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合同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 年发布)

【法规标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七十三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2-12-29【生效时间】2013-07-02【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70条

家
点
八、、
评.
.43
案例
10—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44
专
家
点
八、、
评.
.46
案例
11—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
偿?
48
专
家
点
八、、
评.
.49
案例
12—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52
专
家
点
八、、
评.
.54
案例
13—
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
效?
56
专
家
点
八、、
评
.58案例14—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 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 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 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 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 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 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Λ的决定》自()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B]2001年10月27日C、1950年6月28日D、1995年1月1日2.工会是职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自愿结合B、自愿组建C、依法成立D、依法组建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工会的权利。
()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A、本级工会,接受审计B、同级工会,接受调查[C]同级工会,接受监督D、上级工会,接受监督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与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的意见。
A、重大问题,上级工会B、重要问题,同级工会[C]重大问题,同级工会D、重大问题,各级工会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基本职责B、基本职能C、基本权利D、基本义务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D]企业主要负责人8.《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
A、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B、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D、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培训制度9.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同。
我 受 国 务 院 委 托 , 对 《 华 人 民 共 和 现 中 国劳动合同法( 案)作说明。 草 》
我 国 现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是 19 年 7 94
业 单 位 、 会 团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社
的劳动者 , 依照本法执行 。 ( ” 第二条 ) 这与劳
动 法 规 定 的适 用 范 围 是 一 致 的 。 同时 , 了 为 解 决 实 践 中 经 常 出 现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是 否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争 议 , 案 还 对 劳 动 关 草
系 的 概 念 作 了 界 定 ( 三 条 第 一 款 ) 第 。
用人单位 。
第 六十一 条
第五 十九 条
劳动 力派遣 单位 违反 本
登记 、 备案 的 单位 以 及 被 依 法 吊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撤 销 登记 、备 案 的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的 , 由 劳 动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按 每 一 名 劳 动 者 10 00 元 以 上 5 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由 工 00 并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 动 者 已 付 出 劳 劳 动 的 , 出 资 人 ( 包 人 )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由 发 向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及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 构 成犯罪的 , 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
第五十 八条
用人 单位 未依 照本法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书面证明 , 由劳 动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对 的 , 用 人 单 位 承担 赔偿 责任 国社会团体 外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i_Z--前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务地劳动合同条例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的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现有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等将帯来全方位的深远影响.为使企业用好用足新的《劳动合同法》,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冋邀请了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劳动法专家亲临授课.现场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释疑解感.从而提升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学习收获:1、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现行操作提出的新要求:2、帮助企业了解人力资源管理将会遇到的困感和雅.题:3、深刻理解新劳动法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帯来的影响:4、掌握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5、帮助企业在新法制环境卜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学习对象:企事业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主管、专员:工会负责人、公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课程大纲一、新劳动合同法中的总则1、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的扩大2、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制订的注意点3、案例分析4、企业应对策略二、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订立1、劳动合同订立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理定B、企业用工的三种模式以及最佳建议C、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2、劳动合同期限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規定B、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C、企业应对思路3、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必备条款4、试用期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B、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条款C、试用期的合同解除条款5、培训及服务期A.案例分析B、企业应对策略6、保密和竞业限制A、竞业禁止的范围、期限、领域B、案例分析C、企业应对:核心员工管理个性化7、无效劳动合同A.案例分析B、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三、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理定1.欠薪的处理欠薪风险的考皇2、分立合并的合同履行四、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辞职的通知期2、企业过错离职3、员工过错离职4、员工无过錯离职5、解雇保护范围6、单方解雇的民主程序7、终止和补偿8、离职的手续和企业责任9、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10、案例分析11、企业应对策略五、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1、集体合同2、劳务派遣3、小时工4、企业应对策略六、新劳动合同法中的附则现场互动答疑。
2《工会法》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试题及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B.)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B.2001年10月27日C.1950年6月28日D.1995年1月1日2、工会是职工(A.)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自愿结合 B.自愿组建 C.依法成立 D.依法组建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D.)工会的权利。
(D.)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C.)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C.)。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A.本级工会,接受审计B.同级工会,接受调查C.同级工会,接受监督D.上级工会,接受监督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C.),应当听取(C.)的意见。
A.重大问题,上级工会B.重要问题,同级工会C.重大问题,同级工会D.重大问题,各级工会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A.)。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基本职责B.基本职能C.基本权利D.基本义务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D.)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 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D.企业主要负责人8、《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C.)。
A.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B.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D.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培训制度9、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C.)和(C.)。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联合发布发布文号:主席令11届第73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全国人大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关键字:劳动合同法
【阅读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完)。