难了。

谈判前的期望与现实情况的差距越大,谈判中的对抗就越容易让人感到紧张。

这时候如果你把关注的重心放在对方的问题和忧虑上,而不是自己的目标,那么你的挫败感就会增强。

反之,你就会聚焦于自己的目标和计划,使谈判的努力事半功倍。

更好地了解自己,能够使谈判者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更好的选择,有助于达成双赢的协议。

阿里巴巴公司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公司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

(一)回购股票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尽管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在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之前,尤其是在2010年10月之前,马云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问题,并不会过于担忧。

因为,虽然阿里巴巴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他们依然牢牢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

但随着阿里巴巴集团业务的高速增长和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计划的启动,对于马云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阿里巴巴控制权”的巨大风险,马云及其团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失去对阿里巴巴的控制。

其中一个方法是回购雅虎手中的股权。

2011 年 9 月,阿里巴巴启动了员工股权购买计划,“长征计划”即回购雅虎股权计划随后展开。

2012 年 5 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协议,允许阿里巴巴集团分阶段回购雅虎持有的股份。

该协议规定:阿里巴巴将以 76 亿美元回购大约 50%雅虎持有的该集团股份。

根据2005 年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的协议估算,该笔回购使雅虎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 40%减少到 20%。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阿里有权在上市时以 IPO 价格回购雅虎剩余股份的一半,其余的股份可以在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禁售期过后选择出售。

在2012年9月阿里巴巴成功回购了雅虎手中一半的股权股权(20%)。

作为回购交易的一部分,雅虎放弃了委任第二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一系列对阿里巴巴集团战略和经营决策相关的否决权。

在支付了76亿美元的赎身款之后,马云不无得意地说:“股份回购计划的完成,让公司的股份结构更加健康,也意味阿里巴巴集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的确,在此次交易之后,虽然阿里巴巴为了融资不得不引入了中投等新投资方,但这些机构持有的股权更为分散,软银和雅虎联手即可绝对控股的格局,不复存在。

可以说,76亿美元买回来的,不仅是20%的股份,而是让马云重新夺回控制权。

(二)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实行合伙人制度在此次回购完成之后,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计划正式启动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的水平,从案例法角度看,阿里可以抗辩认为这构不 成严重偏离(有数个案例表明法官对于8%的数据偏差并不 认为是重大,见拙作第88页);而且对第四季度利润同比下 滑,阿里已经指出主要是由
于员工期权费用造成的,这个和前面的指控所谓“行政 会议”或者“白皮书”之间没逻辑关系,所以估计成功 指控比较困难。 2、阿里有必要隐瞒信息吗? 阿 里是否存在欺诈或者对所隐瞒的重大信
言论存在误导,这个指控力度比较薄弱,基本上属于泛 泛而谈。因为首先,原告并没有说明:(1)阿里高管的这 个言论为何不属实?(2)这些言论和阿里第四季度之间的业 绩又存在何种关系?(3)这
些言论又是如何误导了投资者?;其次,按照判例法,企业 高管对外宣称公司业务强劲,对未来发表乐观态度,只 要没有做出具体数据的承诺,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表述 是虚假的,则是不会因此而被起诉。
美元,如果从上市最高股价的120美元计算,阿里市值至 今累计缩水近千亿美元,而且有数家投行调低了阿里的 目标股价。同时,被喻为“华尔街狼”或者“诉棍”的 律师开始围攻阿里,集体诉讼于1月
30日正式爆发,“美国集体诉讼”一词短时间内如同阿 里公司一样在中国似乎家喻户晓了。然而阿里毕竟是阿 里,面对诉讼闪电战、股价缩水、投行下调目标价格, 阿里并没有打出像以往其他中概公司应
出,正是由于“白皮书“公开之后,阿里的股价下跌了 4%,所以“白皮书”及相关信息应该属于重大信息;同样, 阿里也可以引用案例法指出,重要性原则涉及到事实认 定也涉及到法律判断,应该是从前
瞻性角度而不是从追溯角度来判断,而不能通过事后的 市场反应来倒推某个事项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这种后 见之明(hindsight)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关于原告所指 控阿里高管的一系列对外
所以,原告对阿里在这方面的指控估计很难成功。 而至于第四季度业绩数据中的收入不及华尔街预期,利 润同比下滑等等这些方面的指控更是薄弱,因为原告并 没指出这个业绩数据和所谓阿里隐瞒7月
份会议或者“白皮书“方面有何种具体的逻辑关系,这 样的指控更类似是一种“堆砌和包装”指控。所谓的第 四季度收入预期这个数据并不是阿里原先公布的,而且 实际收入和华尔街预期数据的差距也就是
及阿里高管在不同场合对外宣称的公司打假努力、打假 责任和打假能力; 3、阿里第四季度业绩在收入上比华 尔街预期的44.5亿美元低,只有42.2亿美元;第四季度净利 润同比下滑28%,以
及季度业绩公告中提到阿里在移动业务方面面临挑战。 第一次会战如何开打? 目前原告仅仅是提交了诉状, 并不代表成功起诉。如果原告不撤诉,阿里和诉棍之间 的第一次大战应该在起诉是否能够
写在前面:案件最新进展 阿里巴巴在美国的股 东集体诉讼爆发至今月半年,当时共有七家律师事务所 向阿里发起股东诉讼。目前案件有了一些程序性的进展, 于5月1日,美国纽约
南区联邦法官作出裁决,批准合并这些所有诉讼至一个 统一的集体诉讼案件,同时批准了原告首席代表及原告 律师首席代表;此外,还对案件接下来的重大程序性步骤 作出了具体的时间表;根据这个法官令
前看来强度似乎不够,因为确保公司成功上市和发债, 这是企业管理者为公司利益应尽的勤勉义务,从判例法 看,并不能仅仅因此而做出被告欺诈动机的指控;至于两 高管在IPO时候的个人献售,原告并
பைடு நூலகம்
没有指出这是异常行为,比如:其献售比例占IPO总比例 是否异常、占其个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是否异常等等。 原告并没有指控阿里对“白皮书”是知情的,而是指控 阿里对7月份和工商总局的行政
,原告需要在6月底前提交合并诉讼状,被告需要在7月 底提交诉讼答辩(或者动议),原告需要在8月底前对被告 的答辩(或者动议)进行回复,而被告的进一步回复需要在 9月11日之前完成;案件动
议一旦经过裁决后,任何一方都需要在六个月之内完成 证据开示工作。按照法院下令的这个时间表,阿里和华 尔街”诉棍“之间的战争开始进入正式的互博阶段。这 个诉讼第一战的结果如何,也就是说阿里
明该文档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这也不是一常规正式的监 管当局行文。那法官能否接受这个申请?正如法院对诸如 浑水等做空机构的研究报告并不在第一时间予以拒绝一 下,如果在起诉是否驳回阶段就要求法
院不予采纳“白皮书”估计难度很大。 那么,什么 是重大信息呢?从美国证券判例法来看,只有对理性投资 者在投资决定时起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才符合重要性原则, 而且即使属于重大信息,只有在符合
信息的“整体判断”吗?请注意,这里“整体”这两个字 是重点,这个原告估计很难说明。因为阿里已经在招股 书中披露承认其平台上存在假货风险,阿里并不能完全 杜绝该风险,而且政府可能加强监管所
带来的不确定性不可估计等等一般性风险提示。阿里可 以用“预先警示”(bespeakscaution)原则进行抗辩,这些 风险在招股书第25至68页中已经充分披露。 当然, 原告可能会指
”。“白皮书”是1月27日才由工商总局公开的,之前这 个白皮书是否存在?这个现在不得而知,工商总局没有说, 阿里高管也说是第一次才听说的,所以原告目前也无法 主张;倒是7月份行政会议目前
看来是确实存在的。那么这个会议在阿里上市招股书中 需要披露吗?或者说属于重大且必须要披露的信息吗 当然,阿里反击的第一招,可以申请法院拒绝采纳“白 皮书”及相关内容,因为工商局后来申
外公布的信息在整体上不存在误导,不能仅仅因为某些 信息对某些理性的投资者相关,阿里就有这样的额外义 务。 当然联邦法官是否能理解、明白阿里和工商总 局的这个会议在性质上不同于SEC或D
OJ对企业的调查和质询,这就需要看阿里律师如何向法 官阐述和分析清楚了。也就像马云所说的,如何做到让 世界(当然也包括美国联邦法官,笔者认为)更好地了解阿 里、了解中国。 原告或许会指
能否成功申请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估计在今年下半年晚 些时候会揭晓。 如果对本案有兴趣的读者,不妨接 着阅读笔者于今年2月份在本案刚刚爆发时候发表的以下 这篇拙作。 早前拙作正文如下:
截止2月6日,阿里的股价收盘价格为85.68美元,总市 值2145.1亿美元(总股本22.3亿股),从1月26日的收盘价格 为103.99美元算起,短短十天阿里的市值缩水超过400亿
证指出(目前没有),这是阿里公司当时的自身决策,阿里 自身是在认为此事如果披露会影响IPO而仍然单方面决定 要求工商局推迟发布“白皮书”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假如 有的话),那么事情的性质就
非常不同了。 当然阿里还可以向法官阐述其招股书 从25页到68也大量的风险披露,包括:假货的存在、被 客户投诉、和被监管部门质询的现象、内部舞弊的现象、 被美国贸易代表列为假货“恶名市
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才有对外披露的义务,那就是,如果 不披露就会导致原先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或者说这 个隐瞒的信息如果披露,则会导致理性投资者从实质上 改变其对已经公开信息整体角度的判断
(见著名的TSC案件);请注意,这里强调的是“整体角度的 判断”。 回到阿里的诉讼案来,假设阿里当时在招 股书中具体披露了这个行政会议甚至相关内容,能改变 投资者在投资时对阿里已经公布
种猜测所导致的。从案例法看,这样的损失因果关系不 能确定。 这里面有个重要的聚焦就是:是否存在修 正性的披露(不论是阿里还是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说明 阿里原先的公开信息存在误导?如果
存在,那么,法官可能会认为,这个修正性披露和股价 下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案例法看,如果企业公告或者 有媒体报道企业收到SEC的调查通知,那企业的这个公告 或者媒体报道肯定是属于修正性披
役是什么?双方争辩焦点会在哪里?美国是讲究案例法的, 所以仅凭几条短短的成文法文字根本无法对诉讼战作出 分析,那些如浩瀚大洋的案例法才是最主要的核心依据。 《跨洋大鏖战》作者卓继民同您共
同探讨和关注这个最新案件,依照相关案例法对阿里诉 讼战情做简单分析: 老牌“诉棍”都打出了哪些子 弹? 我们先看看原告是如何指控阿里的。从目前已经 公开提交的几份诉讼来看,原告主要指
出,阿里在招股书上仅仅是做了一般性的风险提示,并 没有具体事项的披露,所以不充分,阿里需要就7月份行 政会议这个具体事项做具体披露。原告还可能会指出, 如果上市公司被诸如美国证监会(SE
C)或者司法部门(DOJ)这样的监管机构调查,那么公司必 须要对外披露,因为这对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然而, 阿里也可以指出,和工商总局的7月份会议在性质上并不 等同于SEC或者DOJ的调
的申请。 3.股价下跌到底是谁的错? 1月28日和29 日股价的下跌和阿里重大不实陈述(隐瞒重大信息)(倘若 有),之间有关系吗?或者关系多大?这个涉及到损失的因 果关系是否存在,也
是原告是否能够成功起诉阿里的关键要素之一。阿里可 以从从损失的因果关系不成立角度抗辩,比如:股票价 格下跌并非是阿里之前的信息披露所导致,而是属于市 场对所谓“白皮书“的媒体各自解读和种
息知情,这是成功起诉的关键,所以也会是交锋的重点。 阿里存在欺诈的动机和机会吗?上市过程中是否存在高管 个人的不当得利?是否有其他情形性证据可以表明阿里可 能会欺诈上市? 原告指出阿里
以每股68美元IPO,总融资250亿美元,并有两位高管在 IPO时候进行了献售,以及阿里在去年11月份所进行高达 80亿美元的发债。原告试图以此来说明阿里存在欺诈的 动机。但这样的指控目
对危机打出的常见组合拳,比如;迅速组成独立调查委员 会启动内部调查或者宣布公司股票回购以增强投资者信 心,维护股票价格。反而是马云不轻不重地在香港抛出 一句话: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机会让世界
更好地了解阿里,了解中国。 诉讼战火已经在跨洋 彼岸被点燃,一边是华尔街老牌“诉棍”,一边是秉持 独特管理哲学的阿里马云,阿里对外宣称要强烈抗辩, 这场诉战将会如何打?接下来的第一次战
会议是知情的,但这个会议本身是否给阿里带来额外的 披露义务,那就又回到前文所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了。 原告可能会强调“白皮书”所披露的,为不影响阿里IPO 所以行政会议以封闭的形式进行这
样的字眼,而且境内外媒体将此解读为阿里隐瞒“白皮 书”,因此指控阿里对此知情而没有公开披露。但这仅 仅是工商总局单方面的措词,原告并没有指出这是阿里 公司本身的决策。当然,如果原告可以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